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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紹 ]

2016年期間,某風機公司與某空調公司存在軸流風機、離心風機等貨物買賣的交易往來。雙方約定由某風機公司向某空調公司提供上述貨物,某空調公司向某風機公司支付貨款。約定後,某風機公司依照約定向某空調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貨物。然而,某空調公司在收到貨物後卻未能依約足額向某風機公司支付貨款。2020年,某風機公司決定起訴某空調公司,向某空調公司追收拖欠的117000元貨款。但某風機公司提供給本所的證據材料有限,只有涉案金額的發票、之前交易過程中的部分付款憑證及某風機公司總經理與某空調公司余某催收貨款記錄,而且該微信聊天記錄只顯示某空調公司余某確認拖欠貨款的事實,未能反映拖欠貨款金額。

在某風機公司起訴後,某空調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卻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任何答辯意見。







雖然該案法律關係較為簡單,但某風機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很不充分,只有欠款金額發票、部分某空調公司的付款憑證以及零星微信聊天記錄,這些材料無法充分證明某空調公司拖欠某風機公司117000元貨款的事實。本案的難點在於需要通過較少的證據材料,證明某空調公司拖欠某風機公司117000元貨款。在2016年間雙方交易次數相對不多,而且某風機公司已就全部交貨金額開具了發票,因此,某風機公司在律師的建議下,把某空調公司的全部付款憑證以及某風機公司所有開具的發票均已提供,用以證明某風機公司交付的貨物金額與某空調公司付款金額存在117000元的款項差額。

此外,雖然某風機公司人員與某空調公司余某微信聊天記錄能反映某空調公司拖欠貨款的事實,但僅憑該微信聊天記錄無法反映余某身份信息。經查詢,余某為某空調公司登記公示的高管人員。

至此,承辦律師決定通過證據的高度蓋然性的角度處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我方提交上述證據材料,並提出本案證明某空調公司拖欠某風機公司貨款117000元的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且本案中某空調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反駁某風機公司提出的主張的情況下,根據某風機公司的書面證據認定某空調公司拖欠某風機公司貨款117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裁判要旨

某風機公司提交的發票、付款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其與某空調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其向某空調公司開具的發票數額合共1115940元,而某空調公司向某風機公司的付款記錄顯示某空調公司共付款998940元,存在117000元的款項差額。某風機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某風機公司的員工通過微信向某空調公司的高管人員余某催收貨款,余某表示拿到貨款後會聯繫對方。

現某風機公司向法院起訴某空調公司並主張涉案117000元貨款的權利,某空調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據不到庭應訴抗辯,也未能舉證證明其付款情況,故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蓋然性優勢證據規則,採信某風機公司的主張,確認某空調公司尚欠某風機公司貨款117000元未付,判決某空調公司應向某風機公司支付貨款117000元及利息。

1

注意保管送貨證據材料,包括合同、送貨單、函件、郵寄憑證等,以便作為我方日後發生糾紛時履約的有力證明。

2

定期對賬並蓋章確認,注意保管對賬憑證材料,包括對賬單、欠條、還款計劃書等材料,以待日後證明對方欠付貨款及相應數額的事實。

3

注意保管證據原件,在對方付款之前,無論是出於交易習慣或其他原因,都不能將關鍵的交易單據原件交付給對方,否則對方一旦賴賬,手上將無權利主張之憑證。

4

注意交易的主體,如合同、採購單、送貨單上面顯示的交易主體,有一些買方名稱與蓋章的公司名稱不對的,則應以蓋章的公司為交易主體,同時留意印章類別,區分公章、財務章、業務章或者合同章,減少對交易文件的效力的影響。

5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需要變更交易內容或事項的,一定要簽訂書面的文件,明確變更事項內容。

6

在第三人送貨的情形下,注意及時保留收貨單位出具確認函或在對帳單中詳細記錄。

7

注意訴訟時效期限。因為企業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再主張權益,將喪失勝訴權。根據我國法律,一般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的還款期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內,企業應及時採取適當的方式主張債權以使自己的訴訟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主張債權的方式具體有委託律師發函追索債務、要求買方向賣方發出債務確認書、雙方確認對帳單等。

供稿來源


南海區總商會法律顧問

廣東盈宇律師事務所主任 曹建宇律師

諮詢熱線:138026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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