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Z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項目、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併營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存在對外報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後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的情況,個別項目質控、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加強對投資銀行業務的內控管理,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於對王某某、李某某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我會發現你們擔任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併營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項目財務顧問主辦人過程中,修改已通過公司內核程序的反饋意見回復後,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即對外報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條規定。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2年11月21日16時0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關於對劉某某、王某某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我會發現你們作為珠海冠宇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項目保薦代表人,修改已通過公司內核程序的招股說明書後,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即對外報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2年11月21日15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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