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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做好城市更新項目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物業權利人核實有關工作的通知

深規劃資源〔2021〕508 號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核實工作,推動深圳城市更新高效有序實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組織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轄區街道辦事處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等部門依職權開展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核實工作。
二、公示部門應當將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的核實結果匯總後形成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核實情況公示表,並在項目現場、轄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務網站、深圳商報或深圳特區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 個自然日。
三、公示期間相關主體就核實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真實的材料。公示部門原則上應當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異議處理,並書面告知異議主體處理結果。
四、公示異議處理完成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在區政府網站將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核實情況匯總表予以公布。
五、經核實的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原則上不得變更,但因繼承、受遺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的除外。
已核實的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發生變更的,應當由公示部門對變更情況進行公示,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負責對變更情況進行公布。
六、涉及拆除範圍增加的城市更新項目,各區應當按照前述程序對增加範圍內的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進行補充核實。
七、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不得對市場主體與未經核實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進行備案。
八、歷史違建物業權利人的核實結果僅用於城市更新項目搬遷補償協議簽訂資格的確認,不作為權屬確認依據。
九、各區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指引。
十、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加強對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交易查處的通知》(深建字〔2021〕137 號)要求補充開展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物業權利人核實工作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 年9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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