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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等政策,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進一步加大、實施進度進一步持續加快,現就有關政策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上述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經稅務機關核准的允許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以及繳回的已退還的留抵退稅款項,應當通過「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時,按稅務機關核准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在實際收到留抵退稅款項時,按收到留抵退稅款項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納稅人將已退還的留抵退稅款項繳回並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時,按繳回留抵退稅款項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同時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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