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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老師的第451期分享
作者 lDora老師
來源 l 無趣的Dora(ID:wuqudeDora)
轉載請聯繫授權(微信ID:zhuangplus)


大家好,我是Dora老師。

節前最後一天,祝你假期快樂!

剛好有朋友在投保時遇到糾結的問題,借這個機會來分析一下告知和不可抗辯的關係。

有朋友在太平洋安享百萬醫療險和平安e生保20年保證續保(以下簡稱e生20年版)的產品糾結。

其中舉棋不定的問題在於:

第一,安享百萬的保障期限是15年,而e生保20年版是1年期,是否後者為短期險,而前者為長期險?

第二,現在對健康告知不確定,是不是長期險有2年不可抗辯,對投保人更有保護作用?

下面是詳細分析:

第一,兩個產品都是很優秀的產品,保障責任接近,細節處略有差異。下面的討論僅限於對續保的解讀。

第二,兩款產品都是長期產品,都適用兩年不可抗辯。

安享百萬是15年期的醫療險,而e生保比較特殊,是「1年期+長期保證續保條款」,而這種形式,在被監管定義為長期健康保險。

我們看一下2019年最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不論是期限是15年的安享百萬,還是1年期限+20年保證續保期間的e生保20年版,都是長期保險,因此也都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第三,不論是否受到兩年不可抗辯保護,如果不如實告知,都可能面臨糾紛。

這個問題其實好理解:如果兩年不可抗辯真的如此「有效」,怎麼可能還有這麼多保險糾紛?

我們還是先大白話解釋一下兩年不可抗辯:

如果投保前已經有症狀或疾病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時效僅限兩年,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能以客戶沒有如實告知來解約、進而拒賠。

(領會精神,謝絕咬文嚼字)

這個條款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解約權,也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騙保,對兩方都是一種保護。

那是否不告知,都會理賠呢?未必。

從法理層面,保險理賠的是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初次發生的疾病。

投保前已經患病的,不論是否告知,都不符合「初次發生」的要求。

比如,投保前有高血壓,投保沒告知,兩年後因為高血壓住院醫療,這顯然是不符合「首次發生」的定義,那麼拒賠也是合情合理。

看一下這篇文章所說的兩款產品,均有初次發生的定義:

所以,如果是因為擔心健康告知而糾結,大可不必,因為兩款產品面臨的境況是相同的。

如果不確定健康告知的話,還是最好了解清楚,這是投保人和被保人的義務,要遵守呢。

兩款產品都很好,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難得的創新;公司,也都是知名品牌。

如果給老人買,個人角度我更喜歡推薦e生保20年版。

年紀大了,買保險很難,續保是首要考慮因素。多了5年續保的保證,做兒女的,更放心——個人想法,供你參考。

還有什麼疑問,歡迎留言。假期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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