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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關係到每個個體的利益。雖然不同的社會問題,會有不同的公共政策,但制定公共政策的一般原理應該是相同的。下面將比較公共政策的兩種思路,談一下公共政策的一般原理。

一種思路是上級制定目標,大眾只需要接受上級的命令,這種從上至下的模式可以稱為「命令的治理」。這種思路認為,一些聰明的人能夠為社會提供一種解決方案,其他人只需要執行,它屬於建構主義。

另一種思路是讓社會自發產生解決方案,上級所要做的是發現和確認已經被證明為有效的方案。根據這種思路,公共政策不是通過理性建構的方式產生的,而是在一個演化過程中產生的,它的形成原理與普通法的形成機制形成一致,可以稱為「法律的治理」。

筆者認為第二種思路才是可取的,下面說明理由。

在第一種思路中,政策制定者假設認為他能夠比較不同方案的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從而確定一種「最優的」方案,但這是不可能的。實際上,「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是不成立的概念,因為成本與收益都是個體的、主觀的,決策者不能替他人計算成本與收益,因此,沒有「社會的成本」與「社會的收益」。還有,「最優」只是決策者認為的最優,不等於社會大眾的最優,在社會中,每個個體的價值排序不同,當政府把自己認為的「最優」施加於他人時,就迫使他人改變價值排序,使他們不能追求自己認為的重要目標。所以,「最優」的思維只適用於個人,但不適合公共政策。另外,如政策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特定群體的利益,這更是不可取的,因為政府沒有理由強制性地犧牲一些人的利益,去維護另外一些人的利益。這也相當於賦予一些人特權,而損害了他人的財產權。

第一種思路往往貌似有科學論證,如有專家的評估,但公共政策不是自然科學問題,它面對的是有目的的人。政府有自己的目的,專家也有不同的觀點,政府很可能會把那些支持自己意見的專家挑選出來,服務於政府的目的,這樣,那些專家就成為工具。

相反,第二種思路承認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認為沒有哪個聰明人能夠為社會制定一種最優的解決方案。合適的解決方案是在無數個體的行動中生成的,而不是人為確定的。「好」的解決方案首先是被民間發現的,然後政府所做的是事後的認可。政府的作用,不是提供解決方案,而是為解決方案的生成創造條件,這個條件就是「讓每個個體都是充分的行動空間」,只要個體的行動不違背普遍的一般性規則,他們的行動都受保護,特別是廣開言路,允許對不同的方案進行充分的辯論,這是社會產生好的解決方案的前提條件。

第二種思路除了承認人的理性有限外,還承認存在不確定性。過去成功的方案在未來未必適用。因此,要根據情勢的變化,及時調整。不能把過去的成功經驗固定下來,更不能把它神聖化,不容別人質疑與批評。

「好」的方案,就如「好」的產品一樣,是無數個體互動的結果。由於存在不確定性,我們不能假設我們事先就知道什麼方案是最優的,但我們知道社會合作的一般性原理,只要這些原理得到遵循,那麼「好」的方案就有可能自發地生成。如哈耶克所說,「我想如果政府能夠自我限制在落實一般行為的法則,對演化的限制會最少。」 遵循演化的原理,才能產生「好」的解決方案,其前提是政府執行普遍的法則,為個體的行動提供法律保障,而不是構想方案。

如事先就構想一種最優方案,然後把它施加於社會,那麼這就制約了人的行動(因為他們都要服從於計劃者的目的),使他們不能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才能,導致有效的解決方案不能生成。所以,政府不應該成為解決方案的壟斷者,而是要創造條件,使解決方案在競爭中產生。如政府壟斷解決方案,他人只需要遵從,那麼社會就停滯了,因為這意味着社會成員不能運用他們的才能。

上面區分了「法律」與「解決方案」,不難發現前者是後者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在「法治」的前提下,產生針對具體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的才是可能的。事實上,如法律得以貫徹,在多數情況下,根本不需要政府去「解決問題」,因為大部分問題都已經被市場自己解決了。相反,如法治這個前提不具備,那麼社會問題會不斷產生,甚至產生社會解體的危險,這時政府將不得不採取強制手段來維持一種人為的秩序,而這並不是可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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