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事法律圈公眾號由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傾力打造,知名律師張智勇領銜百人團隊,辦理案件超萬件。案件合作VX:zhihaolawyer

了解智豪律師:cqzhihaolaw.com


來源:Alpha數據庫,刑事法律圈對推文的導讀及標題擁有權利,若轉載則需標註轉載自刑事法律圈公眾號,否則視為侵權。

導讀:

尋釁滋事罪一般是指無事生非,起鬨鬧事,肆意挑釁,強拿硬要,隨意騷擾,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進行了列舉式規定:(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中,隨意毆打他人行為需達到情節惡劣程度,包括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等情形。

而今天小編分享的尋釁滋事無罪案例正是二名被害人被毆打輕微傷的情況,簡要案情為:醉酒的被告人差點被正在駕駛汽車倒車的被害人撞到,由此引發糾紛,隨即發生爭吵後升級為被告人毆打二名被害人。

那麼在二名被害人確實被毆打成輕微傷、達到情節惡劣的情形下,為何法院宣判無罪?

法院無罪的理由是:本案被告人沈某彬因被害人陶某倒車發生爭執,繼而被害人陶某電話告知家人和朋友到場,雙方發生肢體接觸,系因偶發矛盾引起的糾紛,且根據本案視聽資料證實被害方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被告人沈某彬致二被害人輕微傷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故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沈某彬犯尋釁滋事罪為由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法院無罪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沈某彬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

文書情況

審理法院:新鄭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184刑初732號

案由:尋釁滋事罪

裁判日期:2020年07月21日

合議庭:審判長趙梅香、人民陪審員周巧鳳、人民陪審員趙玉霞、書記員王義飛

//

控辯雙方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彬,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於河南省新鄭市,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新鄭市交通局工作人員,住河南省新鄭市。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月20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8年1月25日由新鄭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於2018年9月6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新鄭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9年6月1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

審理程序情況

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9)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彬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0184刑初24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沈某彬不服該判決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01刑終831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9)豫0184刑初246號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2019年9月9日,本院受理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會軍、代理檢察員馬紅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彬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過程中,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申請延期並恢復審理二次。現已審理終結。

//

控辯雙方意見

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18日22時許,在新鄭市溱水路得一足療店門口南側,被告人沈某彬醉酒後,因被害人陶某在倒車的時候,差點碰到沈某彬,發生爭吵,沈某彬扇了陶某幾耳光,造成陶某臉部受傷,被害人李某在勸阻沈某彬的過程中,沈某彬用拳頭毆打李某頭部,造成李某頭部、耳部受傷。經新鄭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鑑定,陶某、李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沈某彬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陶某、李某的陳述,證人劉某、郭某、蘇某的證言,新鄭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視聽資料,辨認筆錄及照片,監控截圖,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偵破報告及其他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沈某彬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請求依法判處。

庭審中,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議:被告人沈某彬系初犯,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沈某彬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均有異議,辯稱他沒有喝酒,陶某倒車險些碰到他,並對他辱罵威脅,陶某一直沒有下車,李某過來後雙方也沒有發生口角;過有20分鐘,陶某的人都到了,陶某罵他,他拍陶某的車門,陶某下車推了他一下,李某上來把他摔倒了,當時包括陶某、李某在場的七個人對他拳打腳踢了一分鐘,陶某也動手了,李某又過來打他一次。他兒子和前妻把他扶回洗浴中心後,對方又有幾個人跟到他家,23時許派出所民警讓他到派出所了。他無犯罪,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同被告人的意見,另辯稱,陶某也喝酒了,本案系日常生活偶發矛盾產生的糾紛,陶某在現場停留長達20多分鐘,能離開而不離開,反而打電話喊人到場,擴大事態,不斷辱罵沈某彬,陶某與李某對矛盾的激化負主要責任,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系醉酒狀態隨意毆打他人,對被告人不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的前妻雖已對陶某和李某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但本案存在多處疑點以及程序違法,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即使被告人構成犯罪,對被害人已足額賠償且本案存在諸多疑點,對被告人應免予刑事處罰。

//

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及採信證據情況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22時許,在新鄭市溱水路得一足療店門口南側,被害人陶某倒車時險些碰到被告人沈某彬,二人遂發生爭吵,後被告人沈某彬打了陶某幾耳光,造成陶某臉部受傷。陶某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和朋友,陶某的朋友即被害人李某到場後勸阻沈某彬,在此過程中,沈某彬用拳頭打了李某頭部,造成李某頭部、耳部受傷。陶某家人和朋友到場後圍毆了被告人沈某彬。經新鄭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鑑定,陶某、李某的損傷程度均評定為輕微傷。

另查,1、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沈某彬前妻賠償被害人李某、陶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萬元,被害人李某、陶某對沈某彬表示諒解。

2、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沈某彬以急性外傷後頭痛和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入住新鄭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天。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沈某彬在偵查機關供述,2018年1月18日22時左右,他在新鄭市玉前路鄭風苑對面一家飯店吃飯,喝了大概有半斤酒,之後回溱水路碧海灣家。他走到得一足療館門口時,有一輛車從他身邊經過,差點撞着他,他就喊了一聲「你是怎麼開車的」,那輛車就停下來,女司機搖下玻璃說「你是怎麼走路的」,然後他就和這輛車的女司機相互罵了起來。女司機罵的太難聽了,他用手朝該女子臉上打了兩巴掌,這個女的就打電話叫人,大概有五六個人過來就開始打他,對方朝他頭上、腰上打。之後他家人把他拉回家了,民警到後就把他帶走了。諒解書的事情他不知情,有異議,陶某的傷可能是他造成的,但他沒有打李某,不應該賠償李某錢。

2、被害人陶某陳述,2018年1月18日晚22時許,她開車到溱水路得一館附近接朋友李某,將車停在得一館門口,她搖下車玻璃坐在車裡等李某。這時從南邊過來一名大約40歲左右的男子,搖搖晃晃的應該是喝了酒,走到她車旁說「你開了奔馳有啥了不起的,你停在這兒?我能買你十輛車」,她說「我沒啥了不起的,你有多少錢礙我什麼事?我這接個人,一會就走」。這時李某從得一館出來勸說後去開車了,該名男子又說了什麼,就伸手摸她的臉,她與該男子進行理論,該名男子伸手朝她的臉上打了兩巴掌,她就下車與男子理論,並質問男子「你打誰呢」,男子說「打的就是你」。她跟她哥劉帥、郭某打電話說挨打了,這時李某過來與該名男子理論,該名男子就朝李某頭上打了一巴掌,後來她哥劉帥帶着幾個人過來,這名男子的家人也過來了幾個人,把這名男子拉到了碧海灣洗浴店內並把劉帥等人鎖進門裡,李某就報警了。經了解她才知道該名男子叫沈某彬。後來民警就到了,去找沈某彬了。沈某彬打她的臉,她嘴流血了,沈某彬還打了李某。

3、被害人李某陳述,2018年1月18日晚上22點左右,他和另外兩個朋友準備在溱水路得一館洗腳,他的朋友陶某打電話說過去找他,他跟朋友到得一館門口接陶某的時候,看到一名醉酒男子坐在陶某車子的引擎蓋上,陶某很無奈坐在駕駛位上,他問陶某怎麼回事,陶某說醉酒男子摸其臉調戲,還攔着車不讓走。他就過去拉醉酒的男子,勸其回家,醉酒的男子把手伸進車窗摸陶某的臉和頭,還罵陶某,後用手打陶某的臉,把陶某的嘴打流血了。他跟朋友過去拉醉酒的男子,醉酒的男子朝他頭上打了好幾拳,他頭部受傷,耳朵聽不清楚。他就趕緊報警了,醉酒的男子被其家人拉回得一館南邊的洗浴中心了,民警到後向他了解情況,民警帶着陶某和其朋友到洗浴中心找醉酒男子了,他在得一館門口沒有進洗浴中心。

4、證人劉某證實,他曾用名為劉帥,2018年1月18日晚上22時30分左右,他接到郭某老公的電話,說陶某在溱水路得一館門口被打了,讓他過去看看啥情況,陶某給他指了指打她和李某的人,讓他跟着這名男子,後來那個男的去了碧海灣洗浴中心,他和劉偉跟着進了一樓大廳,接着有人就把碧海灣洗浴中心的門鎖住了,不讓他們出來。停了二十分鐘左右,民警過來,把門打開,一個女的衝出來朝他姐郭某身上踹了兩腳。

5、證人郭某證實,2018年1月18日晚上22時30分左右,她接到陶某電話,說她在溱水路碧海灣洗浴中心門口被一個叫沈某彬的男的打了。到了現場後,派出所民警已經過去了,她跟陶某一起跟着民警往洗浴中心一樓大廳走,開門的瞬間,有個人跺了她一腳。後來民警把陶某等人帶走了。

6、證人蘇某在偵查機關證實,2018年1月18日晚上22時許,她給老公沈某彬打電話叫沈某彬回家,沈某彬不讓她管,她聽着沈某彬說話像是喝多了。她就趕緊下樓,在溱水路得一館附近看見沈某彬趴在一輛車上,她兒子沈恆也過來了,他們想把沈某彬帶回家,沈某彬不願意回家說「他打嫩爹了啊,他打嫩爹」。她聽到一個女的在一邊罵人,她和沈恆一起把沈某彬帶回家。剛回家,有兩個男的推門找沈某彬,她問幹啥的,並將門鎖了,對兩個男的說「沈某彬喝酒喝多了,你們跟他一樣啥類」。後來派出所的民警也過來了,她把門打開了。

7、新鄭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文書,證實被害人陶某和李某的損傷程度均評定為輕微傷。

8、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李某辨認被告人沈某彬的情況。

9、視聽資料、監控截圖,證實案發現場的情況。

10、調解協議書、收到條、微信轉賬記錄、李某的證明、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沈某彬家屬賠償被害人陶某、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陶某、李某對沈某彬表示諒解。

1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沈某彬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無犯罪前科。

12、到案經過、偵破報告,證實被告人沈某彬的到案經過及案件偵破情況。

//

法院認定情況

本院認為,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而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案被告人沈某彬因被害人陶某倒車發生爭執,繼而被害人陶某電話告知家人和朋友到場,雙方發生肢體接觸,系因偶發矛盾引起的糾紛,且根據本案視聽資料證實被害方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被告人沈某彬致二被害人輕微傷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故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沈某彬犯尋釁滋事罪為由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被告人沈某彬及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彬無罪。


- END -

❖歡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一鍵置頂公眾號 法律人必看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執業宣言

智豪律師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某某職務犯罪案、劉漢劉維等特大涉黑系列案、重慶二手房合同詐騙案、重慶不雅視頻趙某霞案、文強系列案、雲南李昌奎死刑覆核案、廈大教授艷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萬餘件各類案件。

誠邀律師同行案件合作,交流(微信:zhihaolawyer,手機:13883678219。)

應聘、加盟投遞郵箱:1335919895@qq.com

推薦閱讀:

「開門,我是警察」,這時他做了22件事

26歲,執業一年,為啥能收到60萬律師費……

實務:保健品養老詐騙的無罪辯護思路

詐騙公司的底層中層人員是否構成詐騙罪?

案例告訴你,疫情隔離期間是否應當折抵刑期?

行賄罪最終不起訴 律師怎麼找到「索賄」的證據成功辯護的?

「她主動勾引我上床」 | 這起強姦案是如何沉冤昭雪的?

強姦罪微罪不起訴案例合集 | 強姦案能否通過認罪認罰爭取不起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鑽石舞台 的頭像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