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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1919-2013)
著名經濟學家,公共選擇學派創始人,1986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政治的某些部分肯定是卑鄙的、准腐敗的,它包括社會團體之間日常調解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要求。它也是一種壓力集團的政治,比如說政治分肥和精明政客(wheeler-dealers)等重要方面。但這就是政治的全部內容嗎?難道不應該追求正義以及「好的社會」的組織原則嗎?

如果將關注點轉移到這些根本性問題背後的不同政治形式,那麼奈特和波蘭尼之間的立場或許可以調和。政治的早期階段指的是公共物品的生產。但從更高階段說,我們可以把政治定義為一種選擇。政治被認為是生活在一起的人們對於規則的選擇。使用同一種政治術語來描述兩種不同的現象,這是我們犯的大錯,事實上這也給當前的研究製造了重大混亂。從這一點說,我將這種更高階段的制定決策看做「憲制的」政治,這與人們通常理解的一般意義上的政治區別開來。當前人們把這兩種階段政治之間的重要差別幾乎全部拋之腦後,這可以說是20世紀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眾多悲劇之一。

考慮一下目前的憲制政治,即規則選擇的問題。這裡規則和制度的選擇,為個人或團體之間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選擇提供了限定框架。憲制規則既限制了個人選擇,也限制了集體政治行為。禁止偷盜的規則限制了我偷竊鄰居的財物,而禁止歧視的規則,在我對公共物品繳稅的同時也限制了我的鄰居享受免稅的待遇。

對於規則選擇的過程我們將如何評價呢?它與科學的過程相似嗎?抑或在不同的層面上,它更接近於前文分析過的一般性公共「物品」的操作性選擇呢?

真正的憲制選擇的合理狀態似乎處於兩者之間,一方面是科學解釋的選擇,而另一方面是公共物品供應的選擇。實際上個人對於規則選擇的評估可能存在許多差別——從某種意義上這種差別反應了基本的價值排序問題。因而從這一點上說,人們不可能通過公開的討論來達成同意。然而在許多例子中,涉及的不只是評估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人們之間的分歧源自於他們對於規則選擇的執行能力有不同的預期。只有在這個狀態之中,才能做出有意義的分析和解釋,對於選擇的評估才接近於科學的一般過程。

在憲制的規則選擇方面,與一種標準的室內遊戲規則進行比較分析是有幫助的。在遊戲開始之前,參與者將對相關遊戲規則進行討論,即使在遊戲開始之後,也會就已有規則的修改進行討論。在這種情況下,參與者追求的目的或目標是什麼呢?應該不是也不能是他們自己的特殊利益,單個參與者可能會強調自己的利益,但遊戲規則必須具有不確定性,即保證規則不能決定特殊的利益。憲制選擇的規則具有內在不確定性,這使得個人行為與已經明確的個人利益有所不同。任何一個可能的參與者,傾向於選擇一系列預期自己能夠獲得「更好的」處境的遊戲規則,同時這個遊戲也必須「公平」、「效率」和「有趣」。在這種特殊選擇環境下,這幾個術語描述的是相同的內容。

現在考慮一下,如何制定一套能夠達成團體同意的規則,即能夠讓所有參與者都接受的遊戲規則。起初,人們或許有不同的關於理想遊戲的看法。然而,隨着相關討論的進行,他們之間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原因是爭論的基礎不是個人的價值觀,而是預期選擇的規則的執行能力。這種討論是公開的、自由的,能夠減少意見分歧;或許它還存在不同的意見,但這已經不同於科學研究過程,因為即使科學向前發展時,它探索和捍衛的目標也存在着基本價值上的分歧。

當我們把焦點從操作性決策層面轉移到憲制決策層面時,在某種程度上,需要重新思考波蘭尼關於科學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邏輯關係。然而對此需要小心謹慎,需要把兩者之間的區別牢記於心。具體分析的憲制決策,就是政治規則的選擇問題。如上文分析的那樣,與自由的科學探索過程相比,政治規則的討論、選擇和同意的過程有着很高的相似性。但是,兩者之間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別,建立政治規則的目標是不明確的。科學表現為一個探索和發現的過程,它的衡量標準就是真理的全體一致同意。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說,我們相信科學理論的說服力。從另一方面說科學的證據是能夠證實的;科學的命題也是可以證偽的。在一定條件下,以及合理的範圍內我們可以確定科學的含義,如輻射治療可以緩解癌症的痛苦。顯然在同等條件下,基督教科學就沒有這種功能。

與科學程序相比,憲制就是關於政治秩序的一系列規則選擇過程。就這一過程而言,它是否就是一個發現或探索以追求「正確」的過程呢?很顯然,一直以來政治哲學家都堅信這種觀念。也就是說應該追求好的社會,因為它是唯一的。但是,這種觀念合乎邏輯嗎,抑或在本質上就是具有誤導性的?

很顯然,科學研究中的錯誤反饋效應似乎並不適用於憲制政治。為了證明這一觀點,我們姑且假設調解社會互動關係方面存在一系列唯一最好的規則,而且也達成了一般性同意,事實上只有根據歷史上全球社會的經驗來評價,這種規則才是合理的。然而,這種規則必然是在多種選擇中形成的,而不是根據最終的最好的憲制政治的標準。假如從一開始就發生了錯誤,選擇了與好的社會不一致的規則。怎樣才能讓每個人都認識到這一錯誤呢?從某種程度上說,人們必須生活在他們選擇的制度之中嗎?與下述例子做對比分析,即當一個理性的聰明的野人在跳祈雨舞時,通過他自己的感覺,他可能發現舞蹈並不會帶來降雨。當然,儘管存在這種事實,但這種比較分析不能走得太遠。

「最好的」社會秩序必然是運作的「最好」的社會。只有經過長期的實驗政治規則才能顯露出它的本質,然而在一定時期內我們只能試用某一套規則。因此除非允許跨文化的比較,或者歷史的比較,否則就沒有可供直接觀察的替代解釋。再來做一個比較分析,一方是祈雨者的舞蹈,一方是專業的氣象學家的人工降雨行為。在對有限個人行為模式進行觀察前提下,科學實驗是可能的,總之它建立在觀察的基礎上,而不是單純的概念比較分析。

即使是在憲制規則的選擇層面,政治與科學之間也有一個根本性的區別,即解決方案是否具有唯一性。這與科學的真理的概念相關,前文已經論述過這一點,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概念的複雜性。一方面科學就是發現,這一定義意味着要發現和追求的目標是唯一的。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出發,科學中的真理與可能的事實一樣,都是唯一的。

當這個概念從科學延伸到社會和政治秩序問題時,又產生了一個主要問題。如果政治與科學研究類似,那麼在憲制層面它也是一個發現和探索的過程,這樣我們就可以假定政治的探索過程以及一系列規則都是唯一的,這就是好的社會的基本要素。然而如果完成了這一探索過程,那麼有教養的理性的人們會從根本上接受這種政治規則嗎?在政治哲學中,最終會有這樣一個通向彩虹之鄉的終點嗎?在政治上有這樣一系列最好的規則管理人們嗎?假如政治不是科學的拼圖遊戲的過程,也不允許有條件地進行反覆的科學試驗,而只通過自由的和公共的討論進行選擇,那麼它還能夠持續地維持這種政治規則嗎?

對於比人類更聰明的萬能的神來說,可能有着不同的和更高的秩序,如果神使用自己的評價標準來判斷人類的社會關係,那麼上述問題的答案可能是肯定的。但是對於人類而言,這種獨特的存在似乎是值得懷疑的。就算在有知識的人們之中,彼此價值觀的差別也是很大的,因此人們易於形成不同的價值觀。即使我們在規則選擇的執行能力方面達成同意,我個人的理想化「好的社會」還是唯一的,無論在總體上還是特定層面都與其他人不同。

可以理解的是,波蘭尼這個傑出的物理學家似乎選擇了肯定的答案。在科學研究中,通過自己的視角來觀察自然的宇宙,這樣人就變成了「神」。同樣,「神」在觀察人類時也可以看到社會秩序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不能歪曲波蘭尼的意思,他把「神」看成一個角色,誤以為在政治社會領域中的發現是「神」的設計帶來的啟示。與之形成鮮明對比,奈特高度質疑「神」的方式,他不願意使用自己的標準來進行超越人類能力的評價,他給人們的價值觀賦予其他內容。即使在最大程度上,我們把政治視為對於憲制規則的一個長期的探索過程,「科學」和「政治」仍然相去甚遠。

—End—

本文選編自《制度契約與自由:政治經濟學家的視角》,注釋從略。特別推薦閱讀此書完整內容。該選文只做推薦作者相關研究的書目參考,不得用於商業用途,版權歸原出版機構所有。任何商業運營公眾號如轉載此篇,請務必向原出版機構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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