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機遇,全面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打造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創新深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以及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申報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須在合作區依法註冊、納稅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章平台和載體支持
第三條 創新平台新建資助
(一)新創建的研發機構獲得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和技術中心認定的,按照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資助,對同一機構獲得資助後被評為更高級別的技術中心項目,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二)對獲得國家認可資質的檢驗檢測實驗室給予30萬元獎勵。
同時符合本項條款(一)、(二)項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
第四條 眾創空間、孵化器資助
(一)對獲得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眾創空間、省級眾創空間、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依次獎勵差額部分。
(二)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加強對初創企業的創業輔導和專業顧問服務,吸引企業、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入駐。根據在孵企業數量,對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按1家企業每年1萬元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最多計算3年,支持每個科技企業孵化培育載體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五條 科技園區資助
上一年度合作區管委會認定的科技園區內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含覆核通過),或園區從區外新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含覆核通過),每新認定或新引進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萬元的標準,每年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30萬元資助。
第三章科技創新企業成長支持
第六條 企業研發投入資助
對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5%的企業,按照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的10%給予研發投入獎勵:
(一)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10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300萬元。
(四)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0億元(含)至50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400萬元。
(五)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含)的,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資助
對註冊成立未滿5年(按自然年度計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當年已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且屬於有效狀態), 年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的2%的產業化支持,每年資助額最高20萬元。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
(一)對首次認定或搬遷至合作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進入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四章科技金融支持
第九條 股權融資資助
對近2年獲得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天使投資人前10強、早期投資機構前30強天使投資或早期投資的企業,給予其實際獲得現金投資額2%、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股權投資資助
鼓勵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合作區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當年已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且屬於有效狀態)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之日起持有滿24個月的,給予該股權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5‰的獎勵,單個股權投資項目年度累計獎勵最高50萬元,單個股權投資企業年度累計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一條 科技保險保費資助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當年已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且屬於有效狀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等上一年購買指定險種(指銀保監會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險險種)的科技保險費用給予支持。支持比例為企業或研發機構保險費用實際支出的30%,且每個單位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協同創新支持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資助
(一)在合作區落地的技術轉移機構,對其促成國內外高校院所向合作區企業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資助;對向合作區外企業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技術轉移機構年度獲得本項資助最高300萬元。
(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合作區設立專職機構或組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項目不少於3個,合同金額不低於3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單位20萬元資助;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項目不少於2個,合同金額不低於2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單位10萬元資助;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項目不少於1個,合同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一次性給予單位5萬元資助。
已獲資助單位須將不超過50%的資助資金以績效獎勵形式給予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負責人或成員。
第十三條 人才載體資助
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等正常開展工作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助。
第六章科技服務支持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交流活動資助
(一)對組織或承辦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或國內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動的合作區企業或行業組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一次性給予實際發生交流活動相關合理費用的50%,最高50 萬元的經費支持。
(二)鼓勵符合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的行業相關單位成立產業聯盟、技術創新聯盟,對產業聯盟、技術創新聯盟成員單位組織或承辦行業科技合作交流活動,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一次性給予交流活動相關合理費用的50%,最高20萬元的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科普教育基地運營資助
(一)鼓勵相關單位積極參與組織科普活動,創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認定為市級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二)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批示同意開展的科普活動,按活動規模給予主辦單位資助。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超過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同一單位年度獲得第(二)項資助總額最高20萬元。
第七章科技創新獎勵支持
第十六條標準化資助
(一)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機構和企業,分別給予每項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二)對主導修訂、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給予市資助標準50%的獎勵。
(三)對主導或參與除國家標準以外的國內各類標準制修訂、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和企業,給予市資助標準50%的獎勵。
第十七條 國家、省、市科技配套資助
鼓勵合作區有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參與「揭榜掛帥」等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對於獲得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支持的科技項目且前列條款未覆蓋到的:
(一)獲得國家科技計劃立項並扶持的項目,予以國家扶持經費的50%,最高100萬元的配套支持。
(二)對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科技計劃立項並扶持的項目,予以廣東省、深圳市扶持經費的50%、最高50萬元的配套支持。
已獲得合作區科技創新專項資助的同一項目,不再給予配套資助。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核按照合作區有關專項資金規定實施,具體執行由區科創經服局出台申報指南予以規定。
第十九條本措施中所有項目的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如果年度資助規模超出財政預算,則對資助項目應獲資助進行等比例核減。
第二十一條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多項優惠政策,也不得重複享受合作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本措施由區科創經服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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