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晚,一則重磅消息悄悄公布:人民銀行就《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則消息一時間引發了金融從業者乃至行業外的廣泛關注,人們紛紛在問:金融穩定法是個什麼法?為什麼現在突然出台?它對我們的工作生活有什麼影響?
從內容上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對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事後處置作出了全流程制度化安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4年前的4月,由央行牽頭兩會一局起草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這份重塑整個資管行業邏輯卻直到最近才結束過渡期的文件有一個更加響亮名字,「資管新規」。
這4年間,中國經歷了貿易戰風波、新冠肺炎疫情、房地產調控周期以及一輪差強人意的A股大牛市,無論是首富還是普通人,每個人的工作和生活都被裹挾在這些重大的政治、經濟事件中。
然而,鮮有人注意到,從《資管新規》出台到《金融穩定法》公布的4年間,金融調控領域正在發生着前所未有的變革。
01
樹欲靜而風不止 混業監管出現端倪
1、混業經營下分業監管面臨修正
現代金融的主要業態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各有各的起源,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相互之間並無交集。
隨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經濟危機也在周期性的爆發;金融在其中扮演着關鍵的作用,它有時促進經濟的繁榮,有時則加速危機的爆發。
正是由於金融具有「天使」與「魔鬼」的雙重屬性,自19世紀以來,對金融業加強監管逐漸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共識。
但是,此時的金融業經歷了長期的演進各主要業態均已成熟,甚至出現了同一機構經營多種業態、相互套利的情況。因此,如何對金融業進行有效的監管又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一道難題。
現有文獻一般將金融監管組織模式劃分為「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
分業監管顧名思義就是分機構、分業務進行監管,也就是「誰家的孩子誰抱走」。分業監管具有顯而易見的優勢,組織結構清晰,監管範圍明確,專業化程度更高;但是,其最大的劣勢在於容易出現監管真空、監管套利、監管俘獲,無法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
2015上映的電影《大空頭》講述了2008年由美國信貸違約而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其中便提到了華爾街貪婪的銀行家們把次級銀行抵押貸款打包成證券化的金融產品在二級市場上販售。
在此次金融危機之後,2010美國國會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並賦予美聯儲以超級監管者的地位,自此開啟了混業監管的新篇章。
2.樹欲靜而風不止 我國作何選擇
我國最早採用「統一監管」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攬金融監管職責。
隨着改革開放的推進,為順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開啟了「分業監管」的時代。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中國成為世界上最早走出危機的國家,但是並未像美國一樣對金融監管模式進行大幅調整。
以「持牌經營」為特徵的分業經營模式和以「誰家的孩子誰抱走」為特徵的分業監管模式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都受到中國政府的推崇,可能這是極簡主義的魅力所在。
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雖然我們禁止金融機構兼營不同業態,但是金融就像流水一般無孔不入,去追逐更高利益。
在人類的貪婪面前,粗糙的分業監管就簡直跟篩子一樣。同時,在監管俘獲的作用下,不同的金融監管機關甚至可能以鄰為壑,縱容其管轄的金融機構破壞金融秩序。
2015年7月,寶能所控制的前海人壽開始公開舉牌萬科,標誌着王石執掌萬科的生涯開始了倒計時,在此後一年裡,寶能還陸續舉牌南玻、格力;面對資本的來勢洶洶,證監會也束手無策,具體的監管措施還得靠保監會。
「寶萬之爭」影響的也許是少數人,但是在資管產品通通承諾剛性兌付,金融機構的表外風險隨時都可能轉表內時,各金融監管機關似乎再一次束手無策。
2018年4月一行兩會一局出台的《資管新規》作為近年來最引人關注的金融立法,集中體現了混業監管特點,它同最高法2019年11月發布的《九民紀要》一道,統一了以碎片狀分布於銀行、保險、證券領域的資管產品的行業邏輯。
在此後的4年間,人民銀行陸續牽頭起草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一系列具有跨金融業態特徵的法規。
在監管機構層面,2017年11月,國務院成立了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並於2018年的兩會上將銀監會、保監會進行合併。
近期公布的《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更是明確將「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的職責授予了國務院金融委。
綜上可以看出,雖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具有操作簡易的特徵,但是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趨勢並不完全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為了順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調控也逐漸呈現出混業監管的特徵。
02
央行立法:供給側改革和依法治國的時代註腳
1.供給側改革VS需求側調控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15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第一次提出來的。
黃奇帆談到,供給側改革是用改革的方法推動結構調整,減少無效和低端供給,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和供給側相對應的是需求側,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都屬於典型的需求側宏觀調控,都是通過逆周期的經濟政策來平抑經濟運行的波動。
但是即便是最聰明的央行行長也沒有辦法完全改變經濟周期性運行的規律,更何況通過加息減息來調控的玩法常常玩脫。
前美聯儲主席保羅·沃爾克在其任期內曾將名義利率提高到20%以上,但是依然無法完全解決當時的滯脹問題。
顯而易見,需求側調控就像止疼片一樣治標不治本,如果想要從根本上破解經濟發展的難題,實現行穩致遠,還是需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刮骨療毒。
在這個意義上,以需求側調控見長的央行親自下場來扛起體制改革大旗具有很強的象徵意義。
如黃奇帆所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於我們解決長期以來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讓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避免脫實向虛,減少或避免金融系統性風險。
十九大以來,人民銀行在常規貨幣政策之外,積極牽頭各項立法,協調金融監管工作,推動各項改革,如啟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打擊比特幣炒作、起草《資管新規》和最近的《金融穩定法》等等。
人們不由得驚呼:原來央媽不只會放水,還會捕撈水裡的魚。
實際上,不僅僅是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委成立至今,就致力於推動各項金融體制改革,並在國內外重大政治經濟事件上積極發聲,穩定市場信心。
由此可見,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推動經濟發展,是近年來金融調控的重要特徵。
2.政策之治VS法律之治
2020年8月1日,創刊40周年的《法制日報》經中央政法委員會、司法部同意,正式更名為《法治日報》。
「法治」也被成為「法律之治」,一個有法律制度的國家並不一定是法治國家,比如商代統治者希望通過秘密的法律手段以達到「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威懾效果。
因此,由「法制」到「法治」實際上體現了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的進步。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逐步上建立了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為主要構成要素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在民商事領域遵循「法無禁止即自由」,在公權力領域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正在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以往政府要開展一項工作,往往會通過開會、發文的方法逐級傳達,有些時候雖然花費了很多精力,但是效果卻並不理想。
如果通過立法先行來進行周密的安排,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那麼所有人都知道自己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出了事責任在誰,勢必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這個「法」並不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的法,還可以是國務院的條例和部委的規章辦法,其核心在於一種權責明確的思維和體系化的安排。
由於金融活動的複雜性和金融市場的多變性,在金融監管領域的規範性文件長期以來呈現出碎片化的狀態,一行三(兩)會、各類行業協會、各地監管局、金融辦、財政部門出於不同的監管目的,不定期發布各類通知、意見、指南等,給金融機構帶來了極大的合規成本,當然這還不包括各種形式的窗口指導意見以及監管要求衝突的情況。
以至於有業內人士坦言,只要監管機關想要處罰你,他就一定能找得出依據。
由此可見,如果缺乏體系化的頂層設計,「政策之治」無異於另一種形式的「法不可知、威不可測」,未必優於「人治」。
在這個意義上,像《資管新規》和《金融穩定法》這樣的法規就具有更強的優越性,因為它們可以為一類問題提供一攬子的解決方案,監管者、經營者都可各得其所。
人民銀行在《金融穩定法》的立法說明中提到該法堅持特別法的定位。
此言不虛,在我看來,相對於《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單行法來說,《金融穩定法》當然是特別法,但是相對於金融單行法的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規定來說,《金融穩定法》又是一般法,可以起到總則編的效果,未來必要時相關部門可以在該法之下作出細化規定。
03
雖堅守底線 穩中求進:金融AB面下的中國選擇
自金融市場誕生以來,風險就與其相伴,金融的本質就是風險管理。
「高風險、高收益」、「風險定價」可以說金融領域的常識。如果繁榮與衰退周期性更替是市場經濟不變的規律,「貪婪」和「恐懼」反覆無常是人性固有的弱點,那麼「放任泡沫」和「做好風控」便構成了金融的A面與B面,考驗着每一個國家金融監管者的智慧。
相比於多少有點自我安慰的成分的「恐懼時貪婪」,「貪婪時恐懼」更加考驗決策者的冷靜與理性,個人如此,國家亦然。
在市場主體的眼中,監管機關在其「貪婪」時猛踩「剎車」,並不怎麼討喜,反倒是在危機爆發後以「救世主」的身份帶着資金從天而降更為喜聞樂見。
同樣的,對於監管者來說,相比於「不作為」,他們更怕背上「亂作為」、「外行管內行」的惡名——或許國內沒有誰比「股市熔斷」制度的締造者更能理解其中的酸楚了。
同時,在分業監管缺乏協調的情況下,如果疊加了「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各金融監管機關更有可能對所轄範圍內的金融泡沫降低監管標準。
比方說如果市面上大部分金融產品都承諾保本保收益,那麼拒絕「剛兌」的金融業態就會在失去吸引力,其生存空間也會被大大壓縮。這時候,以跨部門立法的形式形成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有效的協調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金融穩定法》不僅僅是一部規定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法律,更傳遞出中國政府對於金融市場發展的一種明確態度。
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金融工作時曾說: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
由於金融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作用,因此在管理金融時更要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回顧從資管新規到金融穩定法的4年,我們會發現這4年正是中國金融防風險的4年。
自2017年10月十九大報告首提「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以來,金融產品逐漸打破「剛兌」,P2P得到全面停業清理,房地產泡沫化的趨勢得到遏制,直至近期《金融穩定法》公開徵求意見,驀然回首我們才更加清楚地看見金融調控背後這條風險防範化解的主線。
放眼世界歷史,金融危機與市場經濟的周期性運行相伴相隨,但是真正能夠從金融泡沫中獲益的永遠是少數人,剩下的大多數都血本無歸。
在改革開放的前30年,我們提倡大幹快上,證券業、信託業、銀行業隨着時代的激流飛速擴張,即使經歷過短期的調整,也沒有減緩前進步伐。
但是在新常態下,我們更加關注風險防範、金融穩定和高質量發展。新冠疫情從爆發到現在也已過去了整整兩年,在這場場艱苦卓絕的大考中,我們看到了中國政府儘管承受着巨大的經濟壓力,但始終秉持人民至上原則。
「寧被百姓罵,不聽百姓哭」,以「穩」字為核心金融觀是對人民負責的體現,也許少了幾個造富的機會,但是淙淙流淌金融活水必將長期澆灌茁壯成長的中國經濟!
參考文獻:
1.黃奇帆:《結構性改革——中國經濟的問題與對策》,中信出版集團2020年版。
2.華生:《萬科模式——控制權之爭與公司治理》,東方出版社2017年版。
3.秦國樓:《以金融穩定為本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載《中國金融》2010年第16期。
4.魯籬、田野:《金融監管框架的國際範本與中國選擇——一個解構主義分析》,載《社會科學研究》2019年第1期。
5.崔琳、周方偉、李軍琳:《統一監管還是分業監管——基於不完全契約的視角》,載《金融評論》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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