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用行政強制措施
讓環境執法不再「慢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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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重要構成部分,是強化環境執法手段的迫切需要。此前,在法律未賦予環保部門行政強制的權力時,環保部門對肆意污染、破壞環境並拒不配合執法的行為無可奈何,導致環保部門缺乏法律威懾力,同時也在客觀上放任了環境違法行為。在《環境保護法》授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後,環境執法人員能在第一時間查封、扣押違法排污的設施、設備,改善以往環境執法不再「偏軟」,及時中止違法行為自發生至被行政處罰或處理的持續狀態,遏制污染狀態的蔓延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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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7日,在接到群眾舉報「大明塑膠廠生產塑料粒子時,氣味擾民」後,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三局立即聯合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監測站,第一時間對該塑膠廠開展夜查,核實舉報內容。



2022年5月17日晚,執法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時,該廠正在生產,塑料粒子生產車間未進行密閉,有明顯的氣味。現場檢查時,該廠塑料粒子生產項目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其中水噴淋裝置上方的水噴淋觀察孔(直徑約40cm)已破損,現場目測有煙氣從破損的孔洞處排出;UV光氧裝置四組光氧燈管中的第一組光氧所有燈管處於熄滅停運狀態,並且無法恢復運行。現場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按照技術規範於該單位廠區外下風向(廠區外西北角)採取氣樣。


2022年5月19日,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三局執法人員,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對該廠的產污設備進行查封,要求該廠在廢氣處理設施修復後方可投入生產,並保證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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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情況
大明塑膠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三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塑膠廠車間內配電箱、擠出機出料口調速箱實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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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意義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更好貫徹落實我國落實依法治國的治理理念,完善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程序。執法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能讓某些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加大對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提高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水平。
供 稿:楊舒婷
審 核:程 偉 仇曉琴
發 布:陸 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