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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 對於品牌發售的NFT產品的分析

二、 品牌方打造NFT產品的權利來源

三、 品牌方發行NFT產品的注意事項


前 言

擁有「獨特」標籤的NFT產品,在國內化身「數字藏品」成為了大眾的新寵兒。在今年的618購物節上,數字藏品就占據了購物盛宴的一席之地。不少品牌方紛紛推出了自己的NFT產品,例如某知名冰激凌品牌為前2000名付款者提供了虛擬服飾數字藏品;某品牌向購買指定文房四寶產品的消費者贈送鄭板橋《兩枝修竹》數字藏品等等。

然而,隨着NFT熱潮席捲全球,其背後的潛在風險也時有顯現。今年愚人節當日,某著名男歌星聲稱自己數字藏品「無聊猿」被盜。這隻粉色毛髮、藍色牙齒的猴子引發了公眾的關注——被視為安全性極高的數據加密手段,為何還會被盜?今年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並宣判了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該案被視為中國NFT領域侵權第一案——看似「獨特」的NFT,似乎也無法脫離「山寨」、「抄襲」的風險。在國外,與NFT有關的糾紛也不斷湧現——因發現NFT產品是實物產品價格的三倍,某運動品牌巨頭起訴了交易平台構成侵權;因某藝術家涉嫌未經許可銷售使用品牌知名商品外觀設計的NFT,某奢侈品品牌向該藝術家提起侵權訴訟……

那麼,從品牌方角度,如何打造自己的NFT產品,避免侵權及其他合規風險?如何維護品牌及產品的合法權益?


對於品牌發售的NFT產品的分析

1、NFT定義和基本特徵


作為NFT智能合約領域的閃耀明星,NFT的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s,譯作非同質化代幣/通證。根據《柯林斯詞典》的解釋,指「在區塊鏈中註冊的唯一數字證書,用於記錄藝術品或收藏品等資產的所有權」。可以通過如下要點理解該概念:

(1)「非同質化」是相對於「同質化」而言的,指Token所記錄資產的不可替代性

在過去,比特幣、以太幣等廣為人知的加密資產大多是同質化代幣,具有互換性,不存在質的差別,在交易中僅需要關注交易的數量。但是,對於藝術作品而言,由於其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且本身就是具有價值的資產,因此是不可替代的。故而,非同質化代幣/通證應運而生,其包含了記錄在其智能合約中的識別信息,這些信息使每個NFT具有其獨特性,並與特定資產相關聯。

(2)NFT並非資產本身,僅是記錄資產的鏈上權利憑證

需要明確,NFT並非是數字藏品等資產本身,僅是包含記錄資產識別信息的憑證。

(3)NFT關聯的特定資產可以是無形資產,也可以是有形資產

雖然國內目前主要 「記錄」的資產對象是數字音樂、圖片等無形資產,並將其命名為「數字藏品」,但實際上,NFT可以記錄的資產並不限於無形資產,還可以是實體藝術品、實體演唱會門票、房產等有形資產。

通過前述要點可知,在中國目前NFT與數字藏品概念密不可分,但又有所差異。國內各個平台發行的「數字藏品」,實質是交易數字藏品所有權的同時,提供了數字藏品識別信息的憑證。與之類似的,本文所稱的「NFT產品」是指交易資產(有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的同時,提供了記錄資產信息的NFT。

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NFT產品交易相較於傳統的商品交易,獨特前沿的概念吸引了版權方與收藏者的關注;另一方面,具有區塊鏈技術的加持,也讓交易環節具有更高的便捷性與安全性。

2、品牌方發行NFT產品的具體實踐


(1)發行平台

數字藏品可以通過公鏈、私鏈、聯盟鏈發行,而三者的核心區別在於去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公鏈的權限對所有人開放;私鏈的權限僅由某個機構/組織控制;聯盟鏈的權限僅對加入組織聯盟的節點開放。在國內目前的實踐中,各大NFT產品發行平台較多通過「聯盟鏈」1(如阿里巴巴的螞蟻鏈、騰訊的至信鏈等)提供區塊鏈技術服務;也有部分通過「公鏈」提供技術服務。

發行平台基於與區塊鏈服務機構的合作,發行NFT產品。國內的NFT產品發行平台眾多,例如阿里巴巴的鯨探、騰訊的幻核、百度萊茨狗項目等。國內的快消等類別的品牌方通常都通過與發行平台的合作發行數字藏品。

(2)發行對象

國內品牌方合作發行的NFT產品,有面向普通公眾或消費者的產品,也有僅面向公司內部員工的產品(比如員工紀念NFT產品)。

NFT產品獲得方式有出於營銷紀念(如節日紀念)的無條件免費發放、用於實體產品贈品的發放,也有單獨售賣的情形。在國外,甚至還有品牌將主營業務「NFT化」,如法國奢侈品牌巴黎世家為《堡壘之夜》(Fortnite)遊戲角色打造了四套NFT時裝並售賣,NFT時裝準確呈現了巴黎世家標誌性面料的外觀和質感2。另外,如前所述,由於NFT不僅可以關聯無形資產,也可以關聯有形資產。因此也有品牌方將NFT與實物商品關聯,作為售貨憑證。

3、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爭議


根據我們的研究,目前與NFT產品有關的主要問題及爭議包括如下:

(1)未經權利人許可,將權利人商標、作品、名稱、肖像等用於NFT產品,是否構成侵權?

例如,在某運動品牌巨頭訴某交易平台案3中,該運動品牌認為該交易平台(一家轉售平台,主要銷售運動鞋、奢侈手提包、電子設備等,其在平台上銷售帶有該運動品牌標誌和產品圖片的NFT產品)銷售NFT產品、及銷售實體球鞋並非同一項交易,該交易平台未經許可將該運動品牌標誌和產品圖片使用於NFT產品上,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淡化以及不正當競爭。

又如,在某奢侈品公司訴某藝術家案4中,奢侈品公司認為藝術家在某網站上銷售帶有奢侈品公司產品標誌的NFT產品構成商標侵權及商標淡化。

(2)發行NFT產品屬於《著作權法》項下的什麼行為,對於NFT產品的授權應該如何認定?

例如,在Miramax, LLC 訴Quentin Tarantino案5中,電影《低俗小說》的製作方米拉麥克斯(Miramax)對該片導演昆汀·塔倫蒂諾(Quentin Tarantino)提起訴訟,認為昆汀的行為違反了雙方間的協議約定。雙方就發行NFT產品是否屬於授權範圍產生了爭議。

(3)對於發布侵權作品的NFT發行平台,其應當盡到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

中國NFT領域侵權第一案6對該等問題有具體的討論。在該案中,法院認為NFT數字作品交易平台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進行初步審查。對於停止侵權,可將侵權NFT數字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並打入地址黑洞。

(4)鑄造、發行NFT產品的過程本身是否涉及「創作」,是否具有獨創性?

例如,在Pablo Marquez訴William Moynihans案7中,原告為一名藝術家,其創作了由10,000個插圖組成的作品集(Robotos Works)後,委託被告幫助其修改現有的「智能合約」開源代碼,以鑄造代幣。後被告主張其為Robotos Works的合作作者,雙方發生爭議。

由於NFT概念較為前沿,前述提及的案例大多均尚未作出判決,且多數發生在國外。可以預見,在我國形成較為統一的司法共識前,NFT領域的相關爭議還會不斷上演,發生與國外類似的案例。



品牌方打造NFT產品的權利來源

NFT產品所展示的具體內容可能是品牌方的自有知識產權,亦可能來源於第三方授權,或者是二者結合。對於二者結合的情形,可以根據具體內容的權利來源分別適用前兩種情形,下文不做單獨說明。

1、使用自有知識產權打造NFT產品


就品牌方而言,可以使用自有知識產權打造NFT產品,例如將自己設計的產品(具體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攝影作品、視聽作品、美術作品等)打造成NFT產品用於收藏或者與實物產品關聯,作為電子購貨憑證。

自有知識產權的來源可能是品牌方自己創作產生,也可能是委託第三方創作,並以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的方式取得。就自己創作的情形而言,品牌方需要特別關注獨創性,如借鑑第三方作品,需要取得第三方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就委託創作情形而言,需要明確約定創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於品牌方所有,否則著作權將歸屬於設計公司所有8。同時,如果委託創作的作品侵權,品牌方使用該作品打造NFT產品,亦將構成侵權。因此,在簽署委託創作協議時,品牌公司應要求設計公司及創作人員作出不侵權的承諾並約定違約責任;在作品提交後應進行相應的監修等。

2、使用第三方授權內容打造NFT產品


如使用第三方授權內容打造NFT產品,則需要向相關權利方獲得充分授權。如果授權並非直接來源於原始權利人,則需要確保整個授權鏈的完整性。根據NFT產品所展示的具體內容,涉及的權利通常包括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等。商標權和肖像權的授權主體、客體與權利相對簡單,而著作權授權因作品類型多樣化,授權情形較為複雜,我們主要從著作權法角度進行分析。例如,以某籃球球星穿着某運動品牌產品的照片製作NFT產品,則涉及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和該球星的雙重授權;以某歌星的演唱會錄製視頻打造NFT產品,則可能涉及詞曲作品作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的多重授權。我們在下表中根據作品類型簡單列明了所涉及的權利及權利人。根據具體內容、情形的不同,所涉權利和權利人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

作品/製品類型

可能涉及的權利

可能涉及的權利人

原始作品9

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

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10、肖像權(如涉及)

作品著作權人;

肖像權人

視聽作品

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表演者權、肖像權(如涉及)

作品著作權人;

視聽作品中包含的單獨作品(如劇本、音樂等)著作權人;

表演者;

肖像權人

演繹作品

(改編/匯編/翻譯等)

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表演者權、肖像權(如涉及)

原作品著作權人;

演繹作品著作權人;

演繹作品為視聽作品,其中包含的單獨作品(如劇本、音樂等)著作權人;

肖像權人

錄音錄像製品

原作品(如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表演者權、肖像權(如涉及)

原作品著作權人;

錄音錄像製作者;

表演者;

肖像權人

3、品牌方簽署授權合同的注意事項


由於授權作品類型和具體使用情形的多樣化,簽署一份適當的授權合同對於保護權利人和品牌方的利益均至關重要。從品牌方角度而言,可能需要重點考慮如下問題:

(1)品牌方需要獲得的是何種授權,簽約方是否擁有上述權利?如前所述,打造一個NFT產品,可能涉及多重權利和多個權利人。此外,如涉及合作作品,也需要關注是否獲得所有合作作者的授權11。一旦品牌方獲得的授權不完整,將可能產生侵權風險。

(2)授權期限如何約定?授權期限內可以從事的活動是否是指NFT的鑄造,對於NFT的發行和二次流轉(如允許,部分NFT平台禁止進行二次流轉)是否可以不受授權期限的限制?

(3)授權性質如何?通常品牌方會要求授權期限內為獨占性授權,但需要考慮授權期限屆滿後,權利人是否可以授權第三方使用作品進行NFT開發。尤其是在NFT對作品未做演繹,使用原始作品的情形下,如果允許第三方使用原始作品開發NFT產品,將可能影響在先NFT的價值,也容易造成混淆。

(4)權利歸屬如何約定?如果NFT在原始作品基礎上進行了演繹形成新的作品,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哪一方所有?此外,還需要明確NFT的所有權歸屬及各方原有知識產權歸屬等。

(5)權利人應當做出怎樣的保證與承諾?一般而言,除了不侵權承諾外,還需要考慮NFT所涉內容的作者、表演者、肖像權人等出現不當言行可能對NFT產品鑄造、發行、交易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需要約定違反保證與承諾的違約責任。


品牌方發行NFT產品的注意事項

1、對發行平台的選擇


如前文介紹,國內的快消等類別的品牌方通常都會與發行平台合作發行NFT產品。那麼,品牌方在選擇發行平台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NFT產品發行平台應當具備所需的資質,否則將直接影響NFT產品的發行。品牌方應當對該等資質進行初步審查,並在與NFT發行平台的合作協議中對資質約定承諾與保證條款。具體而言,必要的資質包括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如果為拍賣平台,需要取得拍賣許可;如果為電子商務平台,則需要取得EDI證。另外,如果涉及特殊內容的傳播,還需要視具體內容取得相應資質(如,音視頻節目的傳播需取得視聽證;涉及出版物的傳播,需要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等)。

其次,由於國內發行平台就其涉及的領域、交易規則存在差異,品牌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需求進行選擇。我們以國內一些主流NFT平台為例,整理了如下表格:

平台名稱

上鏈情況

交易功能

幻核

至信鏈

不可轉贈或轉賣

鯨探

螞蟻鏈

持有滿180天,可轉贈;接收數字藏品滿2年後,可以再次發起轉贈

唯一藝術

以太鏈

電商平台交易市場

百度超級鏈

百度超級鏈

可轉贈

阿里拍賣

樹圖鏈

拍賣市場

元視覺

長安鏈

持有滿90天,可轉贈;接收數字藏品滿180天後,可以再次發起轉贈

2、品牌方與發行平台簽署合同中的主要問題


根據發行平台本身的設置,品牌方與發行平台之間主要存在兩種法律關係:第一,品牌方委託發行平台進行NFT產品鑄造和/或發行,雙方構成委託關係。但如果雙方合同同時涉及發行平台提供宣傳推廣等其他服務,則可能被認定為複合合同;第二,發行平台僅提供平台技術服務和交易促成服務,則合同性質可能包括技術服務合同以及中介合同。無論品牌方與發行平台採用何種合作方式,就區塊鏈服務商而言,其所提供的均為技術服務。從品牌方的角度,我們理解在與發行平台簽署協議的過程中,可以重點關注如下條款:

(1)確定合同法律關係:如前所述,品牌方與發行平台存在不同的合作關係,並據此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品牌方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及責任承擔預期選擇相應的發行平台。一般而言,如基於委託關係,品牌方需對發行平台在委託範圍內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如基於授權關係,發行平台可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如該責任由品牌方引起,發行平台有權追加品牌方作為共同被告/第三人,或者在承擔責任後向品牌方進行追償;如發行平台僅提供技術服務和中介服務,則發行平台的侵權責任相對較小。但在中國NFT第一案中,法院仍認為發行平台應當履行合理注意義務。

(2)確定合同簽署主體:「兩方模式」,平台方與品牌方直接簽署協議,無第三方參與;「三方模式」,NFT發行平台還會將相關的服務提供方(如區塊鏈服務提供商)加入合同的簽署。如果採用三方模式,品牌方應注意平台方與服務提供方的責任劃分問題。

(3)平台方承諾與保證:如前所述,平台應當對其或其服務提供合作方(如區塊鏈服務)所應具備的資質進行承諾與保證。

(4)NFT產品的權利歸屬:通常會約定,知識產權、肖像權等權利不發生轉移,僅所有權發生轉移。

(5)權利義務:明確劃分各方權利與義務。特別是侵權、合規、消費者權益等風險出現時,如何處理並承擔責任。

(6)交易功能:應當明確NFT產品是否可用於分享、贈送、轉讓等。

(7)NFT政策風險:鑑於國內監管政策的變化,我們建議特別約定NFT政策風險條款,約定監管政策發生變化時,各方的處理方案及損失承擔問題。

(8)商務條款:如優先合作權、NFT產品範圍、NFT產品定價、發放數量、對NFT產品的宣傳等。

本文是《品牌方如何打造自己的專屬NFT產品》上篇,主要涉及品牌方NFT產品的性質、權利定性及NFT產品授權、發行的注意事項。接下來我們會發布《品牌方如何打造自己的專屬NFT產品》下篇,將會着重討論NFT產品發售中所遇到的問題、對NFT產品侵權行為的應對及我們的建議。敬請期待《品牌方如何打造自己的專屬NFT產品》(下)。



注:

1. 「聯盟鏈」是指多個機構或組織參與管理的區塊鏈,每個機構或組織運行一個或多個節點,其中的數據只允許系統內不同機構讀取和發送交易,並共同記錄交易數據。

2. https://www.igitaling.com/articles/749440.html

3. Nike, Inc. v. StockX LLC

4. Hermès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

5. MIRAMAX, LLC v. QUENTIN TARANTINO; VISIONA ROMANTICA, INC.; and DOES 1–50,

6. 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訴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案號:(2022)浙0192民初1008號)(https://mp.weixin.qq.com/s/IQwjcF_a5EoYdc5CFkaQpA)

7. PABLO MARQUEZ, p/k/a PABLO STANLEY v. WILLIAM MOYNIHAN

8.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9. 本文中原始作品指非演繹作品,即無原作品,由作者獨立全新創作的作品。作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曲藝作品、音樂作品等各種類型作品。

10. 同注6。在深圳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訴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案號:(2022)浙0192民初1008號)中,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NFT數字作品鑄造過程中所涉及的複製是網絡傳播的一個步驟,其目的在於以互聯網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複製造成的損害後果已經被信息網絡傳播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所吸收,從而認定被告所侵犯的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涉及複製權。考慮到侵權情形的多樣性及爭議發生的時間點(例如尚未公開發行的情形),我們仍列入了複製權。

11.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如涉及合作作品,尤其是授權性質為獨占性授權時,應當由所有合作作者共同同意。


黃榮楠合伙人

huangrn@junhe.com

業務領域:

爭議解決 傳媒、娛樂與體育 著作權


祁 筠顧問

qiy@junhe.com

業務領域:

傳媒、娛樂與體育 著作權 常年法律服務


馬欽奕律師

maqy@junhe.com


* 感謝實習生林泓嵐為本文做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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