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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償二代二期監管規則特別關注風險傳染、集中度風險等保險集團特有風險


文|宋文娟編輯|袁滿

集團化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趨勢,也是近年來保險市場主體的重要組織形式。

近期落地的償二代二期工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對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進行了較大的更新和完善。系統工程中的一份文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9號》,針對保險集團特有的集中度風險、風險綜合評級、治理架構、風險偏好、風險傳染等多方面,細化了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要求。

據了解,目前國內有13家保險集團,分別是:中國人保(601319.SH)、中國人壽集團、中國太平(00966.HK)、中國再保險(01508.HK)、中國平安(601318.SH)、中國太保(601601.SH)、中華聯合、陽光保險、華泰保險、富德保險控股、泰康保險集團、大家保險集團和安聯中國保險控股。其中,中國人保、中國太平、中國再保險、中國平安、中國太保均是以集團形式整體上市。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這13家保險集團的總資產為22萬億元,而來自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20年整個保險業資產總額為23.29萬億。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償二代規則要求報送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除了包括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在內的13家保險集團,還要求合眾人壽、新華人壽等準保險集團,以及多家非保險控股型集團如國家電網、中國石油、復星集團、鉅盛華、建設銀行等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編制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而這些公司雖然不是保險控股集團,但是其控股的保險公司超過了兩家,其大股東及指定單位也被要求在今年5月31日前報送保險集團年度償付能力報告、9月15日前報送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控股兩家險企就要上報集團償付能力報告

據了解,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的內容包括七部分:償付能力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策略與實施、風險傳染、組織結構不透明、集中度風險、非保險領域風險和其他風險。

銀保監會在《應當編報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公司名單》中要求,除目前的13家保險集團外,應當編制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保險控股型集團(准)還有新華人壽、合眾人壽。

應當編制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的保險控股型集團主要子公司

此外,銀保監會要求下列非保險控股型集團應當編制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

一、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報主體為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

二、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意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中石油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編報主體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

三、復星保德信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復星聯合健康保險有限公司;編報主體為復星集團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

四、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前海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報主體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

五、建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建信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編報主體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

非保險控股型集團應當編制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告情況

對於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報送頻率,該規定並沒有要求上述公司與保險公司一般每季度報送一次,而是採取每半年報告一次的方式,具體報送時間為每年9月15日前報送半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每年5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與金控公司監管思路一脈相承

普華永道金融行業管理諮詢合伙人周瑾認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9號》與2020年11月央行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監管思路一脈相承,所涉及的風險管理舉措多數可以相互借鑑。其中很重要一點是體現並表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要求明確並表管理機構範圍,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要求建立全風控體系,而償二代二期要求保險集團包括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對成員公司的管理機制、考核機制等,正是對全風控體系的體現。

「此外,監管規則強調應關注交易對手、行業、客戶、以及業務的集中度風險,避免過度依賴任何特定的資產、交易對手、地域或市場等集中度風險管控,也是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金控集團應實時監控大額風險暴露、建立預警報告制度、與風險限額相匹配的風險分散措施等理念一致。」 周瑾說。

事實上,此前在實際操作中,監管機構對多家保險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業(如新華保險等),也參照了保險集團監管的有關要求予以關注。而合眾人壽其實也是一家準保險集團,其旗下有壽險公司合眾人壽、財險公司合眾財險還有保險資管公司合眾資管。

部分非保險控股集團企業也需要按照保險集團報送償付能力報告是此次變化比較大的地方。

銀華金商諮詢董事長兼總經理沙銀華認為,「非保險控股集團企業,本身它並沒有形成保險集團,比如中意人壽、中意財險、中石油專屬財險,其中中意人壽與中意財險、中意資管雖是中石油與意大利忠利集團合資,中石油專屬財險的股權則均是中石油旗下相關公司,所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或其指定的成員公司作為編報主體是比較合適的。

「雖然中意人壽、中意財險、中意資管與中石油專屬保險橫向上資產並沒有關係,不過中石油是上述公司的大股東。即如果是同一個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公司,其大股東單位應該報送償付能力報告或指定一家單位報送。」

而對於永安財險未與復星聯合健康、復星保德信人壽一同作為一個主體報送,業內人士認為,這與永安財險的大股東目前是陝西省國資委,已經不是復星系作為大股東有關。

不過也有保險業高層人士認為,比較金融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這兩個概念,它們有一定程度的重疊,但金融控股公司比保險集團公司所涵蓋的範圍更廣,所要求的標準也比保險集團公司更高。目前保險集團及保險企業的市場主體結構基本完善,但也存在個別保險集團交叉金融風險凸顯等問題。

關注風險傳染等保險集團特有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償二代二期監管規則特別關注風險傳染、集中度風險等保險集團特有風險。

所謂風險傳染是指保險集團成員公司的風險通過內部關聯交易或其他方式傳染到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使其他成員公司或保險集團遭受非預期損失的風險。

監管規則要求,保險集團應當在法人管理、資金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人員管理等方面建立風險防火牆,規範成員公司之間、成員公司與集團本級之間的關聯交易行為,防範重大風險傳染與傳遞。保險集團資金管理採取集中化管理模式的,應當單獨管理保險資金與非保險資金,單獨管理各成員公司的資金,不得相互占用資金。

保險集團應當嚴格規範集團內成員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行為,設定成員公司之間合理的相互擔保風險限額,建立監測預警機制,防範風險在成員公司之間的累積和傳遞。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可以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運營層面職能外包給其他成員公司,不得將金融核心業務違規外包給非金融成員公司或集團外機構。

業內人士認為,金融機構尤其是保險集團需要把自己的核心能力建設在自身,這是一個基本的邏輯,如果保險集團把核心能力外包,也意味着集團自身沒有核心能力,對其本身也是一個很大的風險。

在陽光保險集團董事會秘書、戰略總監董迎秋看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保險集團公司容易犯兩個錯誤,一是作為「有形的手」,具有自我擴張和去干預子公司日常運營的衝動,容易導致某種程度上的無效率; 二是在遠離市場、遠離客戶的情況下,容易出現官僚主義,容易導致決策僵化。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曾指出,當前保險集團在公司治理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持續改進,主要表現為行政化色彩濃厚,股權管理不規範,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

而關聯交易也是保險集團風險傳染的一個重要爆發點。

近期銀保監會在《關於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的通知》中指出,「在對高風險機構進行風險處置中發現,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不當關聯交易花樣不斷翻新,隱蔽性日益增強,部分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採取多種方式掩蓋關聯交易實質,規避關聯交易內部審查、外部監管及信息披露。」

這項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專門針對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專項檢查重點關注對象即為以資本運作為主業的金控或隱形金控平台,以及以多元發展激進擴張的產業資本為股東的保險機構。

董迎秋認為,保險集團一般規模大、主體多,一旦產生風險往往具有內部傳染和風險外溢效應,因此避免「風險共振」是保險集團化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保險集團通過合理配置資源,可以提升經營效率、平滑周期性風險。但是,如果集團內結構設計複雜、業務關聯度過高、內部依賴性過強,則會導致風險在集團內部傳遞,容易一損俱損。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避免風險的相互傳遞,避免風險的同頻振盪,是集團化公司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責編 | 要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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