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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你帶來WTO 電子商務談判合併案文的數據跨境流動部分的相關介紹。


根據聯合國發布的《數字經濟報告 2021 》所提供的預測,2022 年的全球互聯網協議流量(包括國內和國際流量)將超過截至 2016 年的互聯網流量之和。而新冠疫情所導致的網絡活動激增更是加速了數字化進程。在此種情況下,舊有的主要面向傳統貨物和服務貿易的國際規則已不能適應當今的國際社會的需求。因此,各國紛紛在區域貿易協定的談判當中加入電子商務的規則,以期新的規則可以順應時代的發展,同時搶占國際規則制定權。

然而,區域貿易協定雖然可以為數字經濟的全球治理帶來參考意義,其也有着固有的局限性,如眾多區域貿易協定的不同規則會導致國際規則的「碎片化」、對 WTO 最惠國原則的實質背離、不能全面反映全球對數字經濟的需求等。而相對的,WTO 電子商務談判則基於其成功的國際貿易規制歷史、廣泛的全球參與等因素,依然是全球電子商務治理的最重要的談判和規則制定平台。

2020 年 12 月,WTO 電子商務談判合併文本發布,該文本梳理 WTO 成員方在電子商務談判中所提出的條文,其中數據跨境流動的內容被歸類於 B 節第 2 條「信息流動」當中,數據跨境流動部分也是整個電子商務談判中影響最深遠也是爭議最大的領域之一。

共計 12 個成員方就該部分的條款提出了建議,該部分文本可以直觀的體現出提出條文的各國對於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制構想和觀點衝突。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並未就該部分提出建議條文,但這並不意味着我國不重視數據跨境流動的國際規制。實際上,在我國 2019 年 4 月 23 日提出的電子商務談判提案當中,我國提到:在數據流動以及數據存儲等方面的問題,基於其複雜性和敏感性,以及各成員方巨大的觀點衝突,在就相關議題進行談判之前,我們需要進行更多的探索性討論工作,以便成員方全面理解其影響以及相應的挑戰和機遇。可見,我國同樣重視數據跨境流動的國際規制,我國希望對數據流動和數據存儲的問題進行更深一步的討論,而全面了解各國對於數據跨境流動的觀點衝突有助於我國理解不同國家的利益訴求,進而提出本國觀點。

有鑑於此,現將 WTO 電子商務談判合併案文的數據跨境流動部分翻譯如下:

B.2.信息流動
(1)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跨境信息傳輸/跨境數據流動

1.[Alt1:
「約束對象」指[締約方/成員方]的國民或企業。(基於美國提案)

[Alt2:
「約束對象」系指:
(a)就締約方/成員方而言,自本協議對其生效之日起,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投資者在其領土上已存在的投資,或在此後建立、獲得或擴展的投資;
(b)試圖在其他成員國境內進行或進行投資的國民或企業,但金融機構的投資者除外;或
(c)[締約方/成員方]中提供服務所需品的人(基於韓國提案)

[Alt3:
「人」是指自然人或企業。(基於日本提案)

2.「企業」系指根據適用法律組成或組織的實體,無論是否盈利、是否為私人或政府擁有或控制。企業包括任何分支機構、信託、合夥、獨資、合資企業、[或其他協會/協會或類似組織]。(基於加拿大、韓國提案)

3.[Alt1:
「個人信息」是指關於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包括數據。(基於日本、美國、韓國、加拿大提案)

[Alt2:
「個人數據」是指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基於歐盟、巴西提案)

4. [締約方/成員方]承認,各[締約方/成員方]可能對通過電子方式傳輸信息有自己的監管要求。(基於新加坡、巴西、韓國和英國提案)

5.[Alt1:
如果該活動是為了[一個企業/當事人的商業目的/商業目的,或消費者訪問、分發和使用服務和應用程序],那麼任何[締約方/成員]不得 [禁止/限制或阻礙]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通過電子方式的信息跨境傳輸。(基於美國、中國台北、韓國和加拿大提案)

[Alt2:
當該活動是為[締約方/成員方]當事人的商業目的/當事人的商業目的/商業「活動」的時候,[締約方/成員方]應允許通過電子方式來進行信息跨境傳輸(包括個人信息)。(基於日本、巴西、新加坡和英國提案)

ALt3:
[締約方/成員方]致力於確保跨境數據流動,以促進數字經濟中的貿易。為此,跨境數據流動不受以下因素的限制∶

(a)要求在[締約方/成員方]區域內使用計算設施或網絡元件進行處理,包括強制使用在締
約方區域內經認證或批准的計算設施或網絡元件;
(b)要求對[締約方/成員方]區域內的數據進行存儲或處理;
(c)禁止在其他[締約方/成員方]的管轄範圍內存儲或處理;
(d)跨境數據傳輸取決於[締約方/成員方]使用境內的計算設施或網絡元件,或[締約方/成員方]的本地化要求。(基於歐盟提案)

6.[Alt1:
[締約方/成員方]可以採取或維持與第 5 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該措施是為了實現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且滿足以下條件:
(a)不構成任意、無理歧視或變相限制貿易的方式適用;和
(b)不對超過實現目標所需的信息傳輸施加限制。(基於日本、美國、中國台北、加拿大和英國提案)

[Alt2:
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締約方/成員方]採取或維持違反第 5 款的措施,以實現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但該措施的實施不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手段或變相[限制信息傳輸和通過電子手段進行貿易]。(基於新加坡和巴西提案)

[Alt3:
本條任何內容均不得阻止[締約方/成員方]採用或維持:
(a)不符合第 5 款規定的為實現合法公共政策目標的措施,但該措施應當不構成任意或無理歧視或掩飾貿易限制的方式實施;或
(b)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更確定的說,一個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包括保護隱私。(基於韓國提案)

[Alt4:
[締約方/成員方]可採取並維持他們認為適當的保護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和隱私,包括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規則的適用。商定的紀律和承諾不得影響[締約方/成員方]各自保護措施提供的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基於歐盟提案)

7. 如果一項措施僅僅基於數據傳輸的跨境方式改變競爭條件,損害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涵蓋的人/服務提供者],則不符合第 5 款的條件。(基於美國、中國台北提案)

8. 第 5 款不適用於[締約方/成員方]或代表持有或處理的信息,或與該等信息相關的措施,包括與收集相關的措施。(基於日本提案)

(2)計算設施的位置

1.「計算設施」是指用於處理或存儲商用信息的計算機服務器[和/或]存儲設備。(基於日本、美國、韓國、加拿大和英國的提案)

2.[Alt1:
「約束對象」是指[締約方/成員方]的國民或企業。(基於美國的提案)

[Alt2:
「約束對象」系指:
(a)就締約方/成員方而言,自本協議對其生效之日起,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投資者在其領土上已存在的投資,或在此後建立、獲得或擴展的投資;
(b)試圖在其他成員國境內進行或進行投資的國民或企業,但金融機構的投資者除外;或
(c) [締約方/成員方]提供服務所需品的人。(基於韓國的提案)

[Alt3:「人」是指自然人或企業。

3.「企業」系指根據適用法律組成或組織的實體,無論是否盈利、是否為私人或政府擁有或控制。企業包括任何分支機構、信託、合夥、獨資、合資企業、[或其他協會/協會或類似組織]。(基於加拿大和韓國的提案)

4.[締約方/成員方]認識到,每個[締約方/成員方]都可能有自己的關於使用計算機設施的監管要求,包括旨在確保通信安全和保密的要求。(基於新加坡、韓國和英國的提案)

5.[Alt1:任一[締約方/成員方]都不得要求[[締約方/成員方]的適用對象/企業/個人]將「在該[締約方/成員方]境內使用計算設施或將其設在境內」作為在該境內開展商業活動的條件。](基於日本、美國、韓國、烏克蘭、加拿大和英國的提案)

[Alt2:
[締約方/成員方]不應要求將「在其境內使用計算機設施或將其設在境內」作為在該境內開展商業活動的條件]。(基於新加坡的提案)

6.本條規定不應妨礙[締約方/成員方]採取或維持與第5款不一致的措施,當此類措施對於實現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而言是[必要的],且該措施滿足以下條件:
(a)其適用方式不會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或變相的貿易限制;[以及
(b)對計算設施的使用或位置所施加的限制不超過實現目標所[必要/要求]。(基於日本、新加坡、烏克蘭、韓國、加拿大和英國的提案)

7.本條規定不應妨礙[締約方/成員方]採取或維持它所認為對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基於韓國的提案)

8.第 5 款不應適用於由[締約方/成員方]或以其名義持有或處理的信息,或與這些信息有關的措施,包括與收集信息有關的措施。(基於日本的提案)

9.本條不適用於所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這些提供者由第[X]條(金融計算機設施所在地)處理。(基於美國的提案)

(3)金融信息/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的金融計算設施所在地

[起草說明:英國計劃就該主題的定義部分提出建議]

1. 「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指的是:
(a)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機構;或者
(b)除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機構之外,接受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監督和許可、授權或註冊的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

2. 「金融機構」指的是依據其所在地的[締約方/成員方]法律被授權經營業務並被作為金融機構監管和監督的金融中介或其他企業。

3. 「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機構」指的是一個金融機構,包括其分支機構,位於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領土之內,受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人控制。

4.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指的是一個多參與者系統,該系統由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包括系統的運營者共同參與,用於清算、結算或記錄支付、證券、金融衍生產品或其他金融工具。

5. 「金融服務」指的是具有金融性質的服務。金融服務包括所有與保險和保險相關的服務、所有銀行業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以及金融性質的服務的附帶服務和輔助服務。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

保險以及保險相關服務
(a)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
(i)壽險,
(ii)非壽險;
(b)再保險和轉分保;
(c)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d)保險輔助服務,如諮詢、保險精算、風險評估以及理賠服務;
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e)接受公眾存款以及其他應償還資金;
(f)各類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業務和商業交易融資;
(g)融資租賃;
(h)所有的支付和匯款服務,包括信用卡、借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
(i)擔保和承諾;
(j)為自有賬戶或客戶賬戶交易,不論是在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市場,包括以下:
(i)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票據、存款證明);
(ii)外匯;
(iii)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和期權;
(iv)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
(v)可轉讓證券;及
(vi)其他流通票據及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
(k)參與發行各類證券,包括證券包銷和配售代理(無論公開或者私下),以及提供與這些發行相關的服務;
(l)貨幣經紀業務;
(m)資產管理,如現金及投資組合管理、所有形式的集體投資管理、養老基金管理、保管、託管和信託服務;
(n)金融資產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流通證券的結算和清算;
(o)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金融信息和金融數據的加工和相關軟件的提供和轉讓;以及
(p)對(e)到(o)段所列的所有活動的諮詢、中介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包括信貸參考和分析、投資和投資組合的研究和意見、收購及企業重組的戰略意見;

6. 「金融服務計算設施」指的在涵蓋的人的許可、授權和登記範圍內,為了商業活動而用於處理和存儲信息計算機服務器或存儲設備,但不包括用於如下訪問的計算機服務器和或存儲設備:
(a)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b)證券或衍生產品,如期貨、期權和掉期的交易所或市場;
(c)對涵蓋的人行使監管或監督權利的非政府機構;

7. 「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指的是在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領土內,或對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人提供或尋求提供金融服務的一個[締約方/成員方]的人;(條款1-7均基於美國提案)

8. 當信息傳輸是金融服務提供者進行正常業務所必要時,一[締約方/成員方]不應限制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包括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信息傳輸。(基於英國提案)

9.[Alt 1:
[締約方/成員方]承認[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監管機構迅速、直接、完全、持續的對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包括他們從事交易或者業務的信息)對金融監管和監督是至關重要的,同時承認減少這種訪問限制的需要;

[條款X][締約方/成員方]不能以要求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使用,或將金融服務計算設施放置於[締約方/成員方]的領土內作為在其領土上開展業務的條件,只要該[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出於監管和監督的目的,可以迅速、直接、完全、持續的對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締約方/成員方]境外的存儲或處理的信息進行訪問;

每個[締約方/成員方]應當在可行範圍內,在要求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使用,或將金融服務計算設備放置於[締約方/成員方]的領土內之前,給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一個合理的修復這種訪問(條款X描述的訪問)缺失的機會。

更確定的說,只要[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監管機構不能進行如條款X所描述的信息訪問,[締約方/成員方]就可以要求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使用,或將金融服務計算設備放置於[締約方/成員方]領土內。](基於美國提案)

[Alt 2:
在符合條款Y的條件下,一[締約方/成員方]不能將要求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領土內使用、存儲或處理信息作為在其領土上開展業務的條件[FN]。

[FN:更確定的說,本段適用的情況包括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使用外部企業所提供的處理和存儲信息服務。

[條款Y]當[締約方/成員方]不能確保以金融監管和監督為目的對信息的訪問時,[締約方/成員方]有權要求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使用、存儲或處理信息,前提是[締約方/成員方]已經在可行的範圍內給另一[締約方/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了合理的修復這種信息訪問缺失的機會。](基於英國提案)

10.[Alt 1:
更確定的說,一[締約方/成員方]可以採取或維持一個與本協議不相牴觸的措施,包括任何與條款[X](審慎例外)相一致的措施。](基於美國提案)

[Alt 2:
更確定的說,本條款不得阻止一[締約方/成員方]採取或維持與審慎例外相一致的措施。](基於英國提案)

11. 本條規定不得妨礙一[締約方/成員方]採取或維持保護個人信息、個人隱私以及個人記錄和賬戶的保密性,前提是這樣的措施沒有被用來規避本協議的條款。(基於英國提案)

編輯:黃繼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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