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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瑞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健,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現住北京市房山區。因涉嫌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於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於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單位北京安瑞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12層A1212。法定代表人張洪軍,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人張洪軍,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現住北京市昌平區。因涉嫌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於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於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刑訴〔2021〕1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健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張洪軍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於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炳坤、檢察官助理胡雨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健、張洪軍及其各自辯護人,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被害單位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的訴訟代理人李豐才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肖健系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註冊會計師;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經營範圍出具審計報告等;被告人張洪軍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註冊會計師。2019年5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北京傑訊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傑訊公司」)2017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底稿,並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張洪軍在沒有履行任何審計職責的情況下,直接為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3.3億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並以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智安邦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0.8億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底稿,並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張洪軍在沒有履行任何審計職責的情況下,直接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審計報告。智安邦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4億元。被告人肖健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0餘萬元,將部分違法所得支付給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肖健編造的虛假審計報告給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億餘元。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出具的虛假審計報告給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億餘元。被告人肖健、張洪軍於2021年6月21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證人證言、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肖健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張洪軍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方,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處理,並建議判處被告人張健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洪軍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肖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人肖健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肖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肖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辯稱不知道該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用途,是出於對長期合作的肖健的信任才出具審計報告。

被告人張洪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洪軍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洪軍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張洪軍對審計報告的虛假內容及用途不知情,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洪軍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害單位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肖健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應當以該罪追繳其刑事責任,不應對肖健適用緩刑;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構成單位犯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肖健系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註冊會計師;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經營範圍出具審計報告等;被告人張洪軍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註冊會計師。2019年5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北京傑訊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傑訊公司」)2017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底稿,並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張洪軍在沒有履行任何審計職責的情況下,直接為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3.3億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並以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智安邦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0.8億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底稿,並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張洪軍在沒有履行任何審計職責的情況下,直接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審計報告。智安邦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4億元。被告人肖健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0餘萬元,將部分違法所得支付給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肖健編造的虛假審計報告給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億餘元。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出具的虛假審計報告給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億餘元。被告人肖健、張洪軍於2021年6月21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證人證言、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肖健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張洪軍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方,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處理,並建議判處被告人張健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洪軍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肖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人肖健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肖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肖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辯稱不知道該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用途,是出於對長期合作的肖健的信任才出具審計報告。

被告人張洪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洪軍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洪軍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張洪軍對審計報告的虛假內容及用途不知情,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洪軍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害單位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肖健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應當以該罪追繳其刑事責任,不應對肖健適用緩刑;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構成單位犯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肖健系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註冊會計師;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金),出具驗資報告等;被告人張洪軍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註冊會計師。被告人肖健和被告單位安瑞普長期有合作。2019年5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北京傑訊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傑訊公司」)2017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底稿,並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張洪軍在沒有履行任何審計職責的情況下,直接為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北京傑訊公司和珠海傑訊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3.3億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並以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智安邦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0.8億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區,編造虛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審計報告底稿,並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張洪軍在沒有履行任何審計職責的情況下,直接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審計報告。智安邦公司將上述虛假的審計報告用於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鐘寺支行貸款人民幣4億元。前述貸款均逾期無法收回。被告人肖健在此過程中得到人民幣共計10.9萬元,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在此過程中得到人民幣3300元。被告人肖健、張洪軍於2021年6月21日經民警電話通知,於次日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被告單位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均未提出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借款合同複印件、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北京安瑞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審計報告、銀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圖;證人王某1、劉某、趙某、王某2、袁某等人的證言;審計光盤等;身份信息、到案經過、網上比對工,身份證明;以及被告人肖某1、張洪軍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健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張洪軍作為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方,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張洪軍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被告單位的犯罪行為發生於《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院依照修正之前的規定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肖健、張洪軍經民警電話傳喚自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亦自願認罪認罰,且被害單位的損失系多種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辯護人、訴訟代表人的相應公訴、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關於被害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所提被告人肖健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的意見,經查,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肖健的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對其所提該項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被害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所提不應對肖健適用緩刑的意見,如前所述,本案被害單位的損失系多種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肖健自願認罪認罰,而肖健的社會調查意見認為,對肖健適用社區矯正後,社會危險性一般,對社會及居住社區存在不良影響一般,綜合前述情況,可對肖健適用緩刑,故對其所提該項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關於被害人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所提「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構成單位犯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未將北京天煜晟健會計師事務所列為被告單位,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該事務所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故對其所提該項意見,本院亦不以採納。隨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一併予以處理。

綜上,根據被告人肖健、被告單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張洪軍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健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被告單位北京安瑞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告人張洪軍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四、向被告人肖健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十萬九千元,向被告單位北京安瑞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隨案移送的筆記本電腦一台、手機二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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