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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近年來國家多次出台文件,對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

一、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提出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2.不准強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護「六嚴禁」

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提出耕地保護「六個嚴禁」:

1.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

2.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

3.嚴禁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

5.嚴禁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

6.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嚴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

2.不得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湖規模;

3.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

4.未經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

5.未經批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不得將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另外,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准並符合相關標準。

四、永久基本農田「四嚴禁」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針對永久基本農田提出:

1.不得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2.嚴禁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3.嚴禁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

4.嚴禁新增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對違反上述規定,新增亂占耕地建房的,實行「零容忍」,堅決整治。未經批准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耕地地類的,應穩妥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未經批准改變一般耕地地類的,原則上整改恢復為耕地,確實難以恢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對以前存在的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國家提出要依法有序整治,今年將開展整治試點。對以前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穩妥審慎處理,不允許「簡單化」「一刀切」,統一強行簡單恢復為耕地。

來源:自然資源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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