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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丨李願

編 輯丨曾芳

圖 源丨圖蟲

9月22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2022年第6期風險提示稱,近期,銀保監會在開展信用卡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一些持卡人將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為。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表示,該行為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關於「銀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的規定,且極易造成持卡人資金和徵信受損。

「提醒廣大信用卡持卡人,不要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給本人及家庭造成損失。」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示稱。

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表示,信用卡租借可能帶來陷入過度透支及徵信受損、造成違規使用信用卡、埋下違法犯罪隱患三大風險。

風險之一:陷入過度透支及徵信受損。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導致信用卡過度消費、資金過度透支,因無力還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僅會產生巨額利息、複利及違約金,還會損害持卡人個人徵信,影響持卡人申請貸款,甚至引發司法訴訟等。此外,持卡人個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風險。

風險之二:造成違規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將個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當,將信用卡額度款項用於房地產、證券、基金、理財或典當、抵押、生產經營等非消費領域,將給持卡人帶來信用卡使用違規的風險,容易導致信用卡被發卡行降額、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擔罰款、罰息等違約責任。

風險之三:埋下違法犯罪隱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會被實際使用人或犯罪團伙用於非法套現、洗錢、轉移詐騙資金、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明知或主觀綜合認定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高法、高檢兩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收購、出售、出租單位支付賬戶的,非法開辦並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認定為明知情形的主觀犯罪。《刑法》有關條款對信用卡持有及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確規定,使用不當或非法持有極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防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正確辦理使用信用卡,一是按需辦卡,二是合規持卡,三是正確用卡。」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醒。

按需辦卡。消費者應結合自身消費習慣、還款能力等日常實際需求辦理信用卡,避免盲目辦卡、過量辦卡。辦理信用卡相關業務時要通過銀行的營業網點或官方APP、網上銀行等正規渠道辦理。

合規持卡。要及時註銷長期睡眠卡或無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遺失或產生年費、利息、違約金等。同時,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輕易將卡號、密碼、驗證要素等信用卡個人金融信息透露給他人,謹防上當受騙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當發現個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第一時間與發卡銀行聯繫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正確用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時應根據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科學、理性消費。要堅持「量入為出」,防止「寅吃卯糧」、過度消費,更要防止因大額負債陷入「以貸還貸」「以卡養卡」的境況。同時,在日常使用中應充分了解信用卡賬單生成日、計息、免息還款期、分期付款等相關規定,避免還款逾期等帶來的不良後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注意到,某地相關部門發現少數公職人員存在向管理服務對象出借本人信用卡等問題,隨後在今年3月開展公職人員向管理服務對象提供信用卡使用有關問題專項清理整治,並發現部分公職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可能存在違規借貸、不正常經濟往來等廉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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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江佩佩 實習生 林曦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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