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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選自英國法學家戴雪《英國憲法研究導論》(何永紅譯),商務印書館,2020年9月版,第244-246頁。

這樣,在英國憲法與多數外國憲法之間,就有若干顯著區別。

英國憲法之中,不存在外國立憲主義者所珍視的各種權利宣告或者規定。而且,正如你在英國憲法中所發現的,憲法的這些原則,就像一切為司法立法所確立的準則那樣,僅僅是對法官判決或附帶意見的概括,或者僅僅是對為解決具體冤情而通過的、與司法判決極為類似的制定法的歸納,它們實際上就是上議院上訴法庭所宣告的判決。換言之,關於個人權利和憲法原則之間的關係,十分不同於比利時之類的國家,因為它們的憲法是立法行為的產物,而在英國,憲法本身則建立在法律判決的基礎之上。

我們可以把比利時看成是一個典型的特意通過立法來創製憲法的國家,因此,你可以客觀地說,在比利時,每個人的人身自由權都來自於憲法,或者說由憲法加以確保。反之在英國,個人自由權是憲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它是由法院的判決來確保,事實上也為幾部《人身保護法》所擴展或者確認。如果可以用邏輯學的公式來表達法律問題的話,那麼,英國、比利時憲法在這個問題上的差別就可以描述為:在比利時,個人權利由憲法原則演繹而來,而英國所謂的憲法原則,則是從法院就特定個體權利而作的各個判決中歸納或概括而來。


當然,這個區別僅僅是形式上的。如果自由在比利時得到的保障,如同在英國一樣充分,而且只要能夠做到這一點,至於如何保障的則無關緊要:我們可以說,個人能夠免於恣意逮捕的一切危險,是因為人身自由有憲法上的保證;也可以說,人身自由權或者免於恣意逮捕的權利之所以構成憲法的一部分,是因為它由國家普通法律來確保。然而,這個純粹形式上的差別本身雖然不重要——前提當然是個人權利的確得到了保障,但是,人身自由權或信仰自由權究竟是否安全的這個問題,確實主要取決於以下問題的答案,即那些有意無意制定國家憲法的人,究竟是以權利規定或宣告開始,還是以發明使權利得以實現或確保的救濟方法為起點。

如今,多數外國制憲者均從權利宣告着手。但他們絕沒有因此而常常受到責備。他們這樣做,往往是別無選擇,要麼是出於情勢所迫,要麼是因為制憲者自己考慮到,規定一般法律原則是立法者的天職所在。但是,了解一下歷史即可發現,外國立憲主義者忙於規定權利,卻沒太意識到為權利提供完備的救濟方法的絕對必要性,只有藉助這些方法,他們所宣告的權利才能夠實現。例如,法國1791年憲法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公眾集會權和政府官員的責任。但是,自人類有歷史記載以來,絕沒有哪個時期像法國大革命的鼎盛時期那樣,所有這些權利都是如此之不牢靠,以至於幾乎可以說它們完全不存在。評論家也很可能會懷疑,即便到了現在,許多這樣的自由和權利,是否在法蘭西共和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正如在英吉利君主國中的情形那樣。

但是,在英國憲法中,要實現的權利和實現該權利的手段之間是分不開的、二者之間的不可分割性,正是司法立法的優點所在。就此而言,那句格言「有權利便有救濟」絕不只是一個同義反覆的命題。從它與憲法的關係來看,這句格言意味着,英國人在費力地逐步制定出複雜的法律和制度體系(我們把它稱為憲法)的過程中,更關注的是如何為具體權利之實現提供救濟,或者說,如何避免特定的不法行為,而不是關注人權或英國人權利的宣告。各《人身保護法》都沒有宣告任何原則,也沒有規定任何權利,但它們的價值,實際上相當於憲法中上百條保障個人自由的條款。權利和救濟之間的這種關聯,取決於英國制度中所貫穿的法律精神,但也不要以為,它與成文憲法格格不入,或者甚至與憲法上的權利宣告不相容。比如,美國憲法及其各州憲法就載於成文的或刊印的文件之上,並且進行了權利宣告。不過美國政治家以非凡的技巧為這些權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措施。法治也是美國的一個顯著特徵,一如英國之情形。

此外,在英國之外的許多國家中,人身自由之類的個人自由取決於憲法;而在英國,憲法則不過是對個人從法院獲得之權利的概括。這一事實具有一個重大的後果,即憲法保障的一般權利有可能被暫時剝奪,這在外國時常發生。它們外在於且獨立於普通法律進程。比利時憲法宣布:個人權利是有「保障的」,這無意中表明,比利時的制憲者看待個人權利的方式,頗不同於英國的律師和法官。我們英國人絕不能說,某一權利比其他權利更有保障。不論是免於恣意逮捕的自由或享有個人財產的權利,還是在所有問題上表達個人觀點的權利,在所有的英國人看來,都建立在相同的基礎之上,即王國的法律——當然,如果觀點表達構成誹謗,則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其言論煽動叛亂或褻瀆神靈,則須受到懲罰。如果說「憲法保障」某一類權利甚於其他權利,英國人聽了,會覺得這是一句反常的或者無意義的話。

在比利時憲法中,所謂「憲法保障」有一個很確切的含義。那就是,除非修改憲法,否則不能制定任何侵犯個人自由的法律;而憲法的修改,須以特殊方式進行;唯有如此,憲法的改變或修改才是合法的。但是,這一點還不是我們首要關注的問題。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在個人自由權由憲法原則演繹而來的地方,都容易產生一種想法,即權利可以被暫停保護或剝奪;相比之下,凡是在個人自由權為國內普通法律所固有,因而是憲法的組成部分的地方,若非對國家的制度及風俗來一個徹底革命,權利就幾乎不可摧毀。誠然,所謂的「中止《人身保護法》」與外國所謂的「中止憲法保障」具有某種相似性。但是,一部中止《人身保護法》的制定法,畢竟與它的表面含義相去甚遠;實際上,它中止的不過是保護人身自由的一種具體救濟措施而已——儘管這已經非常嚴重了。《人身保護法》可以中止,但英國人仍可享有幾乎所有的公民權利。原因在於,英國憲法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這就可以想見,憲法被中止不亞於一場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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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英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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