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參與了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境地的行為,即具有阻止被害人被殺害的義務

實務
知識

【案例】甲、乙二人共謀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甲下手非常重,被害人身受重傷。甲、乙二人旋即離開現場。一會兒,甲提議返回現場,將被害人殺死,以除後患。甲在動手殺人時,乙站在旁邊,說了一句「算了吧」,再無任何阻止的舉動。被害人被甲殺死。

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為什麼?

【參考答案】搶劫罪(致人重傷)與故意殺人罪,應實行數罪併罰。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搶劫罪(致人重傷)的共犯。其次,由於乙之前參與了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境地的行為,所以具有阻止甲殺害被害人的義務。雖然乙說了一句「算了吧」,但不能認定為乙已經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義務,該行為系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幫助犯)。綜上,甲、乙成立搶劫罪(致人重傷)與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應實行數罪併罰。

素材來源: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鑽石舞台 的頭像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