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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作者 | 唧唧堂管理學寫作小組:許亞楠

審校| 唧唧堂管理學寫作小組:第一生

編輯 |小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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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文來自《唧唧堂管理學數字化主題論文導讀專欄》。該專欄已收錄導讀論文67篇,未來收錄論文數無上限,半年內至少更新100篇,隨着更新論文數量上升,專欄訂閱價格將逐步上漲,限時特惠,及早訂閱哦!

本文是針對論文《通過標準制定的生態系統內協調的互補成分和回報(Complementary components and returns from coordination with in ecosystems via standard setting)》的一篇解析,該論文於2022年3月發表於《戰略管理雜誌(SMJ)》第43卷第3期。該研究的作者是Cameron D. Miller1和Puay Khoon Toh。

1. 研究背景

創新生態系統需要協調多個互補成分以確保互操性(interoperability)。然而,當生態系統沒有明確的「平台領導者」來規定設計和參與規則時,這種協調是具有挑戰性的。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長期演進(LTE)標準的移動通信生態系統,其中核心LTE技術由近50家公司擁有,但是沒有一家公司可以單獨決定LTE的發展軌跡。

這種沒有明確「平台領導者」生態系統內的協調通常通過標準制定來進行。標準制定過程涉及公司通過標準制定組織(SSO)自願聚集在一起,制定並商定確保跨組件兼容性的技術規範。一旦達成協議,擁有與該標準相關的知識產權的公司將正式將該知識產權提供給SSO,從而使該知識產權成為「標準必要專利」(SEP)。

雖然整個生態系統受益於標準制定提供的協調,但公司是否以及何時通過在標準制定期間披露其知識產權而受益仍然存在疑問。通過披露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獲得收益,但這並非沒有成本。先前的研究已經詳細介紹了標準制定過程,並就向SSO披露信息的各自收益和成本提供了見解。本文的研究問題是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在標準制定期間披露標準必要專利會產生正回報?

2. 理論和假設

2.1 生態系統

生態系統可以分為有明確和沒有明確「平台領導者」的生態系統。有明確的「平台領導者」生態系統的例子包括汽車、建築和飛機工業,其中平台領導者是「組裝者」,分別與互補部件的供應商和最終用戶進行交易。

本文感興趣的是沒有明確「平台領導者」的生態系統。在這種情況下,核心技術由多方擁有,需要協調以防止系統遭受不兼容問題。除了前面提到的LTE生態系統,其他例子包括Wi-Fi、其他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MPEG、其他視聽網絡、發電(例如智能電網)和開源軟件。在這些生態系統中,核心技術所有者之間,或者他們與互補技術的開發者之間,通常沒有垂直鏈的買賣交易組件。參與者各方的相互依賴性不強,「下游購買者」並不總是參與開發核心技術的管理或協調,並且垂直整合或契約作為協調發展的機制也不常見。通過雙邊R&D聯盟進行協調是一種較好的處理方式,但由於涉及生態系統的企業數量眾多,導致這種方式非常困難。

2.2 作為協調機制的標準制定

在沒有明確「平台領導者」的生態系統中,擁有核心技術的公司通過標準制定來協調發展是很常見的。SSO使在生態系統中擁有核心技術的公司能夠自願地走到一起,開發並商定標準規範,以確保跨組件的兼容性。公司在這些規範上相互協調,然後正式向SSO公開它們的知識產權,以便將它們共同確立為行業標準。在典型的標準制定過程中,標準組織夥伴會成立委員會或工作組來制定標準的技術規範。擁有相關核心技術的企業往往會加入這些委員會。一旦確定了規範,擁有核心技術相關SEP的公司就通過聲明信正式向SSO公開它們。規範的不確定性通常會持續到流程結束,公司有動機即使在工作組內部也延遲披露技術細節。公司需要披露技術上必須披露的知識產權,具體地,公司通過聲明信函或電子郵件向SSO披露,要麼披露關鍵技術知識產權,要麼披露知識產權所有權但不列出具體知識產權。

2.3 標準制定期間披露的回報

企業在標準制定期間向SSO披露其知識產權可以促進企業間技術開發的協調,既包括核心技術部分之間的協調,也包括生態系統中互補成分之間的協調,從而實現系統內的互操作性。通過披露協調技術發展減少了技術連接和增長前景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建立在這些技術上的安裝基礎,減輕了阻礙問題,刺激了系統產品的需求。由此,提出假設1a:

H1a:公司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披露知識產權會給公司帶來正回報。

然而,公司向SSO披露知識產權對其而言也可能代價高昂。披露附帶一份協議,同意將公開的知識產權許可給標準的其他制定者。許多SSO採用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的(FRAND)實踐,披露公司同意將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給任何用戶,削弱了公司收取壟斷價格的能力。當涉及專利池時,許可費用由多個專利所有人分攤。免版稅許可協議在一些SSO中很常見。披露公司還承擔了潛在的不當徵用SEP的成本、知識向競爭對手的溢出、標準化過程中的衝突和延遲,以及阻止或減緩競爭對手沿着類似技術軌跡發展的能力損失。由此提出假設1b:

H1b:公司在標準制定期間披露知識產權會給公司帶來負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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