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案例
1. 交通肇事後僅留在原地未進行救助的行為如何定性?
2. 捏造他人強姦事實並向外國司法機關舉報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3. 給正在撬他人保險柜的人遞了一瓶礦泉水解渴,成立幫助犯嗎?
4. 他人邀請自己為其盜竊行為望風,但過程中在盜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還構成盜竊罪既遂嗎?
5. 為他人犯罪實施望風行為,過程中決定不繼續望風並告知對方,行為如何評價?
6. 男子尾隨女子進入廁所並實施了姦淫行為,廁所外眾人聽到並議論紛紛,該男子是否屬於當眾強姦?
7. 15周歲之人綁架他人並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但無殺人故意,該行為如何定性?
8. 國有公司採購負責人與一民營企業老闆以虛假報廢、虛假髮貨的方式串通牟利,如何評價二人行為?
9. 校長通過巧妙方式迫使對方放棄4萬工程款,是否構成受賄罪?
10.盜竊罪的故意不需要認識到被害人處分財物的行為
11.成立多次盜竊,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
12.協助組織賣淫罪不是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
13.可以將故意評價為過失,而不能將過失評價為故意,本案中甲的行為可以被評價為玩忽職守罪
14. 偷出他人戶口本、房產證並以該人委託自己出售房屋為名將房屋賣掉,行為如何定性?
15. 私下將他人房屋出租並獲1萬餘元租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16.國有事業單位處長謊報出差住宿費為1萬元並成功報銷的行為認定
17.私營公司採購主管進倉庫搬走價值40餘萬元財物的行為認定
18.盜竊他人記名債權憑證後由於無法實現債權而將其撕碎,造成失主損失5萬元債權的行為認定
19. 為了能降低車費,就冒充自己是城管......
20.多人鬥毆中具體刑責認定
21.女兒被調戲,遂帶着女兒和兩個兒子去找對方算賬......
22.工商局局長教唆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妻子收受下屬共計10萬餘元財物的行為認定
23.除非行為人完全支配了整個事態的發展進程,否則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4.明知他人身上佩戴了槍支,依然教唆朋友拿着菜刀去搶劫......
25.盜竊罪既遂(實行犯)、盜竊罪未遂(幫助犯)
26. 欲扣動扳機殺人,但聽到警察的喊話後倉皇逃走,該行為如何評價?
27.強姦罪中止、強姦罪未遂
28.只要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做出了真摯的努力,而且具有客觀的有效性,就應認定為中止犯
29.具有阻止他人強姦的義務但沒有阻止的行為認定
30.沒有實施使他人陷入危險狀態的先行行為,故無救助義務
31.出借菜刀的行為並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不能成為引起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
32.參與了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境地的行為,即具有阻止被害人被殺害的義務
33. 向與妻子通姦之人索要通姦費,最終被判搶劫罪!
34.以作為的方式與他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35.妻子將情人約到公園的僻靜之處約會,丈夫一路尾隨,並在二人的約會現場將妻子情人打成重傷
36.出借萬能鑰匙的行為,並沒有產生侵害財產法益的具體危險
37.沒想到對方是血友病患者,血流不止而死亡
38.先前行為使危險產生,則排除適用緊急避險
39. 沒有制止幼女猥褻自己,成立不作為的猥褻兒童罪!
40.跳車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死亡結果應由其自身承擔
41.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數罪併罰
42. 向追趕竊賊的群眾謊稱竊賊已朝西逃走的行為是否成立包庇罪?
43.女友要分手並取走300萬婚房購置費,男子將其殺害並拋屍
44. 綁架後殺人未遂的,該如何處理?
45.ATM機存入1萬元假幣,取出了5000元真幣
46.盜竊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併罰
47.對侵占罪的對象的「遺忘物」,應做擴大解釋
48.不成立轉化型搶劫(事後搶劫),只能成立一般搶劫
49.只有生活設施但無人居住的住宅,是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的「戶」的
50.為了窩藏贓物而實施暴力,成立轉化型搶劫罪(搶劫致人死亡)
51.「一般搶劫」與「事後搶劫」
52.雖為國家工作人員,但不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盜竊罪
53.對封緘物整體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對封緘物內容的占有則成立盜竊罪
54.無論是出售還是購買身份證件,都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55.身份證是國家機關頒發的用以證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以身份證為對象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56.尋釁滋事罪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該罪的成立要求危害到公共場所秩序法益
57.將老虎機放置在商店供人賭博並調低了賠率的行為認定
58.詐騙罪的受騙人處分財物之後,犯罪人不一定立刻就能獲得財物,可能會有時間間隔
59.兩人合謀,一人冒充買家,另一人冒充古玩鑑定專家......
60.受騙與取得財物之間有時間間隔,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61.僱傭他人發放賣淫廣告卡片,沒有控制賣淫女,不成立組織賣淫罪
62.介紹嫖娼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63.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特定的婦女與特定的男子發生性關係,應認定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或正犯
64.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行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被責令說明財產來源時不能說明自己的財產來源
65. 裸聊不構成聚眾淫亂罪,但後來在網上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可以評價為傳播淫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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