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如《回信》所言,牧某相信,在相同體量下,清宣統三年的《京師法律學堂筆記 · 民法總論(上)》,遠遠好過今天的同名書籍,可惜此書雖經由何勤華前輩的團隊,於《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中點校復活,但受限於印刷量,坊間已無存貨流通。並且,平心而論,同為《叢刊》中的講義項目,《京師》系列的點校質量,遠遜於《朝陽》系列,其各分冊之點校疏忽,錯訛不少,筆者並無意找誰的麻煩,負責點校本書的李婧前輩,本非史學中人,應未經歷過句讀之系統訓練,已盡力而為,實難非議,然寶書經此摧折,牧某於心不忍,並考慮此書已難覓得,動心起念,特此將《緒論》部分,重校重排,以饕讀者,願看官珍視。
京師法律學堂筆記·民法總論·緒論
[日]松岡義正 口述 [清]熊元楷、熊元襄 編
[當代]李靖 點校 [當代]牧羽塵 重校
正 文
民法為各種法律之一部,研究民法者,不可不有法律學之普通觀念。略述如下。
或謂治國以陸海軍為要,法律次之,此目論也。法律者,無形之軍隊,而自強之始基,實與陸海軍並重。譬諸車有兩輪,缺一不可。法德諸國,實行帝國主義,論者見其國權之鞏固,勢力之擴張,謂為軍備之完善使然,不知其法律進步,實為一大原因。今中國學者,莫不以促國家富強為目的。求達此目的,要以研究法律為急務。特學法律者,有一定之方法。學之不得法,與未學同。此方法有種種,其要有三:
(一)不可拘泥形式。法律有精神,有形式。精神者,形式之母也。舍精神而求形式,與無法律同。考之羅馬法制史,當羅馬黃金時代十八世紀末,多數法學家皆能注重精神,故羅馬勃興。及其末世,治法律者皆拘泥形式,故國勢不振。國勢之盛衰,隱隨法律為消長,顧不信歟?中國當春秋戰國時,有鄭僑①、商鞅、韓非、申不害之徒,闡明法理,故能稱雄一時,造成黃族歷史上最有光榮之時代。漢唐草創,尚有聞人。逮宋以下,名法家言,已成古董。抱經之士,恥談法術。而法律之學,遂徒存形式。國勢亦陵夷波靡,以至今日。然則,治法律者,但講精神而略形式,可乎?是又不然。拘泥形式者非, 拋棄形式者亦非。學者研究法律,以精神為主,以形式為輔,可也。
[①] 鄭僑(1144-1215),字惠叔,號回溪。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己丑狀元,授簽書鎮南軍節度判官。
(二)不可盲從舊說。能辨別古今學說,比較長短,決定從違,然後學問,方有進步②。孟子謂「盡信書,不如無書」,即此意也。法律之學,萬派競爭。必以理論、事實為基礎,事實隨時勢為轉移,理論即因事實而有變化。舊派學者之說,不適於今日,即可知今之學說,不適於將來。斷無一成不變,可以永續通行之學說。固執己見者,謂之武斷;遷就時好者,謂之盲從。盲從之害,甚於武斷。故治法學者,不可無我。參考一般學者之著書演說,必討究其根本上之是非。以為可從,則從之;疑其不可,則棄之。所謂以頭腦為權衡是也。
[②]依李婧校本,此處原為「然後學問方有進步」,並不斷句。牧某清梳文脈,決定斷為兩句,「學問」以動詞(而非名詞)視之,箇中差別,請讀者自行體會,特此提醒。(牧注)
(三)不可淺嘗輒止。學問本無止境,淺嘗者所得有限,輒侈然自足,迨見諸行事,疑難叢生,不惟一身有無限苦境,國家亦隱受其害。趙括談兵,即蹈此弊。此法學家之大忌也。補救之法有四:曰沿革法學;曰分析法學;曰比較法學;曰法律哲學。依此方法,循序漸進,事必有成。充其效果,可使一國法律,臻於美備,善學者幸無自畫。
本編所述,兼有實質及形式的意義。對於各種學說,孰得孰失, 一以自己所確信者判斷之。古今學者之說,蓋未有不本諸自己所確信者。人所確信,我見為非,我所確信,未必不見非於人,更未必不見非於將來之我。學海無涯,進而愈遠。是固非一朝一夕,所能竟其功也。
緒 論第一章 民法之本質
民法者,與他法同為維持國家之秩序而存。秩序之維持,乃保全人類共同生活之必要條件也。重秩序之人類發達,而輕之者滅亡,歷史示之。故國家為維持其秩序計,一面設關於人類行為之法則,一面又設於實現此等法則效力上最為適當之法則。民法,屬於前者之法則。民事訴訟法,屬於後者之法則。譬如,借主有以其所借受之物件,返還貸主之義務,此民法之所規定也。借主若任意不履行其義務時,貸主有向裁判所請求強制履行之方法,則民事訴訟法之所規定也。由是觀之,謂民法之本質,在維持國家之秩序,可也。
民法之本質,即世界各國不可無民法之理由。歐洲學者,創進化論,以為世界上不可少之事物,人人研究及之,其勢日增;世界上不必有之事物,為一般人所拋棄,其勢日殺,甚且至於滅亡。此進化之原則,無論何事,皆有此原則寓乎其中。古者戰爭用刀、劍、弓、矢;今則非槍炮不足以制勝。昔之國家,可無民法;今則非民法不足以治國。古時法律與道德並重,而界限未分。道德有所不及,則以法律濟道德之窮,故其時只有刑法,凡屬於民法之規定者,一以委之道德,而民法乃付之缺如。世界進化,法律與道德,有自然分析之勢,而民法亦有自然獨立之勢。古時道德性質之規則,近時即命為民法。故於古代刑法之外,又有民法。所以必有民法之理由,在維持國家之秩序。無論進步之國家,與不進步之國家,皆不可無秩序。法律上,維持秩序之方法有二:一曰靜止法——示人以何者當為、 何者不當為之程式。如民法、商法、刑法之類是。一曰活動法——當為不為,強使為之;不當為而為,強使不為,是謂強行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類是。例如,借人之物,必當償還,屬於民法;當償不償,強使之償,則屬於民事訴訟法。竊盜強劫,應如何科罪,屬於刑法;其實行科罪之法則,屬於刑事訴訟法。中國刑法之發達最早,民法之發達最遲,至今日始行着手編訂。民法不完備,國家秩序必受其敝。此不可不注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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