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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商標的權屬爭議引發了曠日持久的訴訟車輪戰,在最新宣判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中,華彬集團的三家關聯公司被判侵權,法院要求其停用紅牛標識並賠償品牌創立方天絲公司1億元


文 | 《財經》記者張劍

編輯 | 朱弢

紅牛飲料誕生於泰國,進軍中國市場20餘年間,早已家喻戶曉。但從2015年開始,紅牛品牌方——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與其在中國的原合作方——華彬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華彬集團」)出現糾紛,最終對簿公堂。雙方主要控制人曾共同成立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維他命公司」)在中國境內運營紅牛品牌。由此產生的訴訟案由涵蓋合資期限、商標、股權、破產清算等,總數超過20起。

《財經》記者獲悉,2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級法院」)對雙方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由華彬集團設立並控股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下稱「紅牛江蘇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公司」)、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下稱「杭州紅牛公司」)(以上三方合併簡稱「三被告」)存在侵犯天絲公司紅牛相關商標的行為,在紅牛相關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的持續使用現有字號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浙江高級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及生產廠區使用相關標識,停止銷售使用侵權標識的飲料商品,變更企業名稱,新企業不得再含有「紅牛」字樣,賠償天絲公司經濟損失1億元。

雙方爭議由來已久。2018年8月,紅牛維他命公司將天絲公司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級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紅牛系列商標」是其資產。此案經過北京高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兩審,確定紅牛系列商標歸天絲公司所有。此後,天絲公司發起一系列針對「紅牛」商標侵權的關聯訴訟。

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浙江高級法院一審判決所涉當事方均表示將上訴。

訴訟長跑

在這起商標侵權案中,天絲公司起訴稱,其享有紅牛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長期、廣泛使用,在中國國內相關領域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1993年起,天絲公司在中國陸續註冊並持有了涉案紅牛相關商標,對這些商標享有清晰、完整、獨立的所有權。三被告未經天絲公司許可或授權,擅自生產、銷售維生素功能飲料,並在生產廠區顯著位置及產品外包裝上大量、突出使用與涉案紅牛系列商標相同或極度近似的商標標識,構成侵犯商標權。

天絲公司還稱,三被告未經天絲公司許可或同意,通過不正當手段使用「紅牛」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並獲得企業名稱核准登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及誤認,此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絲公司作出一系訴訟請求,包括,紅牛江蘇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天絲公司「紅牛」「REDBULL」及圖形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北京紅牛公司和杭州紅牛公司及一家杭州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天絲公司「紅牛」「REDBULL」及圖形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三被告立即銷毀侵犯天絲公司「紅牛」「REDBULL」及圖形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外包裝、宣傳材料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變更企業名稱;三被告就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天絲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6億元。

三被告辯稱,其實際使用的商標是由雙牛圖、英文「REDBULL」、簡體中文「紅牛」自上而下排列構成的平面商標,以及由金罐紅牛飲料整體外觀構成的立體商標,與天絲公司主張權利的7枚紅牛系列商標並不相同。案外人紅牛維他命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利。根據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協議書》,紅牛維他命公司對紅牛飲料、紅牛系列商標享有獨家經營權,且該公司與天絲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目前亦仍處於有效期內。天絲公司對三被告使用相關商標的行為知情,還曾提供生產所需的原料。因此,不存在商標侵權的情形。

對於被訴存在不正當競爭問題,三被告辯稱,其使用與生產、銷售的飲料產品商標相同的字樣作為企業字號,系行業內的慣常做法,具有商業合理性。在中國消費者的認知中,紅牛飲料的出品方為紅牛維他命公司而非天絲公司,且消費者大多以商標而非字號來區別商品來源,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三被告對「紅牛」字號的使用並沒有損害天絲公司利益,反而使得紅牛品牌增值,天絲公司從中獲利。此外,天絲公司對三被告使用「紅牛」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自始知情且從未提出異議,屬於對這一行為的認可。據此,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財經》記者獲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該案自2016年立案以來,經歷了管轄權異議、反訴、出現關聯訴訟導致案件中止審理、駁回天絲公司起訴、上級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繼續審理、重新立案等複雜訴訟程序。

除了此案,天絲公司自2016年以來,分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湖北、北京、吉林、廣東、黑龍江等地的紅牛關聯公司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目前,這些案件仍在審理程序中。

此紅牛已非彼紅牛

金色罐體,兩隻紅色的公牛頭對頭頂在一起,下方名稱顯示「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這是中國消費者常常看到的紅牛飲料產品,也是最為經典的一款商品。一審判決書披露的審計報告顯示,北京紅牛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的營業收入為142億餘元、169億餘元,其中這款金罐紅牛的營業收入分別達到138億餘元、163億餘元。

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正是此款飲料。三被告使用相關紅牛商標是否構成侵權,成為案件的核心問題。

浙江高級法院確認,三被告在使用的紅牛商標,讀音、含義、整體結構及包含的圖形、文字要素等,分別與天絲公司擁有的相關商標近似或相同。紅牛系列商標又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極高的知名度,故極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紅牛之爭源於雙方合作出現裂隙。

浙江高級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及,本案源於天絲公司與紅牛維他命公司之間的利潤分配爭議。根據雙方長期以來的商業合作安排,紅牛維他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紅牛飲料生產經營所得,本應通過以「銷售額*費率」方式計算得出商標許可使用費,分成給天絲公司。為確保收益,天絲公司禁止紅牛維他命公司將紅牛系列商標轉授權給其他主體使用。

然而,紅牛維他命公司在與紅牛江蘇公司的委託生產合同中,確立了紅牛江蘇公司直接供貨給北京紅牛公司的產銷模式安排,使得紅牛江蘇公司成為獨立於紅牛維他命公司的直銷主體,以致其銷售收入未計入天絲公司收取商標許可使用費的計算基數,實現「體外循環」,進而導致雙方合作的破裂,並引發系列訴訟。

浙江高級法院在對雙方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評判後認為,根據雙方簽署的多份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涉案商標的許可期限為2016年10月6日。在期限屆滿後,未經天絲公司許可,紅牛維他命公司無權繼續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

三被告為何敗訴

天絲公司與三被告本是合作關係,最終合作破裂。紅牛維他命公司雖然是本案的涉案人,但浙江高級法院在一審中認為,三被告實施商標使用行為並非完全自發自主,而是與紅牛維他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商業經營安排存在密切關聯,並具有較高的協同性。就紅牛江蘇公司在運營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其由紅牛維他命公司的實際控制方華彬集團投資設立,系中國的紅牛飲料生產基地之一,其設立目的即為負責紅牛飲料的生產罐裝。

法院認為,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紅牛江蘇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均依據其與紅牛維他命公司、北京紅牛公司簽訂的《紅牛飲料委託生產合同》進行,根據合同安排,紅牛江蘇公司生產紅牛飲料的數量、原材料、包裝物料、工藝規程、質量標準等均由紅牛維他命公司確定,產品均按照後者的要求出售給北京紅牛公司,而不得自行銷售。天絲公司亦將紅牛江蘇公司、北京紅牛公司等與紅牛維他命公司視作一個共享商業利益的集團。因此,紅牛江蘇公司在商業運營體系中的地位既不同於獨立實施商標使用行為的生產廠家,也不同於貼牌加工的代工廠,其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託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並依附於紅牛維他命公司的整個運營體系安排進行生產和銷售,服務於紅牛維他命公司的整體商業利益。

在至2016年10月6日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內,紅牛維他命公司經天絲公司授權,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境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並通過關聯公司華彬集團陸續設立了一批以「紅牛」作為企業字號的下游公司,負責紅牛飲料在不同地區的生產、銷售事項,形成了一種集團化的經營模式。三被告的經營活動及對「紅牛」字號的使用均系經由紅牛維他命公司的授權。因此,其作為「紅牛」集團化運營體系的成員,將「紅牛」註冊為企業字號具有商業合理性。

法院認為,紅牛品牌及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境內形成的商譽,有賴於天絲公司與紅牛維他命公司長期以來的共同投入。天絲公司作為品牌創始人,其研發設計的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為紅牛品牌市場價值的產生奠定了重要基礎。作為紅牛品牌在中國的實際經營主體,紅牛維他命公司在1996年成立至2016年許可期限屆滿的20年間,一直依據天絲公司的授權開展紅牛飲料的生產經營活動,期間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加大廣告宣傳力度,其對「紅牛」字號與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不僅顯著提升了紅牛品牌的知名度與市場價值,也使得國內相關消費者將紅牛品牌與紅牛維他命公司建立了穩定聯繫。在這20年中,三被告並無惡意攀附天絲公司的商譽。

2016年10月6日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紅牛維他命公司突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限制,未經天絲公司同意,繼續授權紅牛江蘇公司等使用商標的行為,已經缺乏相應的權利基礎來源。三被告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仍延續使用「紅牛」字號,雖然具有一定的歷史沿革因素,繼續使用客觀上勢必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涉案商標與企業字號在經營活動中產生衝突,浙江高級法院認為,有必要對三被告的字號使用行為予以必要的規制,應認定其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的持續使用現有字號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浙江高級法院一審判決,紅牛江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天絲公司所享有的涉案紅牛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及生產廠區使用侵權標識;北京紅牛公司、杭州紅牛公司、杭州聯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天絲公司所享有的紅牛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使用侵權標識的飲料商品;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紅牛」字樣;三被告連帶賠償天絲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

爭議由來以久

天絲公司和華彬集團圍繞紅牛的合作始於1995年,紅牛創始人許書標與華彬集團掌門人嚴彬達成合作,合資成立紅牛維他命公司。許家負責提供商標授權、產品配方、工藝技術、財務支持,嚴彬負責紅牛維他命公司實際運營。彼時,紅牛在中國的運營主體即為紅牛維他命公司。

2016年10月6日,天絲公司在對紅牛維他命公司的商標授權到期之後,不願再與嚴彬繼續合作。進而圍繞「紅牛」商標權屬,雙方展開了曠日持久的訴訟車輪戰。

其中就包括2018年8月,紅牛維他命公司將天絲公司訴至北京高級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紅牛系列」商標是其資產,如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由紅牛維他命公司和天絲公司共有。

紅牛維他命公司在起訴中提出,其與天絲公司在1995年、1998年簽訂的合資合同中約定「紅牛系列商標」屬於該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對其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天絲公司最先在中國註冊了「Red Bull」商標,後申請註冊了「紅牛+鬥牛圖的組合商標」,之後為了進一步推廣又註冊了簡體的「紅牛」字體商標。

紅牛維他命公司同時表示,在長達20餘年的時間裡,該公司及相關企業為「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的設計、獲准註冊、發展及不斷增值作出了持續、決定性和實質性的貢獻,理應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紅牛維他命公司在多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了約120個防禦性的紅牛系列關聯商標,為保護紅牛品牌所支出的打假維權費已經累計達到1.83億元,並對紅牛品牌投入廣告宣傳費用達到123.29億元。該公司據此認為,天絲公司應承擔其中37.53億元的廣告費用。

北京高級法院審理認為,紅牛維他命公司經授權許可取得天絲公司名下「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為取得消費者的認可,占領市場,獲取競爭優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市場宣傳。但是,商譽依附於商標存在,而商標的所有權一般僅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涉案「紅牛系列商標」歸屬於天絲公司所有,紅牛維他命公司並不因對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而當然取得商標的所有權。

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紅牛維他命公司的訴訟請求。此後,該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維持了一審判決,並指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兩種方式。判斷是否構成繼受取得,應當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就權屬變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質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並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實際履行情況綜合判斷。在許可使用關係中,被許可人使用並宣傳商標,或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聲譽的行為,均不能當然地成為獲得商標權的事實基礎。

《財經》記者注意到,該案入選了2020年度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是紅牛系列糾紛中的核心爭議。判決釐清了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規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範意義,釋放出平等保護國內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是司法服務高質量發展,助力改善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責編 | 要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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