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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發行人針對回售、展期的神奇操作,在信用債券市場上成為了關注的熱點。各只債券的持有人會議安排,也成為了投資者的關注重點。從信用債券的實踐來說,投資者想要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就需要依靠持有人會議制度。雖然持有人會議制度非常重要,但是之前認真閱讀過協議條款的人並不多,對於持有人會議制度的了解也並不全面。

持有人會議制度是新《證券法》確立的債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核心機制,新《證券法》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按照相關規定及會議規則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決議對全體債券持有人有約束力」,明確了債券持有人的地位和決議效力。信用債券市場波動加大就使得投資者的維權工作就顯得更加重要,而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地位和作用就更加凸顯出來。

2020年7月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進一步夯實了該項制度的司法保障,明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協議約定或者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承認債券受託管理人或者債券持有人會議推選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並且「在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授權受託管理人或者推選代表人代表部分債券持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其他債券持有人另行單獨或者共同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申請發行人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充分保障了每一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確保其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2020年11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發布了《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參考文本)》(以下簡稱「參考文本」),這是監管首次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在此之前,各家券商的持有人會議規則內容差別較大,容易在債券實踐中產生問題。當然,《參考文本》只是建議性質,並不是強制的,各家券商依然可以自主設定條款內容。《參考文本》最重要的內容有兩點:一是明確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限範圍,其中明確了「資產無償或者低價轉讓」,可謂是對近期某些發行人神奇操作的直接回應;二是明確債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債券清償義務承繼方、保證人」等需要出席會議並「接受債券持有人等的詢問,與債券持有人進行溝通協商,並明確擬審議議案決議事項的相關安排」。

雖然持有人會議很重要,但是似乎並沒有得到投資者的充分重視,很多持有人會議的投資者參會比例很低,甚至為零。不管發行人提出了什麼樣的議案,為了委會投資者自身權益,還是需要參加持有人會議的,可以投反對票,更可以藉此機會進一步了解發行人的債券安排,對於持有人來講還是非常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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