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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業務規則。為了更好地幫助投資者了解可轉債的特點和滬市可轉債新規要求,知悉投資風險,在證監會投保局的指導下,上交所聯合央廣經濟之聲,開展可轉債專題投教活動。今天,我們一起來聽第八期《了解可轉債的回售》。


可轉債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說明書或者重組報告書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全部或者部分無限售條件的可轉債回售給上市公司。

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回售條款應當與業績承諾期間、鎖定期相銜接,確保業績承諾履行和限售規定執行。

一、可轉債回售的信息披露方面有什麼要求?

上市公司應當在滿足可轉債回售條件的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後在回售期結束前每個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回售條件、申報期間、回售價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時間等內容。回售條件觸發日與回售申報期首日的間隔期限應當不超過15個交易日。

變更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後20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債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有關回售公告至少發布3次。其中,在回售實施前、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一次,在回售實施期間至少發布一次,餘下一次回售公告的發布時間視需要而定。

在可轉債的回售期內,可轉債持有人可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回售申報可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撤銷。

二、報盤處理順序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如在同一交易日內分別收到可轉債持有人的交易或者轉讓、轉股、回售等兩項以上業務申請的,按照交易或者轉讓、轉股、回售的順序處理申請。

三、可轉債轉股、贖回及回售是否適用短線交易的規定?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購或者認購、交易或者轉讓本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可轉債轉股、贖回及回售不適用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

免責聲明

本資料僅為投資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投資者不應當以該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依據該信息做出投資決策。本公司力求本資料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於投資者依據本資料進行投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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