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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哈爾濱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4·20」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4月20日16時許,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測繪路5號哈爾濱醫科大學新建學生公寓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70萬元。
2020年4月20日16時許,勞務公司力工鄭某強,從地面使用電動平板車(耐博士牌)將陶粒磚運往11樓,鄭某強操作電動平板車,車在前、人在後,駛入外掛2號垂直升降機吊籠(型號SC200/200),隨後進貨門關閉。升降機提升到11層位置,並開啟出貨門。鄭某強本應操作電動平板車掛前進擋將駛入11層樓內,升降機駕駛員張某娟不見電動平板車前行,聽到「滴、滴、滴」的電動平板車倒車提示音,伴隨着「嘭」的一聲,回頭觀察,升降機進貨門被撞開,鄭某強連同電動平板車及陶粒磚從升降機吊籠墜落。墜落的電動平板車砸到升降機一層圍欄門上樑,然後落入升降機地坑內。鄭喜強及陶粒磚落在圍欄外的地面。
勞務公司力工趙某貴在一樓升降機入口處,準備乘坐升降機上7樓作業。勞務公司力工李某磊和鄧某文在升降機入口附近作業,上述3人被樓上墜落的陶粒磚砸中。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鄭某強,勞務公司工人,負責使用平板電動車運送物料。違反升降機使用規範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在吊籠內駕駛電動平板車,且誤將倒車檔當作前進檔,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其責任。
2.王某富,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隊伍全面管理工作。對本公司作業人員鄭喜強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且為施工作業方便,未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擅自組織人員拆除升降機安全棚,導致力工趙某貴被砸死,李某磊、鄧某興文被砸傷。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李某,施工單位項目部安全員,負責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內業管理等工作。在升降機安全棚被拆除後,監理單位就此下達了恢復安全棚的整改指令,並經李某簽收。但李某工作嚴重失職,未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未落實監理指令,致使隱患未及時排除,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於某波,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負責該項目部全面工作。忽視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職盡責,不掌握現場施工動態,未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未及時排查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謝某,施工單位安全部長,負責省二建及所屬項目的安全管理。對項目部的安全狀況掌握的不全面,在發現防護棚拆除的問題後,沒有及時跟蹤整改,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及時、不全面,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王某平,施工單位副總經理,負責二建公司的生產和安全工作,作為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底數不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沒有加強安全員的管理教育,安全員未能履行職責,重生產輕安全,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包某麗,施工單位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忽視項目班子管理,項目經理工作分工重外聯輕現場。副經理及安全部長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建議對其處三萬玖仟陸佰玖拾元罰款處罰。
(二)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項目部組織混亂,項目經理實際工作重點與崗位職責嚴重錯位。建議給予伍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履行監理職責,雖然發現了防護棚拆除後下達了監理通知書,但未及時跟蹤施工單位整改或者要求停止施工,建議移交住建部門追究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責任。
此案並非個例,近年來已有多地發生因小型電動運輸車輛使用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
2021年10月31日,揚州隆覺花苑一期北組團項目工地15#樓五樓,1名工人用手推三輪電動灰斗車在樓層上轉運砂漿,因其操作不當連車帶人向後沖壞關閉着的施工電梯樓層安全門墜落致死。
2021年6月26日下午,漳州高新區聯發·君領壹號工地一名工人駕駛電動三輪車運輸材料進入施工升降機,至15層駛出升降機時,電動三輪車失控,連人帶車衝撞15層採光井施工護欄墜落至2層,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2020年3月14日,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6標工程工地,盾構區間內電瓶車行駛過程發生脫軌傾翻致2人死亡。
2018年11月26日,南通經濟技術區南通中興產業綜合體(地塊二)工地,1名瓦工使用電動三輪翻斗車運送砂漿,通過施工洞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致死。
2017年6月21日,南通雙逸創業園二期工地,1名瓦工在15#樓5層使用電動小推車運送混凝土過程中,小推車發生故障突然倒車,迫使瓦工撞開施工升降機5層層門墜落致死。
2016年8月30日,金隅南京興隆大街A2項目施工過程,1名粉刷工在8#樓8層將卸料完的帶斗電動車開回到物料提升機吊籠時,撞掉吊籠外側籠門連人帶車一起墜落致死。
2016年5月18日,鎮江紅星牡丹園小區地下室維修時,1名工人在運送建築垃圾上坡道時,滿載垃圾的電動車因動力不足後倒,將1名在車後協助推車的工人擠壓到牆邊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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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於加強建築工地施工現場電動車輛管理的通知》。
1、對於載人類電動運輸車輛
非必要原因不得進入施工升降機;生產作業人員嚴禁在建築物內部使用電動運輸車輛裝載人員,並在施工升降機和樓層通道口等建築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禁行標誌。
如確因施工需要在樓層內使用的(僅限無駕駛位的電動運輸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編制防止電動車衝撞樓層臨邊導致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或包含在腳手架等其他專項施工方案內),方案必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批准,並對所有的使用人員提前交底培訓。
2、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指定各類電動車輛固定停放場所,並組織按規定場所統一有序停放,嚴禁在臨建房屋和建築物內停放或充電。
2021年10月11日,廣西柳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全面加強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電動運輸機械管理的通知》:
嚴禁電動運輸機械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
嚴禁用電動運輸機械載人。
設置專用場所停放充電,嚴禁在臨建活動板房內停放或充電。
電動運輸機械性能不滿足安全生產需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處罰:要將「電動運輸機械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行為列為「零容忍」問題,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2021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加強施工現場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區和辦公區。
嚴禁將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內進行充電。
各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電動三(四)輪車、電動手推車等電動施工機械車輛的統一管理。充電時要設專人看護,並安排專職人員每天對充電區域的安全狀況進行不少於2次的巡視巡查。
2021年8月4日,漳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加強建築工地電動三輪車安全管理的通知》。
嚴禁電動三輪車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嚴禁用電動三輪車載人;
嚴禁非原廠出產或私自改裝的電動三輪車進場;
嚴禁在臨建活動板房內停放或充電。
要將「電動工程三輪車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的違法違規行為列為檢查重點,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第一時間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2021年3月,福州市住建局發布通知:嚴禁電動工程三輪車駛入施工升降機、施工樓層或地下室,嚴禁用電動手推工程車載人。
2021年1月,江蘇常州發文:建築施工現場禁止使用各類小型電動運輸機械,已進場的小型電動運輸機械一律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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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16時許,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測繪路5號哈爾濱醫科大學新建學生公寓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70萬元。
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後,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黑龍江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授權,牽頭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南崗區政府、市公安局南崗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詢問、查閱資料等工作,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並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範整改措施,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哈爾濱醫科大學新建學生公寓項目
工程地點(發生事故地點):哈爾濱市南崗區測繪路5號
工程內容:新建哈爾濱醫科大學學生公寓樓一棟及附屬配套設施,總建築面積37850平方米。
工程建設單位:哈爾濱醫科大學
工程施工單位: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工程監理單位:中臻弘業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工程設計單位:方舟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勞務分包單位: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工程合同金額:壹億肆仟伍佰肆拾肆萬圓
合同工期:2019年10月13日至2021年7月31日
二、發生事故單位概況
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8月27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375238728M;經營場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頭道街13號;經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人:包麗麗;經營範圍:建築工程施工、鋼結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等;資質等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4月20日16時許,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譽勞務公司)力工鄭喜強,從地面使用電動平板車(耐博士牌)將陶粒磚運往11樓,鄭喜強操作電動平板車,車在前、人在後,駛入外掛2號垂直升降機吊籠(型號SC200/200),隨後進貨門關閉。升降機提升到11層位置,並開啟出貨門。鄭喜強本應操作電動平板車掛前進擋將駛入11層樓內,升降機駕駛員張治娟不見電動平板車前行,聽到「滴、滴、滴」的電動平板車倒車提示音,伴隨着「嘭」的一聲,回頭觀察,升降機進貨門被撞開,鄭喜強連同電動平板車及陶粒磚從升降機吊籠墜落。墜落的電動平板車砸到升降機一層圍欄門上樑,然後落入升降機地坑內。鄭喜強及陶粒磚落在圍欄外的地面。
鑫譽勞務公司力工趙鳳貴在一樓升降機入口處,準備乘坐升降機上7樓作業。鑫譽勞務公司力工李洪磊和鄧興文在升降機入口附近作業,上述3人被樓上墜落的陶粒磚砸中。
(二)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請求送醫救治,10分鐘後,醫護人員趕到現場,確認鄭喜強、趙鳳貴死亡,李洪磊、鄧興文受傷,被送往哈醫大二院治療。經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技術大隊鑑定,意見為:鄭喜強符合高墜導致大出血死亡,趙鳳貴符合生前頭部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經診斷,李洪磊顱內出血,身體多處骨折。鄧興文右足跖骨、楔狀骨骨折。
四、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鄭喜強、趙鳳貴2人死亡,李洪磊、鄧興文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70萬元。
死者鄭喜強,男,58歲,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人,身份證號: 232131196312133112 ,黑龍江省延壽縣人;
死者趙鳳貴,男,64歲,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人,身份證號:232126195709103370 ,黑龍江省巴彥縣人;
傷者李洪磊,男, 24歲,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人,身份證號:230182199706175878,哈爾濱市雙城區人;
傷者鄧興文,男,55歲,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人,身份證號232325196601260218,黑龍江省蘭西縣人。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鑫譽勞務公司運料力工鄭喜強違反升降機使用規範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不掌握電動平板車的操作技能,在吊籠內駕駛電動平板車,且誤將倒車檔當作前進檔,導致電瓶車啟動向後行駛,撞擊其本人並衝破吊籠進貨門,一同墜落地面引發事故。
2.鑫譽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王雲富違反升降機使用規範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擅自組織工人將原有的升降機安全棚拆除,沒有按照監理意見恢復,繼續違規冒險使用升降機,導致砸死1人、砸傷2人。
3.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全員李達工作失職,未向項目部領導報告安全生產重大事項,擅自將監理公司下達給項目部的關於立即恢復升降機防護棚的工作指令轉交給鑫譽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未落實監理公司下達的恢復升降機安全棚的整改指令,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導致陶粒磚在墜落過程中砸中在升降機入口附近的力工趙鳳貴、李洪磊、鄧興文。
4.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醫科大學新建學生公寓項目部的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不能正確履行崗位工作職責,不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5.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農民工培訓不到位,安全教育流於形式,針對性不強,工人不掌握崗位技能和安全常識,導致錯誤操作引發事故。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因違章操作、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鄭喜強,系鑫譽勞務公司工人,負責使用平板電動車運送物料。違反升降機使用規範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在吊籠內駕駛電動平板車,且誤將倒車檔當作前進檔,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其責任。
2.王雲富,系鑫譽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隊伍全面管理工作。對本公司作業人員鄭喜強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且為施工作業方便,未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擅自組織人員拆除升降機安全棚,導致力工趙鳳貴被砸死,李洪磊、鄧興文被砸傷。以上行為違反了《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第「5.2.6」條以及《施工組織設計》中關於設置升降機安全棚的規定,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李達,系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安全員,負責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內業管理等工作。在升降機安全棚被拆除後,監理單位就此下達了恢復安全棚的整改指令,並經李達簽收。但李達工作嚴重失職,未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未落實監理指令,致使隱患未及時排除,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於連波,系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負責該項目部全面工作。忽視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職盡責,不掌握現場施工動態,未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未及時排查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謝勇,系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部長,負責省二建及所屬項目的安全管理。對項目部的安全狀況掌握的不全面,在發現防護棚拆除的問題後,沒有及時跟蹤整改,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及時、不全面,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王毓平,系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二建公司的生產和安全工作,作為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底數不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沒有加強安全員的管理教育,安全員未能履行職責,重生產輕安全,導致事故發生。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同上)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包麗麗,系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忽視項目班子管理,項目經理工作分工重外聯輕現場。副經理及安全部長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該人2020年收入為132,300.00元,建議對其處三萬玖仟陸佰玖拾元罰款處罰。
(二)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項目部組織混亂,項目經理實際工作重點與崗位職責嚴重錯位。對勞務分包單位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問題。層級之間信息傳達不暢,安全員工作嚴重失職,未能將監理整改指令傳達到項目管理層。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升降機缺少安全棚等事故隱患。項目部重表面工作、輕細節管理,對勞務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走過場、裝樣子,未起到實際效果,致使作業人員不掌握基本的崗位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項。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建議給予伍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中臻弘業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履行監理職責,雖然發現了防護棚拆除後下達了監理通知書,但未及時跟蹤施工單位整改或者要求停止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照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議移交住建部門追究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責任。
七、對行業監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南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建築工程項目行業監管部門,在收到施工企業復工申請後,沒有到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導致監管責任缺失。沒有壓實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對此起事故負有監管責任,將此線索移交市紀委監委,建議追究南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要全面加強勞務分包單位管理,強化項目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能力提升,確保員工業務能力與崗位需求匹配。加強現場安全檢查巡查,定期維護保養施工機具和配套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二)中臻弘業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要根據工作實際,及時組織召開參建單位碰頭會議,全面做好業務溝通,保證各方及時掌握施工現場動態,避免各自為政,盲目施工。
(三)哈爾濱鑫譽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要開展全面整頓工作,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針對崗位特點,強化專門業務技能培訓。
(四)南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建築工程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排查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迅速整改到位。
黑龍江省二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4·20」高處墜落事故 行政處罰信息 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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