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望」號油污案件梳理與評析——以歐盟法院的先予裁決為視角 摘 要 一 關於「威望」號油污事故的背景以及倫敦保賠協會和西班牙政府之間的案件糾紛,在「威望」號油污案件梳理與評析 ——以「CLC 92」,「FUND 92」及協會條款為視角一文中已有介紹,在此不作過多贅述。 2019年3月25日,西班牙政府根據《歐盟44/2001號條例》第33條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在英國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2019年3月1日的判決(西班牙法院裁定倫敦保賠協會應賠償西班牙政府約8.55億歐元)。2019年5月28日,英國高等法院法官Master Cook裁定準許該申請。 2019年6月26日,倫敦保賠協會無法接受這一裁定,根據《歐盟44/2001號條例》第43條向英國高等法院對準許執行西班牙法院判決的裁定(the Registration Order)提起上訴,並請求撤銷該裁定。倫敦保賠協會的上訴理由如下:1)根據《歐盟44/2001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4條第3款,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2019年3月1日的裁定,將與英國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的判決相衝突;2)根據《條例》第34條第1款,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的裁定會導致明顯違反英國的公共政策,因為這違反了英國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判決的既判力(res judicata)效力以及西班牙判決違反了船長和倫敦保賠協會的人權和基本權利(human and fundamental rights)。因此,應當拒絕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的判決。 英國高等法院法官Butcher J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本案存在幾個問題需要先行解釋。於是,2020年12月21日,英國高等法院根據《歐盟運行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267條決定將以下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作出先予裁決 (a preliminary ruling): 01 2013年10月22日,英國法院基於《1996年仲裁法》第66條根據2013年2月13日的仲裁裁決作出法院判決(該判決裁定準許執行仲裁裁決1)西班牙政府應當通過倫敦仲裁程序進行索賠;2)倫敦保賠協會不應直接對西班牙政府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英國法院判決是否可以構成《歐盟44/2001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4條第3款規定的「判決」? 02 根據該《條例》第1條第2款(d)項的仲裁除外條款,上述英國法院判決不在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內,那麼這一英國法院判決是否可以構成《條例》第34條第3款規定的被請求執行的成員國所作出的「判決」? 03 假設《條例》第34條第3款不適用,由於被請求執行的成員國的法院已經事先根據仲裁裁決作出法院判決,如果承認和執行另一成員國的法院判決將違反在先判決的既判力(res judicata),那麼是否可以根據《條例》第34條第1款(公共政策條款)拒絕承認和執行另一成員國的判決?或者,必須窮盡歐盟條例第34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既判力效力或衝突判決問題,才能拒絕承認和執行另一成員國的判決? 二 2020年12月22日,歐洲法院收到上述英國高等法院關於倫敦保賠協會訴西班牙政府一案的請求。2022年1月31號,歐盟法院審理了該案,並於2022年6月20日作出先予裁決(Case C-700/20)。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5月5日,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A.M. Collions出具了法律意見,認為英國法院的判決構成《條例》第34條第3款的「判決」,對於兩個相衝突的判決,英國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的判決。但是,根據歐盟法院的制度,佐審官的法律意見僅供法官參考,並不具有約束力。 最終,歐盟法院法官並沒有採納A.M. Collions的意見,而是認為英國法院的判決不構成《條例》第34條第3款的「判決」,英國法院不能阻止西班牙法院判決在英國的承認和執行,其判決思路主要如下: 1 《條例》第34條第3款規定,如果同一爭議雙方在成員國的判決與另一成員國的判決相衝突,那麼成員國應當拒絕承認另一成員國的判決。根據對《條例》第34條第3款理解,該規定僅僅是為了保護被申請執行的成員國的內部法律秩序的完整性。 2 只有根據仲裁裁決作出的判決遵守歐盟條例的規定和根本目的,該法院判決才能適用於本條例第34條第3款。但是,英國法院的判決違反《條例》規定的下述兩大基本規則,因此不構成《條例》第34條第3款所稱「判決」。 3 第一,英國法院違反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相對性原則(relative effect)。即如果受害人依據侵權法律關係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提起直訴保險人的訴訟,不應受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4 第二,英國法院違反《歐盟44/2001號條例》第27條規定的「未決訴訟原則」(lis pendens)。在2012年1月16日倫敦保賠協會啟動對西班牙政府的倫敦仲裁之前,雙方在西班牙法院的訴訟卻早已開始,而且2011年6月西班牙法院也通知了倫敦保賠協會參與該民事訴訟。根據該《條例》第27條,「當涉及同一訴訟主體以及同一訴因的法律程序在不同成員國的法院被提起,先受理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都應當中止程序,直到先受理法院的管轄權被確立。先受理法院的管轄權一旦被確立,其他法院應當撤銷管轄權。」 5 如果英國法院沒有違反上述規定,英國法院就不會根據仲裁裁決作出法院判決。所以,英國不能拒絕承認西班牙法院的判決。 1 《歐盟44/2001號條例》第34條第1款規定,如果承認另一成員國的判決會導致明顯違反成員國的公共政策,那麼成員國可以拒絕承認另一成員國的判決。 2 歐盟法律傾向於窮盡在先判決的既判力效力以及相衝突判決的問題,並儘可能排除適用《歐盟44/2001號條例》第34條第1款規定的公共政策條款。 3 如果不適用該《條例》第34款第3款,根據《條例》第34條第1款的理解,英國法院不能基於西班牙法院判決違反英國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的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效力,進而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的判決。 三 為什麼歐盟法院可以受理英國法院的請求呢?首先,我們來了解下歐盟法院的職責和作用。1952年,歐盟法院根據1951年《巴黎條約》設立,法院設置在盧森堡,是歐盟的最高司法機關,至今已成立70周年。歐盟法院的三項職責為:對某一成員國、機構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訴訟作出裁決;應成員國法院的要求,就歐盟法律的解釋或歐盟機構頒布的法令之合法性作出先予裁決(preliminary ruling);對《歐盟條約》和《里斯本條約》規定的其他案件作出裁決。歐盟法院的訴訟類型主要包括不履約之訴、不作為之訴、先予裁決之訴、損害賠償之訴等。其中,先予裁決之訴是歐盟法院最具有特色和最重要的訴訟類型。 歐盟法院通過先予裁決之訴保證了歐盟法在各成員國之間的統一解釋和適用,所有的成員國法院必須按照歐盟法院的判例來判決涉及歐盟法律的案件。根據《歐盟運行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267條,「涉及下列問題,應當由歐盟法院作出先予裁決:(1)對條約的解釋;(2)歐盟機構所頒布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釋。成員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涉及上述問題,可以要求歐盟法院作出先予裁決。」 可見,如果成員國法院認為歐盟法院對於歐盟法律的解釋對其作出判決而言是有必要的,那麼法院可以將此問題提交歐盟法院作出先予裁決。 眾所周知,2020年1月31日,英國才正式脫歐。但是,根據《脫歐協議》第86條,歐盟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即脫歐過渡時期結束之前)仍可以對英國法院或仲裁庭的請求作出先予裁決。由於英國高等法院是在2020年12月21日向歐盟法院提交申請,正是英國脫歐的過渡時期,因此,歐盟法院認為其對英國高等法院所提交的問題仍有管轄權,可以受理本案。 另外,根據《脫歐協議》第89條,無論歐盟法院的判決是在英國脫歐過渡時期結束之前還是之後作出的,該歐盟法院的判決對英國仍有約束力。所以,歐盟法院認為英國高等法院在之後的判決中,仍應受到歐盟法院這一先予裁決的約束。 四 2013年10月22日,英國高等法院判決(The Prestige(No.2) [2013] EWHC 3188(Common))認為倫敦保賠協會不用直接對西班牙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倫敦保賠協會的「高枕無憂」只是暫時的。2019年5月28日,英國高等法院Master Cook法官裁定準許執行西班牙法院的判決,打破了倫敦保賠協會原有的安靜。 01 對英國法院提交歐盟法院作出先予裁決的裁定進行上訴 在2020年12月21日,英國高等法院Butcher J法官決定將關於理解《歐盟44/2001號條例》的三個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進行解釋之後,倫敦保賠協會對英國高等法院作出將這三個問題提交歐盟法院的裁定進行上訴。倫敦保賠協會認為歐盟法院對這三個問題的先予裁決對Butcher J法官作出判決是沒有必要的。而且,這種提交超出了法官的管轄權,原則上是錯誤的裁定。 2021年3月5日,英國上訴法院Males LJ法官允許其上訴。2022年3月1日,英國上訴法院判決認為: 1)對於相關問題的理解在各先例中都有涉及,因此Butcher J法官將這三個問題提交到歐盟法院進行解釋,是沒有必要的; 2)允許對本判決進行上訴,並撤銷Butcher J法官在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提交歐盟法院進行解釋的裁定; 3)但是本上訴法院的撤銷裁定,不能阻止歐盟法院進行審理,需要高等法院Butcher J法官自己向歐盟法院撤回申請,而且要儘快在歐盟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撤回。 由此可見,英國上訴法院並不贊成將相關問題提交歐盟法院進行解釋。 02 Arbitration Claims,Award Claims以及 Judgement Claims 一石激起千層浪。在2019年5月28日執行西班牙法院判決的裁定出來之後,除了倫敦保賠協會對提交歐盟法院作出先予裁決的裁定提起上訴之外,倫敦保賠協會還對西班牙政府提起Arbitration Claims,Award Claims以及 Judgement Claims。 Arbitration Claims:倫敦保賠協會對西班牙政府啟動了新的一輪倫敦仲裁,主要包括以下主張: 1)西班牙政府不應該在西班牙提起訴訟,應該在倫敦提起仲裁; 2)向西班牙政府主張索賠因其違反仲裁義務而使倫敦保賠協會所遭受的合理損失; 3)西班牙政府違反了通過仲裁進行索賠的合同義務,應對倫敦保賠協會承擔合同責任; 4)請求法院頒布禁止執行西班牙政府判決的禁訴令。 Award Claims(因西班牙政府違反2013年2月13日的仲裁裁決):倫敦保賠協會在英國高等法院向西班牙政府提起訴訟,該協會認為西班牙政府沒有遵守2013年2月13日的仲裁裁決的義務,西班牙政府應該通過倫敦仲裁提出索賠,因此向西班牙政府索賠因西班牙政府提起訴訟給倫敦保賠協會造成的所有合理損失,包括仲裁和訴訟的法律費用。 Judgement Claims(因西班牙政府違反2013年10月22日的法院判決):倫敦保賠協會再次在英國高等法院向西班牙政府提起訴訟,該協會認為西班牙政府沒有遵守2013年10月22日的法院判決的義務,西班牙政府應該通過倫敦仲裁提出索賠,因此向西班牙政府索賠因西班牙政府提起訴訟給倫敦保賠協會造成的所有合理損失,包括相關仲裁和訴訟的法律費用。 可以看出,倫敦保賠協會在上述法律程序中關於金錢方面的主張都是相同的,希望免除因西班牙判決而引起的任何責任並賠償相關仲裁和訴訟的法律費用,只是索賠的責任基礎不同罷了。 而西班牙政府在這三個索賠中均提出西班牙政府享有國家豁免權(States Immunity),且不受英國法院或仲裁的管轄。 2020年6月18日,Mr Justice Henshaw法官認為在Arbitration Claims的指定仲裁員程序中西班牙政府無權享有國家豁免權,但是也不認可倫敦保賠協會關於西班牙政府違反合同義務的主張。 2020年7月24日,Mr Justice Butcher認為在Award Claims和Judgement Claims中,西班牙政府均無權享有國家豁免權,但是認為英國法院對Award Claims有管轄權,而對Judgement Claims沒有管轄權。 後來,西班牙政府向英國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英國高等法院錯誤地駁回了西班牙政府在這三個索賠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張,而且Award Claims關於管轄權的認定也是有問題的。同時,倫敦保賠協會也對英國高等法院認定英國法院對Judgement Claims沒有管轄權提出上訴。 2021年11月,英國上訴法院最終認定: 1)西班牙政府在這三個索賠中不享有國家豁免權; 2)英國法院對指定仲裁員程序是有管轄權的; 3)英國法院對Award Claims沒有管轄權; 4)英國法院對Judgement Claims沒有管轄權。 而且,英國上訴法院不允許雙方對這一裁定上訴至英國最高院。 五 雖然,根據歐盟法院的解釋,按照《歐盟44/2001號條例》第34條第1款的理解,英國高等法院2013年10月22日根據仲裁裁決作出的法院判決不能阻止承認和執行西班牙法院的判決。但是,根據英國上訴法院的觀點,Butcher J法官將關於理解《歐盟44/2001號條例》的問題提交到歐盟法院進行解釋,是沒有必要的。可見,英國上訴法院並不想將歐盟法院牽連進來的。 遺憾的是,英國上訴法院於2022年3月1日的判決最終還是沒能成功阻止歐盟法院在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判決。不過,英國高等法院在適用歐盟法院的解釋後,仍需繼續審理倫敦保賠協會對準許執行西班牙法院判決的裁定(the Registration Order)的上訴,並作出是否准予撤銷執行西班牙法院判決的裁定。 另外,通過倫敦保賠協會在英國提起的一系列仲裁和訴訟,不難發現,倫敦保賠協會並沒有坐以待斃,而是積極採取各類措施,窮盡一切救濟手段,以阻止執行西班牙法院的判決。在一系列案件沒有完全結束之前,特別是Arbitration Claims以及對執行西班牙法院判決的裁定的上訴還沒有最終確定之前,我們不能認為倫敦保賠協會沒有任何希望。 國內媒體有報道並認為這件曠日持久的案子終於塵埃落定,倫敦保賠協會要對西班牙政府承擔10億美元的賠償責任。根據上述分析,這一論斷其實是有失偏頗的,我們還應繼續等待後續英國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甚至,如果英國法院將來再次允許雙方上訴,關於西班牙法院判決在英國執行的問題可能變得更加撲朔迷離。我們將繼續關注「威望」號相關案件,希望有關問題能夠真正得到圓滿解決,不僅油污的受害方的損失可以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船東和保賠協會在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責任限制和各種抗辯權利能夠得到應有的尊重。 更多航運資訊,請點擊「閱讀原文」
- Aug 21 Sun 2022 13:31
信德海事 - 賠10億美元!這個重大船舶漏油事故案件判了,但仍有很多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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