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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8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兩周年

今年「民法典宣傳月」的主題為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關於民法典,你了解多少?

讓我們重溫《民法典》77處變化



《民法典》77處變化



1.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將綠色原則(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3.規定胎兒有權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始時間由10周歲調整為8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緊急情況下被監護人無人照料的,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6.民事權利的保護——新增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8.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支付扶養費、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9.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10.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1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12.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綠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13.徵用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14.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1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6.增加規定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7.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18.完善擔保物權的規定,主要有:

(1)擴大了可質押財產範圍,取消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

(2)統一了動產抵押的設立及特殊效力規則

(3)先租後抵,需轉移占有才能對抗抵押權——明確在先設立的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影響的前提為,租賃物已轉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6)統一了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7)明確規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質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8)新增抵押物價款債權人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的規定

(9)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同時確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19.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預約合同,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20.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1.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22.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23.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24.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25.規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26.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27.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8.完善了格式條款等合同訂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29.新增「性騷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30.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31.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2.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33.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34.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35.明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36.增加規定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技術信息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37.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38.明確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

(1)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2)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3)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4)明確規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個人信息應徵得監護人同意。

39.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40.「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41.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婚姻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內容。

42.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43.增加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收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44.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疾病婚的效力由無效變更為可撤銷,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5.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脅迫婚姻請求撤銷起算時間點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6.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7.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8.明確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屬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9.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50.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51.增設「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2.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3.明確離婚後子女直接撫養方的確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54.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5.離婚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事由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56.完善收養制度的相關內容

(1)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收養人需"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5)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徵得本人同意。

(6)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57.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時間的推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58.新增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59.完善代位繼承制度,侄子(女)、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60.完善遺囑繼承相關規則

(1)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公證遺囑不當然具有優先效力,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61.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62.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63.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64.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65.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6."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67.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1)明確人身意義特定物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增加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即受損害方在違約之訴中可以主張侵權責任。

68.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69.增加規定委託監護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70.增加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應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71.完善非營運機動車好意同乘損害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72.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1)明確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明確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4)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明確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6)明確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因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承擔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7)明確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明確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負有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享有的權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9)明確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明確醫療機構禁止違規過度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11)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73.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74.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75.明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76.完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77.明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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