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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身邊的刑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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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王強與妻子結婚多年未能生育,兩人經多方求醫無果,便商量找代孕生子。於是,王強便通過地下代孕機構聯繫上「代媽」張燕,據張燕說,王強通過中介聯繫自己後,將自己帶回家中,將其鎖在屋內一星期,強迫每天與自己發生性關係,致其張燕懷孕後將其放出,張燕回家農村老家,直到孩子生下來,王某又強行將孩子帶走。

經查,王強通過中介聯繫上張燕後,兩人簽了一份協議,考慮試管嬰兒成功率低且費用高,張燕同意王強通過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方式代孕,兩人發生一次性關係後並未成功,為了避開中介,張燕又與王強簽了第二份協議,增加了王強應支持給張燕的費用,直到張燕將孩子生下來,因費用問題兩人發生糾紛,張燕為王強非法代孕的事浮出水面。

本案例中,涉及非法代孕、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及非法拘禁等方面的法律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及相關理論,談談看法。

王強與張燕的代孕行為違法

代孕是指將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媽媽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婦女代孕時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與卵子在人體外的結合。

實踐中常說的「出租子宮」、「借腹生子」等均是代孕的代名詞,顧名思義,代孕是通過妻子外第三人的子宮來完成的,這就需要有代孕母親的存在。我國現行規範人類輔助生殖的法規僅有兩部,且主要是針對醫療機構的,法規指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目前我國允許的輔助生殖方式包括: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三種。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妻子必須有一個健康能生育的子宮。

前兩種統稱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將精液注入女性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根據精液來源不同,分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後一種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是指從女性體內取出卵子,在器皿內培養後,加入經技術處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後,繼續培養,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時,再轉移到子宮內着床,發育成胎兒直至分娩的技術。

從上述方式中可以看出,由丈夫指供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時,產下的子女與父母之間具有血緣關係,系生物學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符合父母心理預期和感受,不容易出現法律上的問題;由供體提供精子及卵子、胚胎時,雖然孩子在妻子子宮孕育,但產下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無血緣,容易造成父母心理上的不適感,會發生棄養等問題,從而造成糾紛;如果由丈夫提供精子,卵子由志願者提供時,孩子仍在妻子子宮內孕育,但只與丈夫有血緣關係,這種情況下,在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時,應徵得妻子的同意,否則,仍會發生棄養等糾紛。

本案中,王強與張燕採取直接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實施代孕目的的行為是違法的。

王強與張燕發生關係的行為為,是否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自主權或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犯罪,由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構成,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行為,使得被害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實現姦淫女的目的。

強姦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志,在被害婦女不同意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發生性關係的,均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具體體現。在認定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應堅持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刑法責任主義的要求,在被害婦女同意的情況下,由於行為時並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不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雖然王強與張燕達成的代孕協議及實現代孕的方式違法,但是張燕同意與王強以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實現代孕,且在第一次發生關係後沒有成功,兩人為避開中介,實現張燕多掙費用的目的,又第二次簽訂協議,在張燕成功懷孕後,王強放棄對張燕的人身自由的限度,王強的行為均在與張燕達成的協議效力範圍內,因此,本案中,王強與張燕發生性關係實現代孕的行為,沒有違背張燕的意志,王強不構成強姦罪。

王強將張燕鎖在屋內行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本罪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經被害人同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諾,阻卻行為的違法性。本案中,從王強與張燕兩次達成的代孕協議來看,張燕承諾與王強以發生關係的方式直到實現懷孕的目的,這期間王強限制張燕人身自由的行為取得了張燕的承諾,當張燕成功懷孕後,王強恢復了張燕的人身自由,讓其回到農村老家,從這一過程來看,王強因張燕的有效承諾而阻卻了其限制張燕人身自由行為的違法性,因此,王強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結語: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本文簡述了我國關於代孕的制度及法律規定,可以明確王強與張燕以直接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實施代孕的行為違法。雖然兩人之間的代孕協議及實現代孕的方式違法,但因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王強不構成強姦罪,同時,因張燕有效的承諾,阻卻了王強限制張燕人身自由行為的違法性,因此,王強也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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