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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雅苑-會計審計資訊平台。 本文來自《上海證券交易所會計監管動態》2022 年第 4 期,如需轉載請註明來源。
問題 【搬遷補償事項的會計處理問題】:因整體搬遷而發生的多項補償項目應當如何會計處理?

案例:2019 年下半年,Y 公司被政府要求實施整體徵收搬遷。根據拆遷補償協議,補償款總額為 20億元,包括房屋及其他附屬物補償 10億元、土地補償 4 億元以及停工損失補償 6 億元,撥款單位為住建局。補償款根據企業騰空土地進展情況分批次撥付。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已收到補償款 12 億元。公司本次搬遷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3 號》的規定,主要是因為補償款的撥付並非出自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的預算支出資金。會計處理上,公司將前述補償全部視作資產處置。具體而言,公司認為,老廠區的房屋拆除、土地收儲以及停工損失三項工作分頭推進,不互為前提條件,並且政府選定評估機構對三部分補償金額分別進行了評估,補償價格公允。因此,公司將三項工作視為三項履約義務,根據各項履約義務的完成時間和驗收情況確認相應資產處置損益。2021 年,公司按照拆遷補償協議完成了老廠區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拆遷清算,確認資產處置損益 3 億元。另因土地尚未達到收儲條件,政府也未驗收停工損失情況,未確認後兩項補償產生的損益。Y 公司因整體搬遷而發生的多項補償項目,是否可以分別確認相關損益?公司房屋拆除部分的搬遷補償收益能否在 2021 年確認?

分析: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然後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只有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於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本案例中,公司不應將房屋拆除、土地收儲以及停工損失三部分視為三項履約義務,並且分別確認相關搬遷補償損益。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政府支付對價的主要目的是徵收土地,地面附屬物的拆遷清理只是土地收儲的前期準備工作,政府並不會從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屬物本身獲益。對於停工損失補償也是如此,政府不會從公司安置職工及復工復產中獲益。二是在現有補償協議下,公司也無法做到在不拆除地面附屬物的情形下單獨交付土地,房屋拆除是移交土地的必要前提。三是公司以評估報告中對各項補償的作價獨立估值為由分拆合同履約義務的做法不妥。參考會會計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案例分析(2020)》中的案例 7-03 相關案例之二,該交易的實質是資產處置,對價所包含內容只是定價時的考慮因素,而不是識別單項履約義務的依據,對應的損益應當在土地移交時一次性確認。因此,2021 年不得確認房屋拆除相關資產處置損益。

綜上,Y 公司因整體搬遷而發生的多項補償項目,應當視為一項履約義務,整體作為資產處置交易進行會計處理,除非資產處置部分與政府補助部分能夠明確區分,對政府補助部分適用政府補助相關準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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