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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

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13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並當庭宣判,

對被告人馬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對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對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冶某某某夫婦及被告人冶某某長期在上海市經營拉麵館。2022年3月30日,三被告人違反上海防疫控制措施,攜馬某夫婦的兩個女兒駕車返往西寧。4月1日抵西寧後,三被告人違反西寧防疫預防控制措施,未按規定第一時間向社區報備,擅自離家外出購物,前往某餐館聚餐,又至馬某父母家中與親友聚會。後向社區報備時,隱瞞在滬、在青海旅居史及與抗原檢測異常人員密切接觸史。次日,馬某等五人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後均確診感染新冠病毒,引發疫情傳播,致124人感染(其中重型病例2人、普通型2人、輕型55人、無症狀65人),現已全部治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導致新冠肺炎疫情在西寧市傳播,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三被告人犯罪事實,綜合評判其三人主觀罪過、客觀行為、危害後果、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法庭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調查、質證認證、法庭辯論,三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法庭在充分聽取控辯意見和三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後依法當庭宣判。宣判後,三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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