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4日,針對竹岐鄉榕東村一地產項目承建公司違反閩侯縣疫情防控規定,未及時向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報備相關重點人員入閩信息,且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不良後果,閩侯縣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立案偵查。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外防輸入風險壓力大,為進一步築牢「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防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凡3月28日以來從高中風險地區、高中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其他地區來(返)縣人員,須立即向所在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報告,並配合開展相應管控措施。現已在縣內的,應於4月5日12時前主動報告。
2.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工地、個體商戶、出租戶應負起主體責任,立即自查,若發現上述人員必須第一時間落實相應管控措施,並於4月5日12時前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
3.即日起,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工地、個體商戶、出租戶實行「零報告、日報告」,如有新發現從高中風險地區、高中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其他地區來(返)縣的人員(含貨車司機),應第一時間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
4.對未履行防疫職責或未在4月5日12時前主動報告,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將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七十七條任何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警方提示對拒不配合防疫管理瞞報、謊報、漏報或偽造行程碼、健康碼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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