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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晚20:44,據北京朝陽警情通報,李某迪(男,39歲)因嫖娼被抓。雖然這裡並未曝光全名,但很快各大媒體就都紛紛證實:這位事主就是著名鋼琴家李雲迪。

實際上,「平安北京」也在第一時間暗示了這一身份:


很快,這事就發酵成一個公共事件,各種評說騰於眾口。有人感嘆演藝明星「墮落起來沒底線」;有人懷疑是設局,為何剛巧在這風口浪尖之際;還有人認為不管真相如何,嫖娼絕不是「風流」,而是對女性不可容忍的侮辱,必須封殺。

由於通報說這是根據「群眾舉報」抓獲的,也再一次激起了對神秘的「朝陽群眾」的種種議論、猜測和界定。有一個小道消息說,其實這次只是那位應召女郎在群里和小姐妹得瑟,未料小姐妹心生嫉妒,轉手就把這事捅出去了。雖然難以驗證,但在邏輯上倒也說得通。

李雲迪沒有結婚,也沒有戀愛,這意味着他沒有在道德上可接受的穩定性伴侶,但需求卻不會無緣無故地沒有。他為什麼採取這樣的解決方式,這暫時無從得知,但不管怎樣,經此一事,他的演藝生涯大概率是完了——他又不是劉強東,本來像他這樣的偶像人設,名聲不僅是最大的資產,甚至可能是唯一真正的資產。


據網易娛樂援引知情人士爆料,李雲迪嫖娼被抓其實已經不是第一回了,今年上半年就已經被抓了一次,但並未流傳開來。如果是這樣,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這一次要公開通報?當然這也可能是覺得重犯更惡劣,又或這些傳言未必屬實,但關鍵在於,一個人犯了錯,就沒有隱私權了嗎?

嫖娼行為當然有問題,但普通人這樣,依照法律就處以罰款或拘留,即便是刑事案件,個人隱私都可以申請不公開隱私,而李雲迪這次都談不上犯罪,只是一個行政處罰案件。

看到「拙棘」在豆瓣上也質疑這類案件中,社會危害性與當事人承擔後果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現在動輒對一句話,一個照片,一個廣告祭出殺刀,一概全行業抵制、除名,媒體下場點名痛批,這裡是否存在問題?和朋友討論,朋友說法律是手段,價值是其目的。當這個目的不可質疑、不可討論時,手段其實也不再有意義。
在這一問題上,自有更專業的法學界人士探討界定,我感興趣的是一種社會心態:中國人似乎認為隱私權是因人而異的,換言之,像李雲迪這樣的公眾人物不享有普通人的那種隱私權。
舞台上的李雲迪

在傳統熟人社會裡是沒有隱私可言的,每個人都生活在他人的眼皮底下,不可避免地都會成為他人議論的對象。社會人類學家Max Gluckman在《閒話與醜聞》(1963)中曾提出一個著名的觀點:閒話能積極維護村莊的價值觀。他說:「如果一個社會群體越排外,它內部成員之間越相互講閒話和流言,且就越不厭其煩地重複講閒話。」

當有人做出什麼讓村民們難以接受的出格之舉時,是沒人會在意其隱私權的。薛亞利在《村莊裡的閒話》一書中指出,鄉民們一般對未婚女性的道德品行有很嚴格的要求,如果在婚前濫交男友,會在村里掀起軒然大波,「她們將會遭到最嚴厲的指責和排斥,她們在以後的生活中將會領悟到來自村莊內和外的雙重懲罰,這類女孩將會遭到排斥和孤立」,因為,
她不顧及父母、家庭和鄰居們的聲譽和感受,這是對村莊價值觀的巨大挑戰,性行為及可能的交往混亂是對村莊人們之間交往秩序的破壞,閒話的盛傳就是人們對她的行為的高度警惕,排斥到村莊人們社會活動空間之外,這是閒話對她最大的懲罰。
不僅如此,薛亞利還注意到一個耐人尋味的地方:「親屬閒話表現出掩蓋消極事實的特點,非親屬閒話表現出揭露消極事實的特點。」

這一點,中國人也都無師自通,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對親近的人,你會幫他掩蓋;但對不熟的人,則更樂於在背地裡飛短流長,就像有人開玩笑說的,本來「朋友之間的樂趣之一,就是可以聚在一起講別人壞話」。


這些年來,隨着中國社會快速城市化,巨量的人口被推擠着與無數陌生人展開互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隱私權」的重要性。尤其是年輕一代,當他們的上司仍根據原先那一套理念說「沒什麼虧心事,為什麼怕人知道」時,他們的回答則會是:「就算沒什麼不光彩,那也是我的事,犯不着讓你知道。」

自新冠疫情以來,儘管各地都發生了許多侵犯確診病人隱私權的事例,但至少總體而言,人們對此是越來越謹慎,明確意識到不應隨便公開其個人信息,以免對其生活造成巨大困擾,流調中不披露患者姓名、性別等的做法則受到廣泛讚賞。在長沙貨拉拉跳車事件、西安地鐵事件中,很多人也強烈要求對女事主的臉部等處打碼,儘可能地保護其個人隱私,免受二次傳播帶來的傷害。

不過,更進一步細辨,你就會意識到:很多人之所以支持上述這些人的隱私權,是因為覺得這些事主「沒做錯什麼」,但如果是像李雲迪這樣,不僅做錯了事,且冒犯了大眾的道德觀,人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還要保護他的隱私權——此時的呼聲已變成:「這種人,就該曝光他!」

這樣,隱私權不是一種人人都能有的基本權利,而是「好人可以有,壞人不能有」。至於究竟如何判斷「好人」還是「壞人」,仍然是基於公認的社會道德觀。不僅如此,在這樣的理念下,「通報批評」也不是在公布一個事實,而實際上被潛在地看作是一種社會制裁,以此重申被當事人的行為所威脅、玷污的公共道德。


不僅對「好人」和「壞人」有所不同,對公眾人物的道德要求也更嚴格。我也有女性朋友覺得他活該,因為李雲迪這些年走娛樂化路線,而這就是當偶像的代價:「李雲迪要是好好當鋼琴家,也不會因此進入清朗行動的射程,甚至應召女郎也不會認識他。」

在她看來,這都很正常,要怪只怪李雲迪的人設本身與這種道德行為無法兼容:「其實很好了,我國偶像只是不許嫖娼。日本偶像不許談戀愛的——AKB48小姑娘偷着談戀愛,被粉絲發現了是要下跪謝罪,永不錄用的。在公共道德這件事上,大眾可以原諒天才,但不可能原諒偶像這種走共情路線的角色。」

確實,好萊塢也曾約束明星的行為不要過分張揚,以免冒犯公眾,但這裡面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外的這些做法,是屬於觀眾作為消費者的自發抵制行為,和明星本身是否享有隱私權乃是兩回事。

在公眾人物的道德觀上,國人一貫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在為這種做法辯護時,最常聽到的說法是:「權利和義務對等。他們輕而易舉獲得了那麼多名利,還不都是大眾捧起來的?既然成了大人物,就應當承擔大人物相應更大的社會責任。」

我承認,這一套說法的確深入人心,對無數人來說也極具說服力,我並不打算與之辯駁,在此只想指出一點:「權利和義務對等」這一話語中所說的「權利」,其實並不是每個人「依法享有的權益」這一通常理解的現代含義,恰是這一現代概念傳入之前的傳統內涵,那就是「權勢和貨財」——如果你去查《辭源》,就會發現古漢語中歷來就只有這一個意思,這裡的「權利」其實是一種特權。

這樣,你就理解這些話所隱含的邏輯了:大人物享受了比普通人更多的特權,那麼公平起見,他們也要承擔更多社會義務。儘管這看起來像是現代的權利話語,但其實是一種基於特殊公平觀念的道德感,從而也就否定了像隱私權這樣的基本權利是人所共有、沒有差別的。與此同時,這也讓很多人自感更安全,因為自己不會成為那樣的大人物,類似的命運也就不會降臨到自己頭上。

老實說,我並不在意李雲迪個人的命運如何,他當然也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但一個人犯了一點錯就萬劫不得復生,我懷疑這就不只是他一個人的事了。

多年後回望,也許我們只會覺得這不過是「茶杯里的風波」,不過,由此折射出來的社會心態則可以提醒我們:在像隱私權這樣的現代權利問題上,無數中國人的理解仍保留着深厚的傳統基底,尚未做好準備迎接那些全新的陌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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