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和核驗等服務,與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會保障、金融監管、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互聯互通等共享機制。同時,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通過平台完成在線簽約的,平台將簽約信息同步向公安機關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承租人申領居住證,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編號,替代紙質合同。
《條例》還明確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北京市相關管理規範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條例》顯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託管。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同時,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剩餘押金、租金。在租金貸款方面,《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向承租人發放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條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對於租賃價格方面,《條例》明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