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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澎湃新聞



5月27日,最高檢發布案例:張某是安徽合肥某小學教師,2019年下半年到2020年10月,他在教室、辦公室、家中補習班等場所,多次猥褻班內3名女生。

後該小學上級管理部門、鎮中心學校校長沈某聽到此事,與該校副校長鍾某,向張某和被害人家長了解情況。

學校對張某做出停課處理,並要求張某和家長協商解決,後張某賠償3名學生各10萬元。

2020年11月,經群眾舉報後案發,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因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瞞報教師侵害學生案件線索,沈某、鍾某兩人被免職並給予黨內處分。

2020年5月,國家監委、最高檢、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強制報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吸收,已上升為法律規定。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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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陸茗

排版 | 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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