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 4號),具體內容如下:
當事人: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 新億), 住所 : 新疆塔城地區塔城市巴克圖路六和廣場遼塔贛商大廈。
當事人:黃偉,男,1973年7月出生,時為新疆億路萬源 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新億) 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實際控制人,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新民路269號1號樓1單元701號。
李勇,男,1976年9月出生,時為*ST新億監事、*ST新億子公司新疆億源匯金商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源匯金) 法定代表人,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奇台路北一巷38號。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ST新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黃偉、李勇的要求,2021年12月2日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黃偉、李勇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ST新億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虛假記載經查明,*ST新億虛增2018年營業收入1,338.54萬元、利 潤總額129.11萬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00%、利潤總額絕對值的5.24%;虛增2019年度營業收入572.36萬元、營業外收入7,590萬元、利潤總額7,924.82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分別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的55.13%、253.78%。追溯調整後,*ST新億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2019年由盈轉虧,*ST新億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 一 ) 虛增保理業務營業外收入2019年12月16日,*ST新億子公司深圳市陽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雲科技)受*ST新億委託,與深圳德福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福保理)簽訂《保理合同》,合同約定將 *ST新億享有的2.38億元債權作價2.66億元轉讓給德福保理, 德福保理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陽雲科技指定的賬戶支付7,600萬元,其餘款項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付清。根據合同約定,*ST新億子公司深圳市艾美達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美達易)為受託收款人。12 月 17 日 ,德福保理向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盛易威)出具委託付款函,要求其向陽雲科技指定的收款人艾美達易支付7,600萬元。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期間,黑龍江黑科恆泊漢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科漢麻)利用400萬元及後續經過20餘次周轉循環後的款項,通過27筆轉賬交易支付給百盛易威合計7,590.30萬元;百盛易威在收到上述27筆款項後,隨即通過28筆轉賬交易支付給*ST新億子公司艾美達易合計7,590.10萬元;艾美達易在收到上述28筆款項後,隨即通過28筆轉賬交易支付給其子公司新疆恆泊今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泊今盛)合計7,590萬元;恆泊今盛在收到上述28筆款項後,隨即通過29筆轉賬交易支付給黑科漢麻。*ST新億根據艾美達易收到的保理資金,確認了營業外收入7,590萬元。
經查明,2019年12月上旬,黑科漢麻法定代表人劉某齡代表陽雲科技與德福保理方尤某才接洽,介紹了*ST新億委託陽雲科技代為處理相關債務催收事宜的情況,並出具了相關委託書、法院判決書等資料,希望能與德福保理合作。經商議,陽雲科技與德福保理簽署了保理合同。德福保理與陽雲科技簽署上述保理合同並非真實受讓合同中的標的債權,德福保理不承擔實際付款義務也不負責債務催收,首期保理資金由*ST新億安排,並在收到後立即轉出,該筆保理資金起源於黑科漢麻400萬元款項,經過百盛易威、艾美達易、恆泊今盛周轉後,又流回黑科漢麻,*ST 新億實際並未收到任何保理資金,該保理業務為虛假交易。*ST新億上述虛構保理業務的行為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外收入7,590萬元,虛增營業外利潤7,590萬元。
(二) 虛增貿易收入2018年5月7日,億源匯金與鄯善阿信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信商貿)簽訂《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約定億源匯金向阿信商貿銷售鐵精礦。
同日,億源匯金與吐魯番思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北投資)簽訂《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約定億源匯金向思北投資採購鐵精礦。2018年年度報告中,億源匯金根據與阿信商貿簽訂的銷售合同,確認營業收入1,338.54萬元,根據與思北投資簽訂的採購合同,確認營業成本1,209.43萬元。2019年年度報告中,億源匯金根據與阿信商貿簽訂的銷售合同,確認營業收入212.66萬元,根據與思北投資簽訂的採購合同, 確認營業成本214.45萬元,在銷售費用中確認了運費23.09萬元。
經查明 ,*ST新億實際控制人黃偉的好友賀某,是阿信商貿的實際控制人及思北投資的股東。億源匯金在與阿信商貿、思北投資的貿易業務過程中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不承擔風險和享有收益,相關資金在阿信商貿、億源匯金、思北投資之間循環形成閉環,並未使經濟利益流入億源匯金,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的銷售合同不具有商業實質,不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ST新億上述行為,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338.54萬元、營業成本1,209.43萬元,虛增利潤129.11萬元;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12.66萬元、營業成本214.45萬元、銷售費用23.09萬元,虛減利潤24.88萬元。
( 三 ) 虛增物業費收入2019年11月18日,*ST新億子公司喀什韓真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韓真源)與*ST新億孫公司喀什鼎盛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源)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將喀什開源市場委託鼎盛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由鼎盛源負責向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費等費用,委託管理期限為10年,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9年11月7日。12月31日鼎盛源和與喀什宏騰達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騰達)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2019年度開源市場物業由宏騰達代鼎盛源經營管理, 相關物業費由宏騰達代為收取,收入歸鼎盛源所有,物業收入發票由宏騰達直接向商戶開具,代管理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鼎盛源根據上述合同、協議及宏騰達向商戶開具的發票,確認營業收入229.70萬元,未確認對應的營業成本。
經查明,鼎盛源於2019年8月30日設立,設立前無確認收入的主體資格;2019年11月18日,鼎盛源才具有開源市場的物業管理權,此前,無權委託宏騰達代管開源市場。2019年開源市場實際由宏騰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相應的收入和成本都由宏騰達確認。截至2019年審計報告出具日,宏騰達未將2019年度開源市場的物業費劃轉至鼎盛源。鼎盛源既未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未確認物業服務成本,也未實際獲得相關現金流入,其確認營業收入229.70萬元不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ST新億上述行為,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29.70萬元, 虛增利潤229.70萬元。
( 四) 虛增租金抵賬收入新疆宏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晟置業)與韓真源、*ST新億三方簽署了《租金抵賬協議》,協議約定*ST新億子公司韓真源將位於喀什開源市場內的7,583.2平方米的房產出租給宏晟置業,以抵償*ST新億欠宏晟置業的款項。租賃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租金金額為1,364,974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抵償*ST新億欠宏晟置業的款項,三方欠款互抵後變更為 *ST新億欠韓真源1,364,974元,2019年12月31日,韓真源向宏晟置業開具房屋租賃發票。
經查明,《租金抵賬協議》為2020年審計期間倒簽,協議與 其他出租合同存在明顯區別,只約定了租賃房產的面積,未約定租賃的房產樓層、商鋪號等具體信息。宏晟置業既未實際租賃開源市場房產,也未對相關房產進行管理轉租或收到轉租租金,相關債務並未抵銷。協議並未實際履行,相關房產的出租、使用權利仍在韓真源,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ST新億上述行為,導致 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30萬元,虛增利潤130萬元。
二、重大遺漏經查明,2020年5月24日,韓真源與喀什市自然資源局簽署《喀什市開源市場用地規劃調整開發協議》(以下簡稱《調整 開發協議》),約定對喀什開源市場進行規劃調整並重新開發。協議涉及的喀什開源市場資產總額為80,358.00萬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72.36%。根據《調整開發協議》,如果韓真源2020年8月24日前未拆除完畢,視為韓真源放棄開發,喀什市自然資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權,如韓真源原產權證書辦理了抵押手續,應該在2020年7月20日內辦理解抵押手續。
*ST新億未及時披露該事項。
2020年8月28日,*ST新億在2019年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對《調整開發協議》和開源市場拆遷事項進行了部分披露,披露內容為"喀什韓真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位於解放北路358號、吐曼河南側(喀什開源市場)淨用地面積186941.42平方米(約280.41畝)規劃調整,重新開發""韓真源公司於2020年6月開始拆遷,終止房屋出租、場地使用權出租業務,拆遷重建階段開源市場,預期開發期間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為負數。擬取得投資方相關安排尚未形成明確協議,導致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ST新億未將協議中關於"8月24日前未拆除完畢,視為韓真源放棄開發,喀什市自然資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權"等風險事項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2020年11月10日,*ST新億發布《關於重要子公司用地規劃調整開發的進展公告》,披露了《調整開發協議》全部內容,同時披露"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韓真源按照協議約定內容進行業條開展,但受新疆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該項目開展受到了較大影響、推進工作有所延遲,截至目前該項目的第一階段拆遷工作已完成70%""韓真源正積極與喀什市自然資源局協商:在喀什疫情解完全封后,用地規劃調整開發的持續推進工作計劃。本次用地規劃調整開發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主營業務造成一定影響" 等項目進展情況及本次土地規劃調整開發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工商登 記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ST新億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黃偉作為*ST新億時任董事長、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決策並組織實施了*ST新億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勇作為*ST新億時任監事、子公司億源匯金法定代表人,負責*ST新億監事會相關工作、億源匯金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公章管理),知悉並參與了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思北投資的鐵精粉貿易事項,知悉保理業務、租金抵賬協議事項,未勤勉盡責,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同時,*ST新億實際控制人黃偉通過多種手段組織、授意指使*ST新億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行為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 款所述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主要如下: 其一,黃偉不存在決策並組織實施虛增保理業務營業外收入的行為,李勇不知悉虛增保理業務營業外收入的情況,虛增保理業務營業外收入的行為系劉某齡決策並組織實施,黃偉、李勇均未有任何參與保理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合同類型,黃偉、李勇知悉存在保理交易,不能證明黃偉決策並組織實施、李勇知悉虛增保理業務營業外收入的行為。其二,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思北投資之間的交易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磅單等有效單據,存在商業實質,認定*ST新億虛增貿易收入,有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意見;認定賀某為思北投資的實際控制人與賀某的陳述不符;賀某認可阿信商貿、億源匯金、思北投資之間存在真實貿易關係,認定虛增貿易收入缺乏事實基礎;億源匯金分別與思北投資、阿信商貿簽訂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系對此前鐵精粉貿易的確認,合同明確億源匯金承擔風險,認定億源匯金不承擔風險不符合事實。其三,喀什開源市場系由韓真源委託宏騰達管理,相應的收入屬於韓真源,成本由韓真源負擔。*ST新億持有韓真源91.95%股權,認定*ST新億違規確認物業費收入顯屬不當。其四,宏晟置業、*ST新億、韓真源簽署《租金抵賬協議》,約定以開源市場租金抵充*ST新億對宏晟置業所負的債務是第三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宏晟置業實際控制人陶某對此明確認可, *ST新億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確認收入並無不當。其五,*ST新億未在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 關於"8月24日前未拆除完畢,視為韓真源放棄開發,喀什市自然資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內容,有合理理由,未誤導投資者,亦未造成投資者損失,不構成重大遺漏。綜上,請求對黃偉、 李勇減輕處罰。
我會認為,第一,德福保理與陽雲科技簽署保理合同,但德福保理並非真實受讓合同中的標的債權,德福保理沒有承擔實際付款義務也沒有進行債務催收,該筆保理資金起源於黑科漢麻400萬元款項,經過百盛易威等公司周轉後,又流回黑科漢麻, *ST新億實際並未收到任何保理資金,該保理業務為虛假交易。黃偉作為*ST新億董事長、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工作,對公司經營承擔最終責任。雖然其辯稱陽雲科技、艾美達易等深圳公司經董事會充分授權,獨立運營,不知悉保理資金的真實來源,不知悉保理業務為虛構交易,但其決策由公司外人員辦理保理業務並在接受情況匯報後,在沒有合理 確認該交易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情況下,組織、決策召開董事會通過並簽字承諾年度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導致*ST新億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李勇作為*ST新億監事,負責監事會相關工作,知悉該保理業務授權公司外部人員辦理,沒有對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重大事項進行審核,沒有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的鐵精粉銷售不真實: 一是*ST新億子公司億源匯金的上游公司思北投資和下游公司阿信商貿存在關聯關係,億源匯金在2018年收到阿信商貿的900萬元銀行回款及295萬元商業承兌匯票,收到阿信商貿的款項隨即轉給了思北投資,收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了思北投資,2019年億源匯金沒有收到阿信商貿的回款,也未支付款項給思北投資,黃偉和賀某均表示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間的貨款已結清。上述900萬元回款資金源於阿信商貿150萬元,經過億源匯金、思北投資、新疆祥瑞恆豐貿易有限公司,流回阿信商貿,6次循環形成閉環,未給億源匯金帶來資金流入。二是在鐵精粉採購及銷售過程中億 源匯金沒有參與裝車、運輸事項,沒有相應存貨風險,整個貿易業務中不具有商品控制權,沒有提供資金、產品或服務,沒有實際承擔風險和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三是我會在*ST新億公司辦公地址發現了大量蓋有阿信商貿公章的空白貨物簽收確認書以及大量蓋有思北投資印章的一式五聯(存根聯、財務聯、運費聯、 客戶聯、磅房五聯都在) 過磅單,且過磅單備註"思北發億源至阿信",黃偉本人也承認阿信商貿提供一些空白"貨物簽收確認單"及"存根聯也在辦公區說明過磅單是沒有開出去的"。
四是*ST新億在聽證會及會後補充提交的過磅單及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的結算單據與公司賬面記錄採購銷售的數量、金額均不同,進一步證明億源匯金與阿信商貿之間鐵精粉銷售收入不真實。
第三,*ST新億孫公司鼎盛源2019年物業收入確認違規,主要理由:一是物業管理公司宏騰達與主營開源市場的房屋租賃業務公司韓真源及物業管理公司鼎盛源三者均是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ST新億及其子公司均與宏騰達沒有股權所有關係,不能合併報表。二是鼎盛源在2019年期間未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獲取相關的收益。三是*ST新億提交的2013年韓真源與宏騰達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宏騰達獨立收取物業管理相關費用,韓真源無權干涉,當事人辯稱宏騰達代韓真源收取物業管理相關費用且該等收入屬韓真源所有與事實不符,該合同相關表述印證了兩個公司屬於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開源市場的物業管理實際由宏騰達負責。四是2019年12月31日鼎盛源與宏騰達簽訂的《協議書》,約定2019年1月1日開始,開源市場由宏騰達代鼎盛源經營管理,收入歸鼎盛源,成本由宏騰達承擔不具有合理性。五是即使宏騰達與韓真源存在人員混同管理,但宏騰達獨立負責開展物業管理工作獲取收益,單獨進行納稅申報, 並未將收取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劃付給鼎盛源。
第四,關於虛增租金抵賬收入。一是宏晟置業、韓真源、*ST 新億三方簽署的《租金抵賬協議》約定的租賃事項未真實發生。宏晟置業陶某證實"沒有安排人員負責出租的事情,由韓真源代管",黃偉在詢問筆錄中承認"陶某讓韓真源代為出租相關鋪面, 但韓真源自己的商鋪都租不完,沒有幫他租出去"。*ST新億、韓真源既未將約定的租賃房產使用權實際交付給宏晟置業即宏晟置業未實際租賃或管理租金抵賬協議提及的開源市場房產,也沒有對相關房產進行管理轉租並收取租金交付給宏晟置業,*ST新億相關債務抵銷缺乏基礎,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年)的規定,不應計入2019年主營業務收入,也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2019年)的規定,不能計入 2019年當期收益.二是2020年審計期間簽署的《租金抵賬協議》只約定了租賃房產的面積,並未對相關房產的樓層、商鋪號等具 體信息進行約定,該情況與韓真源其他出租合同存在明顯區別, 協議不具有合理性。聽證期間陶某再次提交的證言是"用韓真源持有的開源市場的租金抵新億股份欠宏晟置業的債",沒有直接豁免債務,進一步印證了公司不能僅憑協議和發票確認2019年的收入和利潤。三是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所述租金抵賬協議的租賃期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與韓真源公司孫某帥於2020年5月審計期間提供給審計人員的初始協議內容一致,並非本案租金抵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五,根據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 第三十條、《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韓真源與喀什市自然資源局簽署的《調整開發協議》約定了對喀什開源市場進行規劃調整並重新開發的事項即屬於重大事項 ,*ST新億應當在2020年5月24日雙方簽訂協議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ST新億提出的自然資源局無權通過協議形式收回韓真源的土地使用權、事後開發中也未收回韓真 源的土地使用權以及2020年11月10日公司發布進展公告後幾個交易日股價情況未造成投資者損失等理由,均不構成不完整披露的免責理由。
綜上,黃偉、李勇不存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事由, 我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 以800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偉給予警告,並處以1,200萬元的罰款(作為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罰款400萬元,作為*ST 新億實際控制人罰款800萬元。
三、對李勇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此事件高度重視,一方面組織準備證據材料,積極行使行政複議或進行行政訴訟等合法權利,維護公司和廣大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開展合規自查,進一步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切實履行上市公司責任和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3月2日
當事人: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 新億), 住所 : 新疆塔城地區塔城市巴克圖路六和廣場遼塔贛商大廈。
當事人:黃偉,男,1973年7月出生,時為新疆億路萬源 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新億) 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實際控制人,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新民路269號1號樓1單元701號。
李勇,男,1976年9月出生,時為*ST新億監事、*ST新億子公司新疆億源匯金商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源匯金) 法定代表人,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奇台路北一巷38號。
……
綜上,黃偉、李勇不存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事由, 我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黃偉作為董事長、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ST新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組織、策劃及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並且已多次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及採取了10年市場禁入措施,黃偉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15號)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 我會決定: 對黃偉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李勇作為*ST新億監事及*ST新億子公司負責人,涉案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其職責、具體實施行為直接相關,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具有緊密聯繫,並且已多次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及 採取了5年市場禁入措施,李勇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 我會決定: 對李勇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上述人員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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