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事法律圈公眾號由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傾力打造,知名律師張智勇領銜百人團隊,辦理案件超萬件。案件合作VX:zhihaolawyer

了解智豪律師:cqzhihaolaw.com


來源:Alpha數據庫,刑事法律圈對推文的導讀及標題擁有權利,若轉載則需標註轉載自刑事法律圈公眾號,否則視為侵權。

導讀:

今天小編分享的案例就是一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尋釁滋事案,本案中,一審法院在被害人無諒解賠償、未做社區調查評估的情況下適用緩刑,經公訴機關抗訴後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實刑。二審將緩刑改判為實刑的案例雖不多,但也說明刑事案件不是一審判緩刑就「萬事大吉」了!只要公訴機關抗訴,二審甚至有加刑的風險。

另外,小編注意到,本案中原審被告人雖然是在精神分裂症的發病期實施的犯罪,但是仍然被鑑定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原審被告人應當為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在精神分裂症發病期實施犯罪到底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還是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呢?

結合實踐案例,小編認為,評價發病期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唯一標準就是作案時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是否完全喪失。一般來講, 只要作案行為的動機是受精神病症狀的直接影響,就屬於「完全喪失了實質性辨認能力」,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若是作案有現實誘因,又有病理成分,就屬於「未完全喪失了實質性辨認能力」,則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

呂某某尋釁滋事罪二審抗訴案二審判決書

//

文書情況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1刑終323號

案由:尋釁滋事罪

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2日

合議庭:審判長王玉洲、審判員趙從明、審判員孟慶孝、書記員陳志娟

//

控辯雙方基本情況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檢察院(原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1940年2月25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709191940********,住濟南市,系本案被害人。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790041958********,現住威海市環翠區民主巷**樓**,系本案被害人。

原審被告人呂某某,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公民身份號碼,小學文化,無業,住濟南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6年12月23日、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審。

//

審理程序情況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魯1202刑初4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呂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26945.98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公訴機關提起抗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亓民、魏軍出庭支持抗訴,原審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

一審法院認定及證據採信情況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某因家庭矛盾,懷疑其妻兒躲在濟南市萊蕪區牛泉鎮蒲窪村,遂於2016年10月24日11時許駕車前去尋找,看到該村李某某的大兒子李某某家大門鎖着,懷疑裡面有人,遂用石塊砸大門及防盜窗,李某某及鄰居王某某先後進行勸阻,呂某某對李某某、王某某進行毆打,致二人受傷。經鑑定,被害人李某某右側第8-10肋骨骨折系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某受傷致左側顴骨骨折、左側第4-7肋骨骨折,均系輕傷二級,左眼鈍挫傷、左眼視物略模糊,右踝關節損傷,均系輕微傷。經鑑定,呂某某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10月24日12時許,其從威海回老家,看到一中年男子用石塊砸李某某家大門,回家後聽到李某某喊叫,出門看到李某某趴在地上,於是上前質問中年男子為何砸大門、打人,該男子用拳打了其左眼,其被打倒後連續兩次站起來撕打對方,又被對方用拳頭打在了左胸部位,其被打倒在地後沒再起來。其辨認出呂某某就是打人男子。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明:案發當天12時許,其妻子藺某甲從外面回來說「有個人在砸咱兒子的大門,你快去看看」。其就往兒子李某某家走,看到李某某家大門和鋁合金窗戶被砸的不像樣了,還有一個男子坐在大門外的胡同里,其上前詢問,男子就站起來對其拳打腳踢,其被打倒在地,什麼也看不見了。聽到鄰居王某某說:「你怎麼打人呢?」男子就過去打王某某,具體怎麼打的沒看到,後其和王某某去了村書記藺某乙家中,王某某讓藺某乙報了警;同時證實其大兒子李某某長期在外打工,案發時大門鎖着,家裡沒人。

3.證人藺某甲的證言證明:2016年10月24日12時,其看到一40歲左右男子在砸其大兒子李某某的大門,回家後告知了其丈夫李某某,後出門查看,發現其鄰居王某某與對方撕打在一塊,王某某被對方一拳捅倒在地,臉部腫脹,李某某臉上有血趴在地上。

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常年在外打工,案發時大門鎖着,家裡沒人。

5.證人藺某乙的證言證明:案發當天王某某、李某某說他倆被一陌生男子打傷,其見兩人身上有血跡,報警並將兩人送往醫院。

6.證人張某某、柳某某的證言證明:呂某某案發前精神正常,他妻兒外出不回,案發後留起頭髮、鬍子,但行為舉止沒有異常。

7.現場勘驗筆錄證明:被砸大門前有散落石塊,大門上鎖,大門及防盜窗有被砸的痕跡。

8.公安機關出具的(萊城)公(法)鑒(門診)字[2016]1671、167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明:王某某受傷致左側顴骨骨折,左側第4-7肋骨骨折,均系輕傷二級;左眼鈍挫傷,左眼視物略模糊,右踝關節損傷,均系輕微傷。李某某右側第8-10肋骨骨折,系輕傷二級;本次頭面部外傷系其左側額顳頂枕葉急性腦梗塞發生的誘發因素。

9.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魯安康(2019)精鑒字第4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經鑑定,呂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呂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10.戶籍證明證明:呂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況。

11.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呂某某案發後駕車離開現場後又返回現場,被民警抓獲到案。

12.原萊蕪市人民醫院出具的門診患者診斷證明書、原萊蕪市看守所出具的暫不予收押意見書證明:呂某某患有預激綜合徵A型,不適合羈押。

13.被告人呂某某供述:2016年10月24日中午,其懷疑其出走的妻子和兒子躲到蒲窪村一宅子裡,遂到蒲窪村尋找,看到一上鎖的大門,懷疑裡面有人,於是用石塊砸大門和防盜窗,想進去看看,之後有兩個老頭出來質問、勸阻,並與他倆發生口角和撕扯,後將兩個老頭撕扯倒地,其額頭有擦傷,右手腫脹,之後駕車離開現場,隨後又返回現場,被民警口頭傳喚至派出所。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受傷右側第8-10肋骨骨折,共兩次住院治療46天,花費醫療費36105.4元,扣除醫保統籌支付的費用外,個人實際支付20825.98元,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840元(40元/天×46天),其住院期間有一人護理,其護理費為3680元(80元/天×46天),交通費酌情支持600元,以上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6945.98元。

上述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呂某某系精神病人,作案時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明顯減弱,但未喪失,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歸案後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呂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造成的損失,被告人呂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故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呂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26945.98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

控辯雙方意見

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及原審被告人呂某某不上訴,原公訴機關以「呂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不符合犯罪較輕的條件;其未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未取得諒解,社會關係未得到平復;有證據證明呂某某在訴訟期間曾毆打他人,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一審宣判前未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且監護人無法盡到監護職責,適用緩刑有再犯可能,原審判決對其適用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提出抗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二審出庭檢察員以相同理由支持抗訴。呂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對呂某某適用緩刑並無不當,建議維持原判。

//

二審法院認定情況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8年4月4日,在濟南市路上,呂某某用鐵杴將郭亮駕駛的小轎車前擋風玻璃砸壞。該事實有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調取的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呂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案發後未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未取得諒解,且呂某某在一審審理期間曾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行為,有再犯罪的危險,原審法院宣判前亦未對呂某某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且監護人無法對呂某某盡到監護職責。綜上,呂某某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原審法院對呂某某適用緩刑不當,應予糾正,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17)魯1202刑初4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呂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26945.98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的訴訟請求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17)魯1202刑初4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緩刑一年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ND -

❖歡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一鍵置頂公眾號 法律人必看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執業宣言

智豪律師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某某職務犯罪案、劉漢劉維等特大涉黑系列案、重慶二手房合同詐騙案、重慶不雅視頻趙某霞案、文強系列案、雲南李昌奎死刑覆核案、廈大教授艷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萬餘件各類案件。

誠邀律師同行案件合作,交流(微信:zhihaolawyer,手機:13883678219。)

應聘、加盟投遞郵箱:1335919895@qq.com

推薦閱讀:

「開門,我是警察」,這時他做了22件事

26歲,執業一年,為啥能收到60萬律師費……

實務:保健品養老詐騙的無罪辯護思路

詐騙公司的底層中層人員是否構成詐騙罪?

案例告訴你,疫情隔離期間是否應當折抵刑期?

行賄罪最終不起訴 律師怎麼找到「索賄」的證據成功辯護的?

「她主動勾引我上床」 | 這起強姦案是如何沉冤昭雪的?

強姦罪微罪不起訴案例合集 | 強姦案能否通過認罪認罰爭取不起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鑽石舞台 的頭像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