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解釋概念:
「既往症」是醫療險的常規免責項,設置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逆選擇風險,從而避免帶病投保的現象。
其實大部分人都知道醫療險是不賠付既往症的,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自己的情況到底算不算既往症。
比如小時候感冒發燒過,投保後肺炎住院,算既往症嗎?
偶爾便血和腹痛,可沒當一回事,從沒去過醫院,投保後發現腸癌了,會因為既往症而拒賠嗎?
再比如很多年前做過膽結石手術,投保後膽囊炎了,會被當做既往症嗎?
......
既往症定義的變化史
在2018年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保險術語》中,有關於既往症的定義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已知或應當知道的有關疾病或症狀。
既包括「疾病」,又包括「症狀」。
展現在保險條款中的釋義,通常如下👇

圖中的(1)(2)(3)並不難理解,幾乎也不會產生歧義。
但(4)的描述就很含糊了,什麼叫做「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這完全沒有客觀標準可以判斷啊。
普通人便血就一定會聯想到腸癌?咳嗽就是肺炎嗎?頭暈就是腦子長瘤了?而且又如何去判斷一個人的醫學常識呢?
這條也是醫療險理賠中最容易被當做拒賠原因的一條,引起過很多糾紛和投訴。
這條定義,不僅被投保人吐槽,同時也被理賠老師們吐槽。
如此主觀的概念,在理賠處理時常常讓人力不從心,需要考慮的因素太多了,而且不同案件情況不同,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
好在,監管也意識到了這條定義的不妥之處(也可能是被這一塊的拒賠投訴搞的頭大),於是開始讓保險公司們整改了。

2022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了一則通報,第一條就是既往症定義不合理。
通報表示「條款約定未經醫生診斷和治療的症狀屬於既往症,缺乏客觀判定依據,容易引發理賠糾紛」,並要求保險公司及時變更或停售。

如今由人身險公司承保的醫療險,既往症的定義均把「症狀」給刪去了,展示形式基本如下👇

總體來說,整改後的「既往症」的判斷標準清晰多了,指的是「合同生效前已被明確診斷的疾病」,需要醫生的明確診斷。
比如合同生效前被診斷為肺炎,輸液治療後沒有好轉,需要長期用藥,後期因為肺炎住院,這就屬於既往症,不能賠付;
再比如合同生效前經常咳痰,等待期後在醫院查出肺炎,就不屬於既往症。
這樣的話,相信未來模稜兩可的爭議也會越來越少。

首先,各位有沒有發現,如今百萬醫療的等待期是越來越久了。最早之前是30天,後面漸漸開始變成60天,到現在,普遍都是90天。
等待期被拉長是一個常見的風控手段,可以篩掉不少逆選擇。總不能為了理賠款,就在那兒乾耗着,連身體都不要了吧
身體不適第一時間就去就醫才是硬道理,不要拖,不然很容易把小病拖成大病。
PS:如果真擔心等待期內出險,最好解決辦法就是早點投保,這樣才能早點過等待期。
至少買了之後,最差的結果也就是等待期內出險,退費或者不賠相關疾病,對自己而言,也沒有經濟損失。但如果沒買,無論啥時候出險,都沒得賠付的。
另外,部分產品在投保之前的健康告知問詢,也會提及與症狀相關的情況👇



醫學很複雜,我們不可能提前預知自己未來的健康情況,更不可能預知理賠是否會涉及到既往症,所以這裡有兩個方法降低既往症得不到理賠的概率:
1.早買;話糙理不糙,在身體發生異常前投保,再發生問題也都是投保後的問題了。擔憂一個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讓這個問題有發生的可能。
2.加一個不除責既往症的惠民保,雙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