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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鄭麗媛
出品 | CSDN(ID:CSDNnews)
相信大多接觸過開源的人應該都知道 GPL 協議——一種在 Linux 和開源業界廣泛使用的自由軟件許可證。雖然它一直是默認遵循的公約,可謂開源領域的「最高法律」,但從未被正式寫入法律條文。
然而去年,GPL 協議卻首次在我國具有了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效力:福建風靈公司使用了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盒公司)附帶 GPL V3 協議的開源代碼,卻沒有遵守 GPL V3 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被罰賠償 50 萬元。彼時法院在一審中指出:「GPL 3.0 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於我國《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因此有些事一旦開了頭,便很容易順勢而為:「首戰告捷」後,去年 9 月羅盒公司又在類似案件上再次獲賠 50 萬。

原告、被告各執一詞

這次案件的原告仍是羅盒公司,被告則是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以下簡稱玩友等公司)。
原告(羅盒公司)方面訴稱:
羅盒公司於 2017 年 11 月 8 日取得「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 [簡稱:VirtualApp] V1.0」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即此後依法享有 VirtualApp 著作權的全部權利。
在這之後,羅盒公司為了進一步推廣 VirtualApp,便在 GitHub 上公開了源代碼,同時聲明「任何人如需將 VirtualApp 用於商業用途,需向羅盒公司購買商業授權」。而經司法鑑定所認定,玩友公司推出的「微信視頻美顏版」等軟件代碼與 GitHub 上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構成實質相似」。
因此羅盒公司要求玩友等公司:
1、立即停止侵害羅盒公司的 VirtualApp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2、賠償羅盒公司經濟損失 1500 萬元;
3、賠償羅盒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15 萬元;
4、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玩友等公司)則辯稱:
羅盒公司所說「擁有著作權」,指的是其託管在 GitHub 上的開源項目 VirtualApp 的 VirtualApp-master 版本源代碼,而參與該項目編寫源代碼程序的人數多達 32 位,項目人 aslody 僅為著作權人之一,故而羅盒公司無權提起訴訟。
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轉讓應當取得全部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可aslody 卻單方面宣布將該開源軟件的全部著作權權利轉讓給羅盒公司,這種單方轉讓著作權的行為應依法無效。
不僅如此,VirtualApp 項目人 aslody 還罔顧社區其他開發者的貢獻及相應著作權權利,將開源項目據為私有以大肆斂財,違背了開源社區的基本準則。
同時,VirtualApp 項目適用 GPL V3 協議,而 VirtualXposed 項目按照 GPL V3 協議的授權,取得了 VirtualApp 項目全部源代碼的著作權永久授權——玩友公司也依據 GPL V3 協議,合法取得 VirtualXposed 源代碼的複製權、修改權和發行權,並在此基礎上投入大量資源進行研發創新。
因此,玩友等公司請求駁回羅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無法隨意刪除的 GPL V3 協議
針對被告提出的辯駁,法院認為案件爭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法院認為:有權。
首先,羅盒公司提交了其作為著作權人的「 VirtualApp V1.0」權利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其次,據 GitHub 官網上 VirtualApp 項目簡介記載,該項目是由羅盒科技於 2017 年 8 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開發運營,並由項目管理者 asLody 上傳 VirtualApp 初始源代碼以開啟該項目,此後也由羅盒公司持續迭代更新。再者,雖然 asLody 僅是 32 位項目貢獻者之一,但「項目管理人提交的代碼量占整個涉案軟件代碼量的絕大部分,其他貢獻者提交的代碼並未對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影響」,且「若開源項目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那麼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
因此法院認為,羅盒公司作為提交了絕大部分代碼量的項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訴訟無需經過其他貢獻者的授權,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
(2)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在適用 GPL V3 協議的項目中加入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法院認為:沒有。
經查,項目管理者 asLody 曾於 2017 年 7 月 3 日在 VirtualApp 項目中聲明「當您需要將 VA 用於商業途徑時,需要進行授權」,此後該聲明一直保留。在 2017 年 10 月 29 日,羅盒公司在 VirtualApp 後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 GPL 3.0協議」的表述,並在同年12 月 30 日宣布 VirtualApp 源代碼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此後專注閉源商業版。
可根據 GPL V3 協議條款約定,只要某個軟件版本加入 GPL V3 協議,則無法隨意刪除 GPL V3 協議,該版本源代碼將永久保持開源,即便授權方在後續版本中變更或刪除 GPL V3 協議,也不影響此前版本繼續適用 GPL V3 協議的效力。
此外,GPL V3 協議還明確道:「不可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GPL V3 作為一種針對軟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佐權」(Copyleft)許可協議,目的就在於讓軟件可以自由使用。而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對於用戶使用其源代碼的目的進行了限制,即只有非商業用途的用戶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碼,這顯然與 GPL V3 協議的初衷相悖。
因此,法院認為羅盒公司無權在適用 GPL V3 協議的涉案 VirtualApp 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
(3)玩友等公司的行為是否對羅盒公司構成侵權?法院認為:是,但並不包含複製權。
首先,GPL V3 協議雖未限制用戶進行商用,但即便是商用軟件也必須遵守開源的規定。根據 GPL V3 的「病毒效應」,任何項目只要其中有一部分代碼是以 GPL 許可協議發布的,那麼全部程序也必須受 GPL 許可協議的約束,即玩友公司應向用戶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玩友公司將侵權軟件上傳至華為應用市場、應用寶等平台供用戶下載的行為,侵害了羅盒公司 VirtualApp 軟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最後,玩友公司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安裝包的下載並收取會員費的確侵害了羅盒公司 VirtualApp 軟件的複製權和發行權,但考慮到在信息網絡傳播中,代碼開源過程中必然存在複製行為,故法院認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以吸收前置的複製行為」,不再單獨認定複製權侵權。

法院最終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給出了如下判決:
玩友等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羅盒 VirtualApp 軟件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即停止通過互聯網提供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玩友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50 萬元;
駁回羅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類案件不僅發生在國內,去年 12 月份意大利法院也首次認可了 GPL 協議的的法律價值:判定一家未遵守 GPL 協議的軟件供應商敗訴。許多開源開發者欣喜於 GPL V3 協議擁有了法律效力,但這同時也反映了另一個事實:逐漸火熱的開源浪潮下,依舊有許多參與者並未擁有真正的開源精神,亦或不曾主動了解開源領域約定俗成的「最高法律」——自由軟件雖名「自由」,並不代表它不受任何限制。
參考鏈接:

https://mp.weixin.qq.com/s/fdSvTTdkv-XDNYbXQeJj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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