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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廣州生物基與降解材料論壇,報名人數已達400人,歡迎掃碼諮詢

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報道,3月2日,在內羅畢舉行的聯合國環境大會 (UNEA-5) 上,來自175個國家的國家元首、環境部長和其他代表批准了一項歷史性決議:終結塑料污染: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

相關報道:首個全球「限塑令」來了!剛剛,降解塑料板塊異動拉升!

本公眾號後台回復0304可獲取決議草案的原文及中文翻譯版PDF。

第五屆聯合國環境大會第一階段會議於2021年2月召開,此次續會為第二階段會議,總主題是「加強自然行動,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重點關注塑料污染、綠色回收和化學廢棄物管理等問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英厄·安諾生強調:「這是一個載入史冊的重要時刻。」

中國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員張德元對本報介紹:「為有效應對全球共同面臨的塑料污染問題,此次大會通過了『結束塑料污染:達成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的決議,旨在就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治理,啟動建立政府間談判工作機制,力爭到2024年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通過全生命周期的方法治理塑料污染問題。」

本次決議的特點及對塑料行業的影響主要有下面幾點:

1、體現了全球禁限塑趨勢

2、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民眾環保意識,達成「隱性」強制

3、細則尚未出爐,有待進一步商議

4、包含約束性和自願性,部分條款可視國情靈活履行

原文翻譯如下:

本公眾號後台回復0304可獲取決議草案的原文及中文翻譯版PDF。


聯合國環境大會,

關切地注意到塑料污染水平的迅速增長在全球範圍內是一個嚴重的環境問題,對環境、社會和經濟層面的可持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認識到塑料污染包括微塑料,

進一步關切地注意到塑料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具體影響,

還注意到海洋和其他環境中的塑料污染可能具有跨界性質,需要一個將國家情況和能力考慮進去的的全生命周期方法解決其影響,

重申聯合國大會2015年9月25日第70/1號決議,其中聯合國大會通過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還重申了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通過的《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的原則,

強調迫切需要加強各級科學與政策的互動,提高關於塑料污染對全球環境的影響的認識,促進在地方、區域和全球層面採取有效和漸進的行動,認識到塑料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回顧聯合國環境大會第1/6、2/11、3/7、4/6、4/7和4/9號決議,並申明迫切需要加強全球協調、合作和治理,以立即採取行動長期消除海洋和其他環境中的塑料污染,避免塑料污染對生態系統以及依賴它們的人類活動造成損害,

認識到解決塑料整個生命周期問題的廣泛的方法、可持續替代品和技術範圍,進一步強調需要加強國際合作以促進獲得技術、能力建設和科技合作,並強調沒有單一的方法,

強調促進產品和材料的可持續設計的重要性,以便它們可以重複使用、再製造或回收,從而與它們所用的資源一起儘可能長時間地保留在經濟中,並儘量減少廢物的產生,這可以顯着促進塑料的可持續生產和消費,

歡迎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所做的努力,特別是通過國家、區域和國際行動計劃、倡議和文書,包括相關多邊協議,例如G7和G20倡議,以及2015年和2017年針對海洋垃圾、大阪藍海的行動計劃願景、G20實施框架、海洋塑料憲章、東盟海洋垃圾行動框架和《打擊海洋垃圾曼谷宣言》、亞太經合組織海洋垃圾路線圖和減少塑料和微塑料污染、2021年AOSIS領導人宣言和聖加共體的約翰斯宣言、《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及2021 年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部長級會議的成果,並認識到需要採取補充行動和連貫協調的長期的全球視野,

欣賞地注意到全球海洋垃圾夥伴關係的重要工作以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支持和實施的處理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行動,並考慮到主席對海洋垃圾和微塑料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專家組,這為繼續工作提供了潛在的選擇,供UNEA-5審議,

重申在相關區域、國際公約和文書之間開展合作、協調和互補的重要性,同時尊重各自的職責,以防止塑料污染及其對人類健康的相關風險,以及對人類福祉和環境的不利影響,包括197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關於對某些危險廢物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和農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及其1996年議定書、國際化學品管理戰略方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國際組織、區域文書和計劃,並承認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領導的努力,

進一步認識到,每個國家最有能力了解其與解決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有關的本國國情,包括其利益攸關方的活動,

認識到非正式和合作環境下的工人在許多國家對收集、分類和回收塑料做出的重大貢獻,

強調需要進一步採取國際行動,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塑料污染的文書,

1. 要求執行主任召集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2022年下半年開始工作,目標是在2024年底前完成工作;

2. 承認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產生的一些法律義務需要能力建設以及技術和財政援助,以便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有效履行;

3. 決定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將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塑料污染的文書,以下簡稱該文書,該文書可包括具有約束力和自願性的方法,基於一種解決塑料污染整個生命周期的綜合方法。其中考慮到《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原則以及國情和能力,包括以下規定:

(a) 明確文書的目標;

(b) 促進塑料的可持續生產和消費,除其他外,包括產品設計和無害環境化的廢物管理,包括通過資源效率和循環經濟方法;

(c) 促進國家和國際合作措施,以減少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包括現有的塑料污染;

(d)制定、實施和更新國家行動計劃,反映國家驅動的方法,以促進實現文書的目標;

(e) 促進旨在防止、減少和消除塑料污染的國家行動計劃,並支持區域和國際合作;

(f) 酌情具體說明國家報告;

(g) 定期評估文書的執行進度;

(h) 定期評估文書在實現其目標方面的有效性;

(i) 提供與塑料污染有關的科學和社會經濟評估;

(j) 通過提高認識、教育和信息交流增加知識;

(k) 促進與相關區域和國際公約、文書和組織的合作與協調,同時承認它們各自的任務,避免重複,並促進行動的互補性;

(l) 鼓勵包括私營部門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採取行動,並促進全球、區域、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合作;

(m) 啟動多利益攸關方行動議程;

(n) 明確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轉讓技術和財政援助的安排,同時認識到有效履行文書規定的某些法律義務取決於能力建設和技術的可用性以及充足的財政幫助;

(o) 促進研究和開發可持續、負擔得起、創新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

(p) 解決合規問題;

4. 另外,決定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審議該文書時考慮以下問題:

(a) 支持實現文書目標的義務、措施和自願方法;

(b) 需要一個財政機制來支持文書的執行,包括選擇一個專門的多邊基金;

(c)某些條款可以允許各國在考慮到國情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履行其承諾的靈活性;

(d) 可獲得的最佳科學、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知識和地方知識體系;

(e) 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包括來自非正式和合作環境的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

(f) 提供與塑料污染有關的政策相關科學和社會經濟信息和評估機制的可能性;

(g) 高效的組織和精簡的秘書處安排;

(h) 考慮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可能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方面;

5. 要求執行主任召集一個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在2022年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工作做準備,特別是討論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時間表和工作安排,考慮到本決議第3和第4段確定的規定和要素;

6. 強調需要確保儘可能廣泛和有效地參與特設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會議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

7. 請執行主任作為一項優先行動向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有效參與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會議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工作;

8. 還請執行主任確保環境署秘書處向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和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提供必要的支持;

9. 決定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參與應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及其專門機構成員、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及相關利益攸關方開放,符合適用的聯合國規則;

10. 邀請有能力的政府和其他利益攸關方提供預算外資源,以幫助支持本決議的實施;

11. 請執行主任在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任務範圍內促進相關區域和國際文書和倡議以及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密切合作與協調;

12. 又請執行主任在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完成談判後召開全權代表外交會議,以通過文書並開放供簽署;

13. 進一步請執行主任向聯合國環境署第六屆會議報告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14. 請執行主任繼續支持和推動全球海洋垃圾夥伴關係的工作,同時加強有關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的科學、技術和工藝知識,尤其是關於監測方法的知識,共享可用的科學和其他相關數據和信息;

15.呼籲所有會員國繼續並加強活動並採取自願措施來對抗塑料污染,包括與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相關的措施,其中可能包括循環經濟方法,並制定和實施國家行動計劃,同時促進國際行動和各自國家監管框架下的舉措,以及在自願基礎上,酌情提供關於塑料廢物無害環境管理的統計信息,同時考慮到其國情;

16. 請執行主任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結合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一屆會議召開一次論壇,並酌情利用現有倡議,向所有利益攸關方開放,以交流信息和開展活動與塑料污染有關。

決議草案

終結塑料污染:邁向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協定*

聯合國環境大會,

關切地注意到塑料污染水平的迅速增長在全球範圍內是一個嚴重的環境問題,對環境、社會和經濟層面的可持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認識到塑料污染包括微塑料,

進一步關切地注意到塑料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具體影響,

還注意到海洋和其他環境中的塑料污染可能具有跨界性質,需要一個將國家情況和能力考慮進去的的全生命周期方法解決其影響,

重申聯合國大會2015年9月25日第70/1號決議,其中聯合國大會通過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還重申了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通過的《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的原則,

強調迫切需要加強各級科學與政策的互動,提高關於塑料污染對全球環境的影響的認識,促進在地方、區域和全球層面採取有效和漸進的行動,認識到塑料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回顧聯合國環境大會第1/6、2/11、3/7、4/6、4/7和4/9號決議,並申明迫切需要加強全球協調、合作和治理,以立即採取行動長期消除海洋和其他環境中的塑料污染,避免塑料污染對生態系統以及依賴它們的人類活動造成損害,

認識到解決塑料整個生命周期問題的廣泛的方法、可持續替代品和技術範圍,進一步強調需要加強國際合作以促進獲得技術、能力建設和科技合作,並強調沒有單一的方法,

強調促進產品和材料的可持續設計的重要性,以便它們可以重複使用、再製造或回收,從而與它們所用的資源一起儘可能長時間地保留在經濟中,並儘量減少廢物的產生,這可以顯着促進塑料的可持續生產和消費,

歡迎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所做的努力,特別是通過國家、區域和國際行動計劃、倡議和文書,包括相關多邊協議,例如G7和G20倡議,以及2015年和2017年針對海洋垃圾、大阪藍海的行動計劃願景、G20實施框架、海洋塑料憲章、東盟海洋垃圾行動框架和《打擊海洋垃圾曼谷宣言》、亞太經合組織海洋垃圾路線圖和減少塑料和微塑料污染、2021年AOSIS領導人宣言和聖加共體的約翰斯宣言、《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及2021 年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部長級會議的成果,並認識到需要採取補充行動和連貫協調的長期的全球視野,

欣賞地注意到全球海洋垃圾夥伴關係的重要工作以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支持和實施的處理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行動,並考慮到主席對海洋垃圾和微塑料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專家組,這為繼續工作提供了潛在的選擇,供UNEA-5審議,

重申在相關區域、國際公約和文書之間開展合作、協調和互補的重要性,同時尊重各自的職責,以防止塑料污染及其對人類健康的相關風險,以及對人類福祉和環境的不利影響,包括197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關於對某些危險廢物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和農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及其1996年議定書、國際化學品管理戰略方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國際組織、區域文書和計劃,並承認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領導的努力,

進一步認識到,每個國家最有能力了解其與解決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有關的本國國情,包括其利益攸關方的活動,

認識到非正式和合作環境下的工人在許多國家對收集、分類和回收塑料做出的重大貢獻,

強調需要進一步採取國際行動,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塑料污染的文書,

1. 要求執行主任召集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2022年下半年開始工作,目標是在2024年底前完成工作;

2. 承認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產生的一些法律義務需要能力建設以及技術和財政援助,以便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有效履行;

3. 決定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將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塑料污染的文書,以下簡稱該文書,該文書可包括具有約束力和自願性的方法,基於一種解決塑料污染整個生命周期的綜合方法。其中考慮到《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原則以及國情和能力,包括以下規定:

(a) 明確文書的目標;

(b) 促進塑料的可持續生產和消費,除其他外,包括產品設計和無害環境化的廢物管理,包括通過資源效率和循環經濟方法;

(c) 促進國家和國際合作措施,以減少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包括現有的塑料污染;

(d)制定、實施和更新國家行動計劃,反映國家驅動的方法,以促進實現文書的目標;

(e) 促進旨在防止、減少和消除塑料污染的國家行動計劃,並支持區域和國際合作;

(f) 酌情具體說明國家報告;

(g) 定期評估文書的執行進度;

(h) 定期評估文書在實現其目標方面的有效性;

(i) 提供與塑料污染有關的科學和社會經濟評估;

(j) 通過提高認識、教育和信息交流增加知識;

(k) 促進與相關區域和國際公約、文書和組織的合作與協調,同時承認它們各自的任務,避免重複,並促進行動的互補性;

(l) 鼓勵包括私營部門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採取行動,並促進全球、區域、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合作;

(m) 啟動多利益攸關方行動議程;

(n) 明確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轉讓技術和財政援助的安排,同時認識到有效履行文書規定的某些法律義務取決於能力建設和技術的可用性以及充足的財政幫助;

(o) 促進研究和開發可持續、負擔得起、創新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

(p) 解決合規問題;

4. 另外,決定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審議該文書時考慮以下問題:

(a) 支持實現文書目標的義務、措施和自願方法;

(b) 需要一個財政機制來支持文書的執行,包括選擇一個專門的多邊基金;

(c)某些條款可以允許各國在考慮到國情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履行其承諾的靈活性;

(d) 可獲得的最佳科學、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知識和地方知識體系;

(e) 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包括來自非正式和合作環境的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

(f) 提供與塑料污染有關的政策相關科學和社會經濟信息和評估機制的可能性;

(g) 高效的組織和精簡的秘書處安排;

(h) 考慮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可能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方面;

5. 要求執行主任召集一個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在2022年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工作做準備,特別是討論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時間表和工作安排,考慮到本決議第3和第4段確定的規定和要素;

6. 強調需要確保儘可能廣泛和有效地參與特設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會議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

7. 請執行主任作為一項優先行動向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有效參與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會議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工作;

8. 還請執行主任確保環境署秘書處向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和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提供必要的支持;

9. 決定不限成員名額特設工作組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參與應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及其專門機構成員、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及相關利益攸關方開放,符合適用的聯合國規則;

10. 邀請有能力的政府和其他利益攸關方提供預算外資源,以幫助支持本決議的實施;

11. 請執行主任在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任務範圍內促進相關區域和國際文書和倡議以及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密切合作與協調;

12. 又請執行主任在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完成談判後召開全權代表外交會議,以通過文書並開放供簽署;

13. 進一步請執行主任向聯合國環境署第六屆會議報告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14. 請執行主任繼續支持和推動全球海洋垃圾夥伴關係的工作,同時加強有關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的科學、技術和工藝知識,尤其是關於監測方法的知識,共享可用的科學和其他相關數據和信息;

15.呼籲所有會員國繼續並加強活動並採取自願措施來對抗塑料污染,包括與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相關的措施,其中可能包括循環經濟方法,並制定和實施國家行動計劃,同時促進國際行動和各自國家監管框架下的舉措,以及在自願基礎上,酌情提供關於塑料廢物無害環境管理的統計信息,同時考慮到其國情;

16. 請執行主任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結合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一屆會議召開一次論壇,並酌情利用現有倡議,向所有利益攸關方開放,以交流信息和開展活動與塑料污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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