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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瑣記-法律與審判

通常,所謂「罪刑法定」,是要先明確規定罪與罰,才能審判。是在假定人們事先已明知法律,卻依然犯罪的基礎上,施予刑罰。但實際上,法條才是在先的,罪與刑則是隨着現時段的博弈,而被回溯性地重新決定的。

這就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國家刑罰權相媾和的真相:它就是絕對暴力的自我克制的一面,只能帶來治理效果,但絕對無法帶來正義。

只要「罪刑法定原則」仍然作為一個規範,存在於整個共同體的世界之中,堅定地發揮作用,那麼,共同體的成員,我們中每一個人,都不能說:「我是無辜的」。因為,我們要承擔起塑造這大他者,這絕對暴力的大他者的責任:那是我們的軟弱、我們的無知、迷茫和痛苦。

罪刑法定背後,是整個共同體的,亦即每個成員自己的罪:是我們,共同塑造着這樣一個暴力機器和國家法律,它依據着一些基礎或許並不堅固的理性原則或習慣,卻可對我們同胞的生命與權利,生殺予奪。

沒有人會懷疑,法律的力量在於強制:那些或沉默着、或爆發着的合法的暴力,規定着塵世中每一具沉重的肉身,劃定着每一個公民行為的(亦即自由的)邊界。但是,法律無權審判靈魂,無權審判一個人對自我的價值之決斷,那是每一個當事人才能擁有的,對於自己的權力。

因為,能夠審判靈魂的力量,不可能是任何外在的暴力和說教,而只能是自己的記憶和良知,於斯之下,人盡赤裸,一絲不掛。

因為,沒有人可以長久地欺騙自己,我們唯一能做的,只是承擔自己,去選擇道路,並接受選擇的後果;去反思,並再度選擇,至死方休。

因為,在價值交鋒的場域裡,沒有人有此資格和能力,可替代自己去作答,哪怕是在審判庭上。

每個人都只對自己負責,即使是作為規範(而非事實)的法律,也只有通過作為中介的自己,才能起到規範的作用。

我們堅信,一個大寫的人,一定會選擇手握良知,昂首挺胸地站在法律前面,告訴祂:「我承擔我自己的一切選擇,我為我的選擇而榮耀」。而不是為了規避良知對自我的譴責,躲在作為大他者的法律後面,開脫自己所為的惡行。

我們堅信,無論一個國家的刑法多麼強大,罪刑條款多麼嚴密、嚴謹、精細,都無法解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那就是一個人對自我的審判。

我們堅信,一個人的罪,若想得到救贖,永遠都只有,且只能——由自己來審判自己。這一點上,無論是陪審團,還是法院,亦或任何形式的國家權力,都無法越庖代俎。

但是懦弱的我們,卻選擇用一個強大的大他者,用一個名為法律的規範的存在,來為我們的行動背書,並將稱之為公平正義。正如康德與薩德的隱喻,絕對道德的背後是絕對的淫蕩,絕對的邪惡,絕對的暴力,在這一對孿生兄弟的共同統治下,感到痛苦又不知如何是好的我們,應該記得——這正是我們共同塑造出來的,完美的審判天使和暴君。

而如果這個有着絕對暴力的大他者,不能重新化為每個人自我救贖和自我審判的勇氣與智慧,那麼,我最後的結論是,「我們所受的苦永在,那曾是基督代替我們受過的罪,但最終審判早已結束」。

雪風 初作於 2021.11.1

牧羽塵 修訂於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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