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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11期

券商反洗錢問答匯編


特別聲明:本群問答觀點為群成員對法規、監管政策等個人理解及實踐操作經驗分享,不構成對法規、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的正式解讀,更不構成任何合規、風控的諮詢意見,本群群主及全體成員不對任何人因使用本群問答觀點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群問答觀點僅為群成員內部交流使用,歡迎轉發微信公眾號文章,謝絕任何媒體、公眾號或網站未經授權轉載。本群問答觀點具有時效性,代表當期情況,請酌情參考。


目錄


【客戶盡職調查與風險等級劃分】

【受益所有人識別】

【名單監控】

【反洗錢培訓】

【非經紀業務反洗錢工作】


客戶盡職調查與風險等級劃分


問題1: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建立代銷關係的,由本公司客戶購買對方公司產品,需要要求基金公司、信託公司提供反洗錢身份識別材料嗎?需要反向識別對方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嗎?

觀點:基金公司和券商簽訂代銷協議,裡面都會有專章約定彼此的反洗錢履職內容。實際執行過程中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對客戶雙監測。如果基金公司有客戶識別、可疑交易甄別等需求,會聯繫代銷機構協助。代銷機構每年也要配合基金公司完成本機構反洗錢情況的持續盡調,基本都是調查問卷形式。

問題2:如果一個營業執照已經註銷的機構戶,因為無法過來辦理銷戶、無法強制銷戶等原因,前期被公司評為了高風險。那如果公司現在對這個賬戶進行了凍結操作,客戶賬戶資產僅剩1000多元,從洗錢風險管控角度來說,是否可以下調風險等級?

觀點1:正常評級,賬戶已凍結,按照評分情況定級即可。如果降低風險,假如客戶後續真來銷戶,存在按照低風險客戶來處理的風險。

觀點2:還是要維持高風險,強化盡調有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過盡調確定是否維持業務關係,或者終止業務關係,這個結論是要高級管理層審批的。而且高風險客戶,在可疑監控模型中也有單獨的指標進行監控,所以調低風險等級影響的不僅僅是評級流程。

觀點3:可以在列入高風險後,強化盡職調查一次。然後根據盡調結果採取凍結措施,後續就可不再進行強化盡調。

問題3:對於低風險等級客戶,在前一次評級到期後需重新評級的大量數據,是否可以做批量處理?

觀點1:一戶一流程,不批量。

觀點2:可以設計低風險客戶到期半年提醒功能,某反洗錢系統可以實現。低風險客戶複評到期前半年,系統首頁做提示,營業部的經辦人員可以提前看到自家低風險客戶未來半年內複評到期的情況以及具體到期的日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手工發起複評。

問題4:前期中登發布的關於擴充職業類別的工作通知,提到對於無法聯繫客戶核實職業類別或客戶不配合規範的,要求證券公司依據《反洗錢法》《證券法》等規定採取管理措施。請問各券商對此採取了哪些措施?

觀點:三限。限制資金轉出、限制轉託管撤指定和限制辦理新業務。

問題5:風險等級初評有碰到過業務部門要求當天評級的情況嗎?現在最快也是開戶後第二天下發流程,請問有當天就下發評級流程的嗎?一些業務部門比較謹慎,不評級不可辦理業務,但又有馬上辦理業務的需求。

觀點:可以採用線下評級方式。


受益所有人識別


問題6:下列案例中,產品戶受益所有人如何認定?

案例:某產品戶的份額為一家普通企業100%持有,經對該企業進行穿透後屬於國資委,受益所有人應認定為這個產品戶的基金經理,還是穿透後的這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針對產品戶,164號文規定為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為受益所有人,不存在的認定基金經理為受益所有人。如上案例中,份額超過25%的持有人為普通企業,不存在自然人持有,是否有必要再行穿透,是否可以直接判定基金經理呢?

觀點1:法定代表人,雖然產品的份額持有形式不是自然人,但是通過穿透能夠識別到某個自然人。

觀點2:法定代表人,具體依據為235號文如下規定:「義務機構在充分評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2.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於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問題7:對於信託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識別,是不是對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都要求進行穿透識別?目前在識別受益所有人過程中,信託公司客戶說沒辦法全部識別,其他券商都不這麼要求,只有某券商要求對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都進行穿透識別。

觀點1:是。

觀點2:實操中信託公司的說辭都是一模一樣的,願意配合的極少數。大部分信託公司不願意提供委託人信息。


名單監控


問題8:是否要對產品管理人的控股股東進行黑名單回溯?

觀點:需要的。

追問:同一管理人的多個產品賬戶,因管理人控股股東曾受到監管處罰,出現相同特徵的黑名單回溯預警,是否可以批量處理流程?

觀點:需要看賬戶統一管理的維度,根據公司賬戶統一管理的邏輯來。每個產品戶是一個獨立的客戶,不能按照管理人進行一人多戶的合併,因為每個產品的受益所有人、經辦人可能是不一樣的,按照管理人進行一人多戶的合併,不是很合理。


反洗錢培訓


問題9:如何給公司高管做反洗錢培訓?有哪些注意事項?

觀點1:反洗錢監管形勢和動態,最新監管政策解讀,案例分析,證券機構洗錢風險管理關注點。

觀點2:反洗錢處罰對各業務條線的影響。


非經紀業務反洗錢工作


問題10:對於投行業務中的ABS、債券代銷,反洗錢應如何要求和落實?

觀點:要求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要做反洗錢工作。

追問1:相關資料難以獲取,如何在實際中落實?

觀點:儘量公開收集信息,留存和客戶溝通記錄。

往期鏈接:

券商反洗錢問答匯編2022第1期

券商反洗錢問答匯編2022第2期

券商反洗錢問答匯編2022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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