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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

券商資管處罰案例宣導

分析:劉家琛

前言:

2022年上半年,地方證監局、基金業協會等監管機構對券商資管關注度明顯提高,外部從嚴的監管趨勢對券商資管合規經營與風險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擬通過對證監系統2022年上半年公布的處罰信息進行數據統計和樣本分析,以罰單為視角,觀察證券監管機構在2022年上半年的監管重點。

一、2022年上半年整體監管背景

2022上半年,證監系統針對券商資管共披露20張罰單,共對8家券商及14名從業者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在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中,針對機構主要採取出具警示函;而針對個人,主要採取的措施為進行監管談話。但針對部分嚴重違規機構也存在採取限制業務活動的嚴重處罰。處罰內容涵蓋風險管理、產品運作、投資決策、估值技術等重點領域,證券公司資管業務合規經營與風險管控的內控要求明顯提升。體現出以下趨勢:

(一)「機構+人員」雙罰漸成主流,處罰責任落實到人

本年度針對ZS資管、ZT資管的處罰時均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及分管領導採取了出具警示函件及監管談話等措施,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在治理證券市場亂象、規範券商資管業務經營活動時證監系統「雙罰制」漸成主流,在管理人層面加大處罰力度,通過約束所處不同角色「人」的行為,進而規範「法人」的行為。一方面體現了《資管新規》投資經理應主動管理的義務,同時也印證了《證券法》中對高管「一線管理」責任的重申。

(二)監管區域較為集中,頭部機構頻繁受查

2022年上半年針對券商資管機構進行的處罰相比以往多點開花的局面而言,做出處罰的機構集中度明顯提升,上海證監局(3次)、北京證監局(5次)以及浙江證監局(11次)發力較猛。同時針對處罰的機構也以頭部券商為主。

(三)監管方向逐漸由傳統非標盡調轉為標準化業務把控

隨着資管新規的正式運行,2022年上半年針對券商資管機構進行的處罰主要集中於「估值技術不合理」、「披露信息不充分」、「持續開放申贖」、「未明確債券庫入庫標準」等涉及標準化投資要素。可見在非標投資退環境的情形下,監管處罰的重心直指標準化投資行業套利及發展亂象。

二、處罰案例風險點說明

(一)資管產品估值問題

【涉及外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資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四)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實行淨值化管理,確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真實公允地計算資產管理計劃淨值。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指導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對金融工具進行核算與估值的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淨值計價及風險控制要求,確認和計量資產管理計劃淨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對資產管理計劃估值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必要時調整完善,保證公平、合理。當有充足證據表明資產管理計劃相關資產的計量方法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其價值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與託管人進行協商,及時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對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進行調整。

【合規提示】

隨着資管新規的正式實施,估值問題越來越凸顯其重要性和綜合性。採取適當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反映資管產品的價值成為行業共同關注的問題。2022年上半年,各地監管機構持續加碼針對「估值」問題的監管力度,其中較多涉及估值合規性的問題,歸納上述處罰理由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1、存在使用成本法對資管產品中部分資產進行估值的情況

2、對具有相同特徵的同一投資品種採用的估值技術不一致,對不同資管產品持有的同類資產採用不同估值方法;

3、對資管產品中的部分資產估值方法不合理,對資管產品持有的違約資產估值不合理。

【應對措施】

為響應財政部、基金業協會,證監系統對估值問題的要求,規避因資管合同估值方法條款表述不完整、不準確影響後續估值工作。各市場參與主體應儘快明確估值管理歸口部門,制定《資管產品估值方法合同條款模板》進行統一規範。

(二)投資交易管理缺失

【涉及外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在場地、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等方面相分離,不同投資經理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相隔離,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嚴格系統進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統的權限、密碼管理,權限的審批、設置、變動以及密碼的使用、修改應有嚴格的控制措施並保留完備的記錄。用戶權限設置應當遵循權限最小化原則。

《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項,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各類債券交易相關部門、人員和業務環節。公司應當有專職合規人員負責債券交易合規管理,債券交易相關部門下設二級部門應當有兼職合規人員,並明確其合規管理要求及責任。債券交易相關部門與公司總部異地辦公的,公司總部應當派駐合規人員,並通過增加合規檢查和稽核審計次數等手段加強管控。

【合規提示】

券商資管的主動化管理發展伴隨着大量標準化投資交易,其中債券交易合規性成為監管處罰的重災區。2022年各地監管機構繼續延續2020年及2021年針對債券交易監管呈現出的「從嚴」「從緊」的監管趨勢,監管重點關注如下問題:

1、資管業務條線之間,資產管理業務與投資顧問業務應進行有效隔離,確保在業務、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系統、場地等各方面進行嚴格分離;

2、各投資經理之間應確保信息相互隔離,重點關注集合資管計劃持倉信息保護;

3、應針對交易權限的設置情況進行自查,完善,確保用戶權限設置應當遵循權限最小化原則。

【應對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各機構在投資交易過程中應充分履行內控審批程序並系統留痕,確保獨立詢價,實際做到投資、交易相互隔離,妥善保管交易詢價記錄備查。同時應按照《資管新規》相應要求確保各投資經理之間確保信息相互隔離,重點關注集合資管計劃持倉信息保護,針對交易權限的設置情況進行及時自查,確保用戶權限的最小化原則。

(三)為政府提供融資

【涉及外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明確要求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融資,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規提供擔保。

【合規提示】

本次對X證券的監管處罰為近年行業首次針對新增政府債務開出的罰單,根據相關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一律需採取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結合財政部於5月發布的8項違規通報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各監管部門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的決心。

【應對措施】

各市場主體充分評估項目風險,將合規展業放在首位,充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的要求,明確不得將項目融資償還責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不得將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國有企業償債資金來源,嚴禁在沒有預算及合法協議的情況下向企業撥付資金。同時加強對業務承做的監管,嚴禁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

(四)ABS處罰

【涉及外規】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

【合規提示】

各機構在開展ABS時需逐項核對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託管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在項目承做過程中是否按照外部規範要求進行核查。

【應對措施】

各機構應在項目承做階段充分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等規定進行落實,包括但不限於對基礎資產形成和存續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基礎資產權屬、涉訴、權利負擔等情況的核查,同時也應重點關注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和歷史記錄以及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合理預測和分析的核查。

同時也應嚴格按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業務指引》及公司規章制度等相關規定完成存續期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信息披露及存續期定期排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通過現場和/或非現場排查方式進行存續期內風險監測,根據《計劃說明書》約定內容完成存續期內的現金流歸集、分配和循環購買等工作。

(五)適當性管理不健全

【涉及外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在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充分了解投資者,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對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風險評級,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禁止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合規提示】

隨着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與普惠性逐步增強,金融產品的多樣性與複雜化也使得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更加嚴重,金融機構濫用優勢地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層出不窮。作為一種金融交易風險分配機制,適當性義務要求金融機構應將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其對於實現金融市場中的「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打破「剛性兌付」等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正因如此,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對證券公司而言才至關重要。

【應對措施】

各市場主體應嚴格按照內外部規定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適當性相關材料提供時間應於項目開始內審時一併提供,針對對外的宣傳材料,需履行內部審批程序,確保宣傳材料及內容符合監管要求。

【結語】

基於當下經濟環境、風險特徵和業務發展等諸多因素,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各監管主體進一步細化要求並出台多項規章制度,意圖通過規範制度和有效監管處罰防微杜漸,控制券商資管業務的經營風險。而伴隨着非標業務的退環境,券商資管行業面臨着不破不立的寶貴發展機遇,高速的發展必然伴隨着動盪。如何平衡業務拓展與嚴格監管二者之間的關係,無疑更加考驗資管機構本身合規風險的把握與控制能力。「壹引其綱,萬目皆張」,各主體應積極堅持「合規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題眼,不斷增強合規意識與風險識別能力,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平穩有序推進資產管理業務轉型,實現業務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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