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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為深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釋法工作制度,進一步放大執法效果,市生態環境局決定開設「總監說法」普法專欄,定期邀請重點排污單位環保總監對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件進行點評說法,在做好環保總監法治教育的同時,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環保法治實踐的感受和認知,提高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南通市通州區西亭鎮一居民反映「西亭鎮華林中心河發黑髮臭。」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二局接到信訪舉報後,立即對華林中心河沿岸企業進行排查,發現南通某服飾有限公司違規設置排污口,直接向華林中心河排放生活污水。


處理結果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拆除違規設置的排污口,並處罰款3.76萬元。
2021年8月23日,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二局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開展督察。目前,該公司已用水泥漿封堵排污口,生活污水委託第三方按時清運,並提供生活污水委託清運處置協議及7、8月份的生活污水清運台賬。

總監說法


南通華新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環保總監 張雪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施行多年,企業對生產廢水的處置和排放越來越規範,但生活污水卻沒能得到同樣的重視。尤其是一些污水管網無法覆蓋到的大企業,一方面因為生活污水清運成本較高,另一方面因為存在生活污水對環境「無傷大雅」的僥倖心理,私設排口排放生活污水便成了企業「最便捷、最經濟」的出路,本案涉及的公司便是如此。作為企業,要承擔起環境主體責任,熟知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謀自身生存發展的同時,更要助力生態環境發展。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案件承辦人:季曉鋒、顧國平
案例編報人:朱建東
「總監說法」第四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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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朱建東、陳 潔

審 核:趙建峰 仇曉琴
發 布:陸 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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