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1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便於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的具體內容,現推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系列問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分別登記。
結合主體工程建設的地下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其四至範圍不得超出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四至範圍。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依法批准的單獨建設的地下工程可以單獨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四至範圍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的四至範圍和用途限制。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是實施用途管制、用地審批、規劃許可以及進行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範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實施前,經依法批准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繼續執行。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鄉鎮制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國務院批准。
設區的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也可以以多個鄉鎮為單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