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夏區人民法院在一起因虛擬貨幣錯誤轉賬引發的糾紛中明確表示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李某與王某是網友,因共同購買TBCC幣(一種類似比特幣的加密虛擬貨幣)相識。李某曾經幫王某購買過TBCC幣,因此在手機中存有王某的轉賬地址。
2021年11月,李某準備向他人轉幣時,因操作失誤,將23522個幣轉給了王某。李某說,自己購買TBCC幣是3元一個,當時花了6萬餘元。
李某發現後,當即請求王某將誤轉的虛擬貨幣退回。雙方協商後,王某僅返還了11000個虛擬貨幣。為了拿回剩下的虛擬貨幣,李某向法院起訴。
開庭前,承辦法官曾聯繫王某送達傳票,王某情緒十分激動。他說,現在這個幣一個連1元都不到,自己跟隨李某投資虛擬貨幣虧了很多錢,現在已經無力歸還。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行為也具有不可逆性,難以採用技術手段追回。」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標的物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發明的虛擬貨幣,其轉賬行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王某本人自願將虛擬貨幣返還給李某,並進行相應操作,否則不能通過強制措施執行。
考慮到王某在談話中未明確拒絕返還虛擬貨幣,且李某在起訴前也與王某協商過返還虛擬貨幣的方案,法官認為本案有一定的調解基礎。
法官向王某釋明,即便雙方前期有其他的經濟糾紛,也不應將他人誤轉的虛擬貨幣出售,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表示願意返還部分虛擬貨幣。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王某向李某返還7500個虛擬貨幣,並承擔一半的訴訟費,李某撤訴。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行為也具有不可逆性,難以採用技術手段追回。在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前,應全面考慮持幣面臨的風險,避免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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