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李珂
一份由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自紅牛系列商標糾紛持續6年多以來,華彬集團收到了最大的罰單。
近日,天河區人民法院就「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針對「廣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珠海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廣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被告)和「廣東永旺天河城商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法院參照相關情況及商標許可使用費率,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9109003 元。
判決書顯示,廣東紅牛公司與廣州紅牛公司均由華彬中國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珠海紅牛公司與華彬中國公司均由華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控股,三被告存在關聯關係。
天河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法於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終審判決,明確了天絲公司享有紅牛系列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該案的再審審查程序並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此外,經過商標局備案的最後一份《商標許可合同》約定,天絲公司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已無權繼續使用涉案紅牛系列註冊商標。
法院認定,自2016年10月7日起,華彬廣東紅牛公司在其生產的紅牛飲料罐體、包裝箱以及生產廠區依然使用紅牛商標標識,三被告銷售上述紅牛飲料的行為,已構成對天絲公司紅牛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此外,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三被告在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紅牛」字號已非善意,且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該行為已違反公平、誠信原則,三被告該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混淆行為。
天河法院還認定,三被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理由是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三被告生產紅牛飲料且存在密切的合作關係,可見與廣東紅牛公司主觀上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三被告基於分工合作、共同經營行為導致被訴侵權產品在市場上流通,造成同一損害結果。
三被告因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被訴侵權產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仍在持續銷售,法院對於天絲公司主張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停止使用含有「紅牛」 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變更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均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天河一審判決不是華彬方的第一次敗訴,在不久之前華彬紅牛在華東區域的部分關聯公司也曾被判侵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曾於2021年12月31日宣判:華彬集團設立並控股的被告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和使用紅牛商號並賠償天絲公司1億元。
根據公開報道,從2021年年初開始,主流電商平台、連鎖便利店以及超市等渠道均開始下架並停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以規避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同時,全國市場監管部門也陸續對銷售未經授權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的商戶也進行了查扣、下架、風險提示、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等措施,以保護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據統計,截至當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各類法律文書已經多達3000餘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