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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煙管理,規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以下稱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以及開展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及本細則,對中國境內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開展監督管理。省級煙草專賣局(含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下同)負責落實相關管理規定及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開展監督管理。

第二章  進出口貿易

第四條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銷售給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開展進口產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進口批發企業)。

第五條  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購進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從進口批發企業購進。

第六條  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購進進口自用的電子煙原料,霧化物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自用的電子煙用煙鹼,應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從符合規定的企業購進。

電子煙代加工企業購進進口霧化物用於生產的,視同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管理。

第七條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及原料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時,應嚴格執行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進口需求的規定。

第八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應在本細則施行後的首次進口前,由該產品的品牌持有者或其委託代理機構按《電子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申請進行技術審評。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並使用在中國核准註冊的商標。

第九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檢驗。

第十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應在盒、箱包裝上標註「僅限中國境內銷售」字樣,並應符合國家煙草專賣局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的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以下稱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在核定的許可範圍和出口生產規模內生產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及原料。

超出核定出口生產規模的境外訂單需求,企業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規定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備案程序後,可組織相關生產銷售。

第十二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所生產出口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管理,對相關流向負責,並在出口報關後30日內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備案。

第十三條  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加強所生產出口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質量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樹立中國製造在國際市場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電子煙出口包裝的規範要求。出口電子煙產品的盒、箱包裝上應標註相關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其中,委託加工的出口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上應標註受託電子煙生產企業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產品及原料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於每年三月末前向國家煙草專賣局報送上年度進出口數據。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加強電子煙產品及原料進出口信息的統計,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的進出口實際報關數據報送國家煙草專賣局。

第三章  外商投資

第十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  已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電子煙企業,外商投資的股權、股份、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發生變化且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規定提交變更報告的,應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規定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或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新建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生產項目,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查批准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項,並應符合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政策規定,禁止外商投資電子煙的批發、零售。

第二十條  與外商投資電子煙相關的政府機構、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等,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2020年第37號)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外資安全審查的建議,國家煙草專賣局應依法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信息檔案,並開展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相關信息應包括:

(一)基礎信息: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法人代表、地址等;

(二)投資信息: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註冊幣種、實際控制人、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註冊資金繳付期限等;

(三)變更信息:分立、合併、撤銷,股權變更,外國投資者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等;

(四)其他必要的企業信息。

第四章  技術合作與跨境服務貿易

第二十二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電子煙相關技術進出口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跨境服務貿易的政策規定,禁止境外服務提供者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電子煙的批發、零售、進出口。

第二十四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在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為外國企業提供電子煙產品代加工服務,屬地煙草專賣局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採用保稅方式進口電子煙產品及原料,已納入海關監管,成品出口並在海關完成報核的,應將進口的電子煙產品及原料相關信息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國家煙草專賣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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