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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法第九

【題解】

錯,通「措」,設置,施行。錯法,即施行法治。本文討論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公開。每個人都是有其局限性的,君主要想建立偉大的功業,就必須通過組織和依靠民眾來共同達成,而民眾之所以願意為君主所用,是因為人生來就有喜好和厭惡,君主可以通過獎賞和刑罰來掌控民眾的好惡。然而這種掌控要能具有效果,就必須樹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法治精神。如果君主懷有私心,賞罰不公,則賞不足以激勵民眾,罰不足以威懾民眾,法令訂立得再詳細,亦難以施行,因而也就無法實現國富兵強了。為此,商鞅寫道:「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道明。道明,則國日強;道幽,則國日削。故爵祿之所道,存亡之機也。」將獎賞原則的「幽暗」,推升至關乎國家「存亡之機」的高度,亦足見商鞅對於法治精神的堅持。

【9.1】臣聞:古之明君錯法而民無邪,舉事而材自練①,賞行而兵強。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錯法而民無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舉事而材自練者,功分明;功分明,則民盡力;民盡力,則材自練。行賞而兵強者,爵祿之謂也。爵祿者,兵之實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道明。道明,則國日強;道幽②,則國日削。故爵祿之所道,存亡之機也。夫削國亡主非無爵祿也,其所道過也。三王五霸③,其所道不過爵祿,而功相萬者,其所道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於其勞,賞必加於其功。功賞明,則民競於功。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則兵必強矣。

【白話】我聽說:古代英明的君主推行法治,民眾就會沒有邪惡;進行戰爭,人才就會自然幹練;實施獎賞,軍隊就會變得強大。這三點,是治國的根本。君主推行法治而民眾沒有邪惡,是因為法度嚴明而民眾從中獲利。進行戰爭而人才自然幹練,是因為功勞分明。功勞分明,民眾就會竭盡全力;民眾竭盡全力,人才就會自然幹練。實施獎賞而軍隊強大,是就爵位俸祿而言的。爵位俸祿,是軍隊獎賞的實質利益。因此,君主在獎賞爵位俸祿時,必須遵循光明正大的原則。遵循光明正大的原則,國家就會日益強盛。採取幽暗不明的手段,國家就會日益被削弱。因此,獎賞爵位俸祿的原則,是國家生死存亡的關鍵。那些被削弱的國家和被亡國的君主,不是沒有爵位俸祿可供獎賞,而是他們獎賞爵位俸祿所採取的原則是錯的。三王五霸,他們所能運用的領導方法,也不過就是獎賞爵位俸祿而已,可他們所能取得的功業,卻能達到其它君主的一萬倍,原因就在於他們獎賞時所採取的原則光明正大。因此,英明的君主在役使他的臣民時,重用他們,一定是因為他們出了力,獎賞他們,一定是基於他們立了功。論功行賞的原則明確,那麼民眾就會爭相立功。治理國家而能使其民眾竭盡全力以爭相立功,那麼軍隊就必定會強大。

【姚注】

①舉事而材自練:材,通「才」,才能;練:幹練。《呂氏春秋·簡選》記:「老弱罷民, 可以勝人之精士練材」,由此可知,練材意指士兵的精裝勇武。

②道幽:幽,幽暗。道幽意指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獎賞之外,還有徇私舞弊、暗通款曲的獎賞。

③三王五霸:三王,即夏商周三代的聖王。五霸,即春秋五霸。

【姚論】

公元前362年,魏國宰相公叔痤率領魏軍在澮水(山西翼城南)以北擊敗韓國和趙國的軍隊。根據《戰國策·魏策一》記載,公叔痤得勝回師後,魏惠王非常高興,親自到郊外迎接他,又拿出一百萬畝土地作為獎賞。對此,公叔痤謝絕道:「使士兵陣形不潰散,作戰勇往直前,不屈不撓,這是吳起當年訓練教導的結果,憑我是做不到的。至於事先勘察地勢的險阻,安排應對各種利害得失的防備,使三軍將士不感到迷惑,這是巴寧、爨(cuàn)襄的功勞。事先申明賞罰規定,事後讓百姓深信不疑,是因為大王您英明的法度。看到敵人可以進攻就擂鼓進攻,不敢有所懈怠,這才是臣的功勞。大王何必因為臣的右手勤勞不懈就如此重賞臣呢?」魏惠王聽後非常滿意,尋訪到吳起的後人,賞賜他土地二十萬畝,又賞賜巴寧和爨襄各十萬畝。之後又說:「公叔真是個長者啊!不但為寡人戰勝強敵,還不忘記賢者的後代,不掩飾能者的功勞,對於這樣的人,我怎麼能不增加賞賜呢?」於是,又多賞賜了公叔痤四十萬畝,加上之前的一百萬畝,總共是一百四十萬畝。

對於這件事,《戰國策》點評道:「故《老子》曰:『聖人無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公叔當之矣。」翻譯成白話的意思是:「所以《老子》說:『聖人不會追求積蓄。他總是儘可能幫助別人,結果使得自己更加豐富;他總是儘可能給予別人,結果使得自己更加充足。』這說的就是公叔痤啊!」然而,按照商鞅的法治精神,魏惠王的這種封賞行為是非常糟糕的。澮北之戰的勝利,原本是魏軍全體將士奮力拼殺而共同建立的戰功。可是魏惠王在賞賜臣屬時完全是任憑個人喜好,最初只打算賞主帥公叔痤一人,後來聽了公叔痤的謙讓,就又多賞了三個人,還增加了對公叔痤的賞賜,其間的標準何在?全軍將士怎麼能夠服氣? 全軍將士雖浴血奮戰、建立戰功而未見封賞,公叔痤卻只需三兩句奉承官話,就能獲得幾十萬、上百萬畝的土地,這不正是商鞅所謂的「道幽,則國日削」嗎?魏惠王功賞不明,勢必會導致魏軍士氣不振,兵力衰退。澮北之戰結束不久,魏軍就在對秦國的少梁之戰中大敗,主帥公叔痤被俘。次年,公叔痤病逝,臨終前將中庶子商鞅推薦給魏惠王。由此推測,商鞅既然深知魏國君相缺少法治精神的弊病,則其在撰寫本文時,很有可能就是針對魏國有感而發。

【9.2】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同實而相併兼者,強弱之謂也;有地而君,或強或弱者,亂治之謂也。苟有道,里地足容身,士民可致也;苟容市井,財貨可聚也。有土者不可以言貧,有民者不可以言弱。地誠任,不患無財;民誠用,不畏強暴。德明教行①,則能以民之有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

【白話】原本地位相同的人,結果一方成了另一方的奴隸,這是因為貧富不同;原本貧富相同的人,結果一方遭到另一方的兼併,這是因為強弱不同。同樣占地為君,有的國家強盛,有的國家衰弱,這是因為治亂的不同。如果治理有道,則一里見方的土地都足以容身,士人和民眾都可以招致。擁有土地的人,就不可以說自己貧窮;擁有民眾的人,就不可以說自己弱小。土地真能被正確使用,就不愁沒有財富;民眾真能被正確使用,就不用畏懼強暴。只要君主獎賞原則明確,教令得到執行,就能夠將民眾所擁有的力量為己所用。因此,英明的君主能利用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役使不屬於自己的民眾。

【姚注】

①德:獎賞。《韓非子·二柄》記:「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儒家所謂的「德」,通常是指品行,即忠孝仁義的品德,而法家所謂的「德」,通常是指獎賞,即獎賞名利的恩德。

【姚論】

《呂氏春秋·用民》記:「夙沙之民,自攻其君,而歸神農。密須之民,自縛其主,而與文王。湯、武非徒能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國雖小,卒雖少,功名猶可立。古昔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翻譯成白話的意思是:「夙沙的民眾,自發起來攻擊他們的君主,而歸順神農。密須的民眾,自發起來綁縛他們的君主,而投靠文王。商湯王和周武王都不只是能使用自己的民眾,還能使用不屬於自己的民眾。能夠使用不屬於自己的民眾,則國家雖小,士卒雖少,還是能建立功名。古代有許多由布衣百姓建立的一世基業,都是因為能夠使用不屬於自己的民眾。」《呂氏春秋》上的這段話,可以用作商鞅所說「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一句的註解。

【9.3】明王之所貴,惟爵其實,爵其實而榮顯之。不榮,則民不急列位①;不顯,則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則民不貴上爵;列爵祿賞不道其門,則民不以死爭位矣。人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盡而爵隨之,功立而賞隨之,人君能使其民信於此如明日月,則兵無敵矣。

【白話】英明的君主所注重的,只是根據實情來授予爵位。根據實情來授予爵位,就能讓獲得者榮耀顯貴。如果不能榮耀,則民眾就不會急於分頒爵位;如果不能顯貴,則民眾就不會努力追求爵位;爵位容易獲得,那麼民眾就不會看重君主授予的爵位。分頒爵位,獎賞俸祿,如果不能遵循正道,那麼民眾就不會拼死爭奪爵位。人生來就有喜好和厭惡,所以民眾才可以治理。君主不可以不審查民眾的好惡,因為好惡正是賞罰得以存在的基礎。人之常情,是喜好爵祿而厭惡刑罰。為此,君主通過設置這兩樣東西來統御民眾的心志,而設立民眾都想要的爵祿。民眾竭盡全力,就能隨後獲得爵位;建立功勞,就能隨後獲得獎賞;君主若能使得民眾像相信日月一樣相信這一點,那麼軍隊就將無敵於天下了。

【姚注】

①列:分裂,分頒。列位,即君主分頒爵位,以待有功之臣獲賞。

【9.4】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有祿行而國貧者,有法立而亂者。此三者,國之患也。故人君者,先便請謁而後功力①,則爵行而兵弱矣。民不死犯難而利祿可致也②,則祿行而國貧矣。法無度數,而事日煩,則法立而治亂矣。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盡力以規其功,功立而富貴隨之,無私德也,故教流成。如此,則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強矣。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

【白話】君主有爵位授予而軍隊衰弱的,有俸祿獎賞而國家貧困的,有法制訂立而社會動亂的。這三點,是國家的禍患。因此,君主如果看重寵臣的請託而輕視民眾的功勞,那麼爵位授予反而會導致軍隊衰弱。如果民眾不用拼死犯難而能獲得俸祿,那麼俸祿獎賞反而會導致國家貧困。如果法制沒有標準而政事日益繁雜,則法律訂立反而會導致治理混亂。因此,英明的君主在役使其民眾時,一定要使他們竭盡全力以謀求立功。功勞建立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富貴。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私下的獎賞,故而國家的教令就能得到執行。這樣一來,就會使得臣子忠誠、君主顯明,政績顯著而軍隊強大。因此,凡是英明的君主治理國家,是根據出力而不是根據德行來任用人才,所以不必憂患,不必操勞,就能建立功業。

【姚注】

①便(pián):能說會道,巧言善辯。

②犯難(nàn ):冒險,此處特指作戰。難,災禍,患難。

【姚論】

本段開頭與【9.1】相呼應,其中,「有爵行而兵弱」對應於「賞行而兵強」,「有祿行而國貧」對應於「舉事而材自練」,「有法立而亂者」對應於「錯法而民無邪」,意在論述國家一旦喪失了公平、公正、公開的法治精神,則授予爵位、獎賞俸祿和訂立法制都只是虛有其表,不但無助於富國強兵,反而會導致國家衰弱。因此,變法是否能獲得成功,法治是否能得到施行,關鍵不在於其形式和口號,而在於其實質和執行。

【9.5】度數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夫離朱見秋豪百步之外,而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力。夫聖人之存體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謂也。

【白話】法制的標準確立了,法令才可以施行。因此,君主不能不使自己小心謹慎。離朱能在百步之外看清鳥獸在秋天新長出來的細毛,可他卻不能將自己的好眼力轉移給別人。烏獲能夠舉起三萬斤重的物體,可他卻不能將自己的大力氣轉移給別人。聖人自身所具有的特殊稟賦,也不能轉移給別人,然而功業之所以能夠建立,正因為依靠法治啊。

【姚論】

聖人不能將自己的天賦轉移給別人,故而聖人的天賦再高,其所能建立的功業終究有限。要想建立偉大的功業,就需要將具備各種天賦的士人和民眾組織起來,而要維持組織的高效運轉,就必須依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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