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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7年4月8日,雅博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載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7年5月13日,雅博公司發布《關於收到的公告》,載明:雅博公司於2015年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73%,2016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11%。上述財務數據通過雅博公司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以及2016年三季報公布。

2017年12月14日,因上述虛增利潤事實,中國證監會針對雅博公司、陸X、顧XX等21名責任人員作出(2017)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雅博公司於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分別公告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中期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眾華所及相關人員在為雅博公司2015年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

2019年5月24日,中國證監會針對眾華所、孫X、顧X作出(2019)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眾華所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業務收入5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併合計處以174萬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人員也作出相應處罰。證監會認為,眾華所及相關人員在為雅博公司2015年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為雅博公司提供盈利預測實現情況專項審核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實現審核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0年12月2日,陳XX等7名原告分別訴被告雅博公司、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立案並獲審理。陳XX等7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1.雅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印花稅損失),損失金額詳見附表;2.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對雅博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雅博公司、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承擔。

眾華所辯稱,眾華所不存在惡意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不應就投資者所主張的損失與雅博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審計侵權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眾華所僅應承擔與過失大小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責任範圍不應超過雅博公司應當賠償投資者損失的10%。

金元證券辯稱,中國證監會發[2019]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僅認定金元證券與雅博公司的兩項虛假陳述事實有關,即對雅博公司2015年虛構海外工程以及2015年虛構國內建材貿易出具了相關意見。據此,投資者僅可就該兩項事項向金元證券主張損害賠償,金元證券應按過錯比例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投資者對眾華所、金元證券等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出具的報告、意見合理信賴,於雅博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雅百特股票而產生損失,有權向證券服務機構主張賠償。

關於賠償比例,法院認為眾華所、系依據雅博公司提供的基礎信息發表意見,對該基礎信息予以核查、驗證、確認等。對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損失,雅博公司承擔嚴格責任,眾華所未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結合眾華所的工作職責、過錯程度以及不實報告對投資者的影響力等因素,酌定眾華所在30%的範圍內對雅博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院結合金元證券的工作職責、過錯程度以及不實報告對投資者的影響力等因素,酌定金元證券在20%的範圍內對雅博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詳細如下:

原告:陳XX等7名投資者(身份信息詳見附表)。

各原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冰華,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

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長兼總經理。

訴訟代表人: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該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之負責人:梁X,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媛媛,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付強,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陸X,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媛媛,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付強,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住所地在上海市。

執行事務合伙人:陸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麗娟,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婷,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商敬騎,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XX等7名原告與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博公司)、陸X、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眾華所)、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元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1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陳XX等7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冰華,被告雅博公司、陸X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媛媛、付強,被告眾華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孫麗娟,被告金元證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商敬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等7名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雅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印花稅損失),損失金額詳見附表;2.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對雅博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雅博公司、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承擔。

事實和理由:雅博公司股票簡稱雅百特,股票代碼002323。2016年3月25日,雅博公司在其2015年年報中首次公告中標本爾坦項目的進展、營收及利潤。雅博公司於2017年4月8日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之後,雅博公司股票大跌。2017年12月17日,中國證監會對雅博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對雅博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認定。原告基於對雅博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賴,在雅博公司虛假陳述期間投資了雅百特的股票,因此造成的損失,雅博公司應予賠償。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亦因雅博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相繼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故應對雅博公司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雅博公司、陸X共同辯稱,(一)本案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應為2016年3月25日,揭露日應為立案調查公告日,即2017年4月8日,基準日為2017年5月9日,基準價為12.81元。(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司法判例,如果有證據證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並非受到虛假陳述行為的誘導,則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與虛假陳述之間沒有交易因果關係,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當然也沒有因果關係。從各原告買入雅博公司股票的時間節點看,在本案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2016年3月25日之後的近一年的時間內,並未買入雅博公司股票,而是在2017年2月21日雅博公司公告子公司中標項目的重大利好消息、股票價格連續上漲之後才買入雅博科技股票。顯然,各原告的投資決策行為並非受到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和誤導,與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三)假設認定各原告的投資決策與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交易因果關係,其投資損失也主要是由於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造成的,與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損失因果關係。在認定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時,通過考察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個股股價、大盤及行業指數的波動情況來確定影響,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已是審判實踐和投資者保護機構均認可的方法。在本案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作為雅博公司主營業務之一的光伏業務面臨來自國內外的行業風險。國際方面,歐盟延長對中國光伏產品雙反措施;國內方面,發改委大幅下調光伏電力等新能源標杆上網電價,行業風險快速集聚。同時,大盤指數和雅百特股票所處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板塊指數、光伏概念板塊指數均出現較大幅度的下跌。對由於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應當依法予以剔除,不應由雅博公司承擔。(四)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本案應以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作為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方法。(五)各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本案訴訟時效應自2017年12年14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算,至2020年12月14日訴訟時效屆滿。

眾華所辯稱,眾華所不存在惡意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不應就投資者所主張的損失與雅博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沒有對證券服務機構的民事責任作出區分,如果證券服務機構在沒有與上市公司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仍承擔連帶責任,將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因此,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計侵權若干規定》)的觀點,通過採取目的性限縮的法律解釋方法,將《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適用範圍限定於證券服務機構故意或者推定故意的場合。就本案而言,眾華所由於審計固有限制、缺乏核查手段,才導致無法有效發現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雅博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此眾華所不存在惡意,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眾華所與雅博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也不存在明知雅博公司違法而予以隱瞞的情況,其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中國證監會對眾華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涉及的是審計程序是否適當、是否違反審計準則等行政管理規範,並沒有認定眾華所知道雅博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也不涉及眾華所是否對投資者的交易損失存在主觀過錯。考慮到股票投資屬於風險性投資,投資者損失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判斷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過錯方面,理應更加嚴格,不能僅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就認定眾華所承擔連帶責任。(四)眾華所已經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但由於審計的固有限制,導致眾華所未能發現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眾華所作為外部審計機構,對雅博公司內部行為完全不知情,要求眾華所承擔與雅博公司同等的責任,不符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公平原則。(五)如果審計機構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就要對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會導致審計機構可能因為一單審計業務就面臨巨額賠償甚至破產的風險,將對整個審計行業造成致命打擊。(六)眾華所在對雅博公司審計時,已經勤勉盡責,即便存在執業不嚴謹的情形,也僅構成輕微過失。根據《審計侵權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眾華所僅應承擔與過失大小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責任範圍不應超過雅博公司應當賠償投資者損失的10%。

金元證券辯稱,(一)證券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本案中,金元證券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勤勉盡責義務,對雅博公司的相關虛假陳述行為不負有過錯。中國證監會發[2019]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僅認定金元證券與雅博公司的兩項虛假陳述事實有關,即對雅博公司2015年虛構海外工程以及2015年虛構國內建材貿易出具了相關意見。據此,投資者僅可就該兩項事項向金元證券主張損害賠償,金元證券應按過錯比例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的認定同雅博公司意見。(三)本案投資者買入雅博公司股票的行為並非雅博公司案涉虛假陳述行為所導致,故其投資差額損失與雅博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即使認定投資者交易雅博公司股票的決策與雅博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於案涉投資差額損失中因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造成的部分,也應當依法予以剔除。(四)本案應採用「先入先出加權平均法」作為投資者平均買入價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雅博公司原名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稱原為雅百特,2018年7月10變更為*ST百特,2020年5月29日變更為*ST雅博,股票代碼002323。雅博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金屬屋面、牆面圍護系統新材料的設計、研發;軟件開發;光伏分布式電站系統的安裝調試;建築工程設計、諮詢;金屬板及配套材料、五金產品(除電動三輪車)、光伏分布式電站系統組件的批發(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的,按國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2020年5月27日,雅博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style='cousor:pointer'>由江蘇省鹽城市。

2016年3月25日,雅博公司發布《2015年年度報告》。

2016年8月18日,雅博公司發布《2016年中期報告》。

2016年10月26日,雅博公司發布《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

2017年4月8日,雅博公司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載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7年5月13日,雅博公司發布《關於收到的公告》,載明:雅博公司於2015年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73%,2016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11%。上述財務數據通過雅博公司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以及2016年三季報公布。雅博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修訂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修訂前)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2017年12月14日,中國證監會針對雅博公司、陸X、顧XX等21名責任人員作出(2017)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經查明,雅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2015年雅博公司以虛構海外工程項目的方式虛增收入20,182.5萬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4967.52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47.09%。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雅百特公司)通過簽訂《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施工合同》,虛構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項目,利用李某松安排的公司構建資金循環,製造海外回款的假象,同時偽造木爾坦項目的工程進度單、人工成本計算單、材料成本等相關資料,安排公司相關人員負責工程相關建設,並將報關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築材料運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後再安排有關公司將貨物進口回中國,製造項目施工假象。二、2015年雅博公司以虛構建材出口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1,852.94萬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402.93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4.41%。山東雅百特公司通過安哥拉安美國際公司(以下簡稱安美國際)偽造虛假的建築材料出口合同,將報關出口至安哥拉的貨物運送至香港,然後再由其控制的關聯公司將貨物進口回中國。三、2015年至2016年9月雅博公司以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36,277.48萬元。其中,2015年虛增收入26,147.24萬元,相應虛增當年利潤6,855.89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1.57%;2016年1月至9月虛增收入10,130.2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423.77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9.74%。山東雅百特公司利用其控制或安排的公司,簽訂無真實需求的購銷合同,偽造出入庫憑證,通過部分銷售客戶銀行賬戶並向其支付一定資金通道費的方式,偽造「真實」的資金流,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綜上所述,2015年至2016年9月,雅博公司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建材出口貿易和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共虛增營業收入58,312.41萬元,虛增利潤25,650.11萬元。雅博公司於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分別公告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中期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雅博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陸X時任雅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是上述財務造假行為的首要策劃、決策、組織者。

2017年12月16日,雅博公司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的公告》。

2019年5月24日,中國證監會針對眾華所、孫X、顧X作出(2019)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眾華所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業務收入5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併合計處以174萬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人員也作出相應處罰。證監會認為,眾華所及相關人員在為雅博公司2015年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為雅博公司提供盈利預測實現情況專項審核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實現審核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一、在審計雅博公司2015年財務報表時未勤勉盡責。根據眾華所審計工作底稿,雅博公司2015年收入出現多處異常情況:第一,木爾坦項目毛利率高達74.16%,且通過多個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第二,向安美國際銷售出口建材的交易標的為鋼材、鋁材等普通建築材料,毛利率卻高達81.54%。第三,國內材料銷售收入大幅增長且收入的分類列示更改。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後,眾華所認為雅博公司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與舞弊相關)是收入的真實性,並設計了一系列擬採取的應對措施。經查,由於眾華所缺少應有的職業審慎及職業懷疑,上述應對措施存在獲取審計證據不完整、執行審計程序不到位的情況,未做到勤勉盡責。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眾華所對木爾坦項目的審計程序不到位。1.未審慎核實木爾坦項目來源的真實性。眾華所審計底稿中只有一份雅博公司與首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都工程公司)的合同,並未獲取到雅博公司的中標文件,也未取得總包方巴基斯坦HabibRafiqLimited公司(以下簡稱HRL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或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核實木爾坦項目來源的真實性。眾華所的審計程序不到位,未能審慎核實木爾坦項目來源的真實性。眾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2.未審計核實工程回款的真實性。木爾坦項目通過多家公司大批小額回款,且毛利率高達74.16%,明顯高於雅博公司其他同類項目39.17%的平均水平。上述交易,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5號——重大非常規交易》中規定的「交易的形式顯得過於複雜」、「交易價格明顯偏離正常市場價格」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重大非常規交易。註冊會計師在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應對與重大非常規交易相關的舞弊風險時,應當保持職業懷疑。眾華所未能保持職業懷疑,未獲取相關證據驗證雅博公司關於外匯管制的說法,對同一海外客戶為不同項目回款、海外回款方公司地址在國內等異常情況也未進一步核實。眾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3.對木爾坦項目使用的建築材料出口未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序。眾華所在審計雅博公司向木爾坦項目出口建築用材時,審計底稿中僅收集了木爾坦項目施工合同、報關單等材料,未獲取能顯示貨物實際運輸目的地的貨物提單等證據以進一步核實建築材料出口的真實性。眾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4.未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確認存貨權屬。由於2015年底木爾坦項目尚未竣工結算,雅博公司期末將其放置在「存貨」科目進行列示。眾華所項目組成員俞某琦於2016年2月3日至2月5日赴巴基斯坦實地考察公交站台建設情況,在未能確認走訪公交站房確為雅博公司所建的情況下,俞某琦仍拍攝了照片作為審計證據。眾華所現場核查程序不到位,未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確認存貨權屬,其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除存貨的存在和狀況外,註冊會計師還可能在存貨監盤中獲取有關存貨所有權的部分審計證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應用指南》中「存貨監盤本身並不足以供註冊會計師確定存貨的所有權,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執行其他實質性審計程序以應對所有權認定的相關風險」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5.未對巴基斯坦當地的材料供應和勞務服務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序。審計底稿顯示,眾華所在出具2015年年度審計報告前未對木爾坦項目的當地材料供應商和勞務供應商進行訪談或實施函證等審計程序,僅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確認業務發生的真實性。眾華所未對巴基斯坦當地的材料供應和勞務服務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序,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二)眾華所對雅博公司2015年度安美國際的銷售收入審計程序不到位。1.眾華所未充分關注異常情況。雅博公司與安美國際簽訂合同日期是2015年4月8日,合同約定裝貨時間為2015年5月22日之前,而該貨物的實際出口時間為2015年9月16日、10月9日、10月13日,實際的報關出口時間早已超出合同約定之限,眾華所卻並未關注,僅獲取了部分報關單,便得出交易真實的結論,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安美國際給眾華所的郵件回函中包含游某的名片,顯示游某有多個身份,分別為中國對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久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久仁)、安美國際的工作人員。其中上海久仁是雅博公司虛構的國內鋼材銷售客戶。眾華所在知悉游某具有國外客戶安美國際工作人員和國內客戶上海久仁工作人員的雙重身份後,缺乏職業懷疑,未全面審慎核查雅博公司國外銷售客戶的相關情況,未進一步核實雅博公司與國外銷售客戶材料購銷業務的真實性等情況。2.未審慎核實銷售回款的真實性。對安美國際銷售業務的回款方與木爾坦項目部分回款方相同、香港回款方公司地址在上海的異常情形,眾華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審慎核查海外付款公司的背景等情況以確認銷售回款的真實性。眾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3.對材料出口未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序。眾華所在審計雅博公司向安哥拉出口貨物時,審計底稿中除收集了銷售合同和報關單外,未獲取能顯示貨物實際運輸目的地的貨物提單等證據,以證明雅博公司出口至安哥拉的貨物實際運抵安哥拉。眾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三)眾華所對雅博公司國內材料銷售收入的審計程序不到位。眾華所未關注雅博公司財務報表附註中收入列示分類的更改,未對國內材料銷售業務收入大幅增長保持應有的審慎;未審慎核查合同、出入庫單據等證據。二、眾華所為雅博公司提供盈利預測實現情況專項審核服務時未勤勉盡責。眾華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中資產實際盈利數據存在嚴重不實,未能如實反映實際盈利與預測利潤的真實差異,僅根據年報審計底稿出具盈利預測實現情況審核報告,未基於有關異常情況,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三、眾華所為雅博公司提供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審核服務時違反相關業務規則。眾華所未審慎核查銷售合同及發貨單、控制測試程序無法達到控制測試目標,未揭示雅博公司與財務報表有關的內部控制缺陷,其內部控制測試程序流於形式。

2019年7月5日,中國證監會針對金元證券、陳XX、李X作出(2019)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金元證券持續督導業務收入1,000萬元,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人員也作出相應處罰。中國證監會查明,2015年2月10日,金元證券與江蘇中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電氣)簽署《獨立財務顧問協議》,金元證券成為山東雅百特公司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當年,山東雅百特公司完成借殼上市,2015年8月27日,上市公司名稱變更為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變更為雅百特。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金元證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承擔持續督導責任,先後出具了《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等。

經查,金元證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關於山東雅百特公司巴基斯坦木爾坦工程項目,金元證券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與事實不符。雅博公司借殼上市時,木爾坦項目為《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報告書》中所述的重大未開工合同之一,但在持續督導工作底稿中,金元證券只保存了木爾坦項目的施工合同,未對該項目進行必要的核查,未對公司盈利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其工作不足以支持其出具《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關於2015年雅博公司虛構國內建材貿易,金元證券未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年報審核等任何方式關注到雅博公司建築材料購銷業務異常增加,也未與會計師溝通核實公司的業務結構、盈利模式等情況。在知悉李某松擔任多家雅博公司供應商董事長,相關貿易業務存在異常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進一步核實雅博公司與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購銷情況,未發現雅博公司存在虛構建材銷售收入的情況,其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二、報送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一)2016年6月報送江蘇證監局的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首先,金元證券獲取的核查資料不足以支持核查結論。對於項目的真實性,金元證券並未調取雅博公司木爾坦項目的中標文件、首都工程公司的中標文件、總包方HRL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等關鍵材料。其次,金元證券未對雅博公司提供的解釋進行獨立判斷。對於畸高的毛利率,雅博公司僅以巴基斯坦行業發展水平較低,政治局勢及外匯管制風險、國際市場匯率變動等為由進行解釋,金元證券並未進一步核實或分析其合理性。對於木爾坦項目通過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的事實,金元證券並未進一步核實巴基斯坦當時的外匯管制政策。最後,金元證券利用了會計師的工作,但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二)2016年10月報送的專項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金元證券核查人員未在核查中獲取關鍵材料,未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也未對參與核查人員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周某提供的核查結果進行必要的核實,最終未發現雅博公司虛構木爾坦項目。金元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修訂前)第一百七十三條、《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以及《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情形。

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間,深證綜指下跌8.91%【(2,028.33-1,847.64)÷2,028.33×100%】,申萬建築材料行業指數下跌7.62%【(6,330.93-5,848.75)÷6,330.93×100%】,雅百特股價下跌35.62%【(16.93-10.90)÷16.93×100%】。

另查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業已生效的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德兩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雅博公司(2021)魯民終457號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生效民事判決認定,雅博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3月25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7年4月8日,虛假陳述基準日為2017年5月9日,基準價為12.81元,應剔除的系統風險影響比例為20%。

關於《2015年年度報告》(含審計報告)和《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發布後市場的反應。雅百特股票於2016年3月3日停牌,《2015年年度報告》於2016年3月23日公告,3月25日復牌後連續兩個交易日漲停;《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於2016年4月9日公告,在此之前4月5日至4月8日4個交易日連續上漲,《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公告後,雅百特股票於此後兩個交易日4月11日和4月12日連續下跌。

2021年4月25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魯04破申3號民事裁定:受理江蘇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雅博公司的重整申請。2021年4月29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交由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2021年5月6日,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魯0402破3-1號決定,指定雅博公司清算組擔任雅博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2020年12月2日,陳XX等7名原告分別訴被告雅博公司、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在本院立案,本院合併審理。

本院認為,《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業已認定,雅博公司的行為為證券信息虛假陳述,故雅博公司應對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鑑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業已生效的(2021)魯民終457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雅博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3月25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7年4月8日,虛假陳述基準日為2017年5月9日,基準價為12.81元,應剔除的系統風險影響比例為20%,對此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各原告的損失計算。《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根據該規定,各原告在雅博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揭露日前買入股票,至揭露日仍然持有,故應認定其投資損失與雅博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根據該規定,各原告實際損失的計算公式應為:投資實際損失=投資差額損失[持倉數量×(平均買入價-賣出價格或基準價)×(1-系統風險影響比例)]。上述平均買入價本院按照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計算,佣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各按投資差額損失的千分之一計算。據此,計算出各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不含利息損失)詳見附表,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陸X的責任。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認定「陸X時任雅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是上述財務造假行為的首要策劃、決策、組織者」,可以證明陸X知道並參與了雅博公司的虛假陳述,且陸X在案件中也未能提交已勤勉盡責、不存在過錯的反駁證據。故,陸X對雅博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存在主觀故意,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應當對雅博公司給各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眾華所、金元證券在案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中應否承擔責任問題。《證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實,眾華所在出具2015年度《審計報告》《關於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預測實現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和《內部控制鑑證報告》,金元證券在出具《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報告或意見存在虛假記載,主要表現在:眾華所對木爾坦項目和銷售出口建材的毛利率過高、木爾坦項目通過多個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國內材料銷售收入大幅增長且收入的分類列示更改等異常情況,缺少應有的職業審慎及職業懷疑,對雅博公司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而設計的應對措施存在獲取審計證據不完整、執行審計程序不到位的情況;金元證券未按照《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工作,未對木爾坦項目進行必要的核查、未對公司盈利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未關注到雅博公司建築材料購銷業務異常增加,也未與會計師核實雅博公司的業務結構、盈利模式等情況,在知悉李某松擔任多家雅博公司供應商董事長、相關貿易業務存在異常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進一步核實購銷情況,未發現雅博公司存在虛構建材銷售收入的情況。投資者對眾華所、金元證券等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出具的報告、意見合理信賴,於雅博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雅百特股票而產生損失,有權向證券服務機構主張賠償。眾華所、金元證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出具案涉不實報告時沒有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眾華所、金元證券承擔責任的範圍。根據《證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證券服務機構向投資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以過錯推定為歸責原則,認定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範圍應遵從責任與過錯程度相當的侵權法基本法理。本院認為,證券服務機構履職時應當勤勉盡責,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應盡注意義務,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根據其故意、過失等不同過錯程度確定其責任。本案中,雅博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當然義務人,也是披露基礎信息的提供者,眾華所、金元證券系依據雅博公司提供的基礎信息發表意見,對該基礎信息予以核查、驗證、確認等。對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損失,雅博公司承擔嚴格責任,眾華所、金元證券未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其中眾華所存在獲取審計證據不完整、執行審計程序不到位情況,金元證券存在未進行必要審慎核查情況,均存在過失,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眾華所受到行政處罰所涉三份報告均向社會公眾公告,涉及對雅博公司2015年度木爾坦項目、出口建材銷售以及國內材料銷售三項虛假陳述,其所作不實報告公告後,雅百特股票連續兩個交易日漲停,市場反映強烈,故本院結合眾華所的工作職責、過錯程度以及不實報告對投資者的影響力等因素,酌定眾華所在30%的範圍內對雅博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元證券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涉及三份報告,但僅《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向社會公眾公告,另兩份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專項核查意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並無證據證明該兩份《專項核查意見》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故在確定金元證券責任時僅考慮《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的影響。《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涉及2015年度木爾坦項目和雅博公司國內建材銷售業務兩項虛假陳述,《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在《2015年年度報告》之後向公眾發布,兩份報告內容存在部分重合,從雅百特股價的變化來看,《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對市場的影響小於《2015年年度報告》的影響。本院結合金元證券的工作職責、過錯程度以及不實報告對投資者的影響力等因素,酌定金元證券在20%的範圍內對雅博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2020年12月2日,各原告分別訴被告雅博公司、陸X、眾華所、金元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在本院立案,本院合併審理。該事實發生於本案訴訟時效屆滿之日2020年12月14日前,故各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未超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對各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陳XX等7名原告對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計享有706556元的債權(各原告的債權數額詳見附表);

二、被告陸X對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三、被告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賠償義務在3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四、被告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賠償義務在2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五、駁回各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陳XX等7名原告及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詳見附表;應由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由被告陸X在100%的責任範圍內、被告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在30%的責任範圍內、被告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的責任範圍內與被告山東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表:陳XX等7名原告的身份信息、訴訟請求金額、判決金額及本案訴訟費的負擔明細表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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